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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社会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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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社会自治
时间:2023-08-05 03:23:50     小编:

一、概念界定

(一)环境问题社会自治

何为环境问题社会自治,其指的是以社会力量为主体,通过不同于政府和市场的治理方式,独立地实现对影响自己切身利益的环境问题的自主治理,这种自主治理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开放性,可以把一切受区域环境影响的社会成员都纳入到环境问题的治理体系中来,是社会成员保护自身环境权益的自我治理。[1]

(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是指公民以及公共的或私人组织表达他们对公共政策或具体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意见,并与决策者进行讨论的有组织机会,它包括对政府的决定不服而上诉。[2]鼓励公众参与环境管理,追求更加具有可持续性和参与性的发展是当今环境保护的不可阻挡的趋势。《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五章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党的十八大提出“美丽中国”的概念,“生态文明建设”也写入党章,但柴静的《穹顶之下》给国人敲响了警钟,中国环境问题竟是这般严峻,“美丽中国”其实也还是有很多瑕疵的。

(三)环保NGO

环保NGO,是保护生态环境为特定目的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团体,他们作为政府、企业之外的新角色,广泛参与环保领域的社会活动。近年来,环保民间组织发展迅速,在提升公众环境意识、促进公众环保参与、改善公众环保行为、开展环境维权与法律援助、参与环保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监督企业的环境行为、促进环保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

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进程的推进,我国越来越多的公众参与和投入到环境事业的浪潮中来,可是仍然存在参与度不够等问题。

(一)公众环保的认知度和关注度越来越高,但参与意识较弱、参与能力较差

随着我国公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更多的人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意识到自己作为环境中的一份子,环境质量的好坏与自己的身心健康密不可分,因而越来越关注周边的环境问题。然而,大多数的民众还只是局限在认知层面,未付诸行动,一是公民作为个体,不知道有何渠道可参与,参与能力较弱,二是政府未出台相关政策保护鼓励公民投入环保事业,仅在一些法律的条文中简单涉及而已。

(二)环保NGO发展迅速,参与热情高,但力量单薄

环保NGO作为一个新兴的群体,由一些致力于环保事业的人士相聚在一起,通过开展公益活动呼吁更多的人关注环境问题,也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以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可是我国环保民间组织的发展却面临着很多困难,一方面社会环境并未完全认可它们,还有很多民众并不了解环保民间社会组织,不知道这类组织究竟是代表哪一方的利益。再者,环保民间组织如何能够生存下去,也是一个问题,它们的活动经费从何而来,工作人员的募集问题怎么解决,怎样才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吸引更多的机构加入进来。最为重要的是,政府的态度如何,虽然政府已明确提出鼓励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加大了对民间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却还是远远不够,政府相应的资金投入、配套措施、法律法规还是比较落后,不利于社会组织的发展与壮大。

(三)政府进一步加大对环保领域的公众参与度,但还需加大力度

2014年最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公共参与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并规定了公民享有环境权。这对鼓励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提出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可是却没有建立一个明确的公众参与制度,没有关于环境权益、参与环境保护渠道及环境信息公开化的有关法律规定和配套的实施机制,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公众参与制度难以落实。所以对于政府来说,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要拿出实际行动,真正地将公民参与落实。

三、实现环境问题社会自治的路径和对策

环境保护,人人有责。我们共同生活于同一片土地之上,我们的生命彼此息息相关,环境问题事关我们所有人的生存权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却的责任,可是作为公民的我们也应当积极参与到环保事业当中,事无巨细,我们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即可,只要能为环保贡献自己的一份力。然而,我国环境问题社会自治以及公众参与仍处于缺失的状态,当前内容的肤浅、效果的平淡,使公众参与成为形式上的热闹和实质上的口号。为此,必须采取积极举措改变现状。

(一)加快环境治理的制度创新,完善环境自治法律体系

首先,要更新环境资源立法观念,将环境资源物权具体化、明晰化。要恢复环境资源作为私权客体的本质,明确环境资源所有权的界限,清晰划分环境资源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的边界。对国家所有权而言,可尝试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将部分环境管理权转移给社会;对于集体环境所有权,在承认集体是所有权主体的基础上,创新所有权行使方式,将集体所有权落实到集体内部成员,使集体成员能拥有真正意义上的环境权利。其次,完善环境自治立法,保护各类社会主体依法实行环境自治。当务之急要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宪法地位,由国家保障公民环境权的实现,为建立健全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奠定基础。完善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体系,关键是要清晰界定各个社会主体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落实环境自治责任,让每一个公民、每一个社区、每一个企业、每一个环保社会组织做到环境保护“守土有责”。

(二)加大对环境问题社会自治的政策扶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环境自治

政府首先要从宏观与整体上对环境问题社会自治进行规划与引导,将环境问题社会自治放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和深度上,给予充分重视。其次,要加大对公民、社区、环保NGO以及参与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要从财政扶持、税收优惠、法律保障各方面对其支持,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也可以通过公益创投的形式,吸引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进来,吸引更多的有志之士。

(三)政府要让渡部分环境治理的权力,激发社会环境自治的活力[6]

政府不是万能的,政府也不可能成为全能型政府,现如今提倡建立“公民社会”,强调公民积极参与,强调公民主体意识的培养,强调“小政府,大社会”的建立。政府作为一个宏观统筹的角色,不可能做到事事亲临,不可能全面了解关于环境问题的细节,只有那些真正与处在社会的人,才有更多的机会,才有更敏锐的洞察力,深入分析环境问题。所以,对于政府来说,要做的不是将所有的权力都紧握在自己的手里,而应该放权,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或者环境服务付费等方式,委托授权给社会力量行使环境治理权力,并承担环境治理责任。[6]但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全部转移,仅意味着政府从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成了间接提供者,变成了政策制定者、监督者、规划者,其主体角色并未改变。

四、结语

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如何更科学更有效地进行治理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环境问题由“他治”向“自治”转变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8]对于政府,应该认识到自身能力的有限性以及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参与环境治理;对于社会力量诸如公民、社区、企业、社会组织来说,有义务也有权利从事环保事业,应该以共同的目标为纽带,通力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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