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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菏泽市计生违纪案件查办工作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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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好菏泽市计生违纪案件查办工作的几点建议
时间:2023-08-07 20:34:36     小编:

一、存在问题

(一)个别单位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不及时

个别企事业单位以及镇村存在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现象并已持续一两年,可计生部门却未能第一时间将信息上报纪检监察部门,同时,纪检监察部门也存在对违法生育案件不能及时作出恰如其分处理的情况。

(二)少数地方对党员干部违法生育处理不到位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就目前来看,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只对违法生育的党员干部仅仅给予按规定标准征缴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并没有上报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三)计生工作中还存在着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现象

此类案件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突出表现为计生干部或村组党员干部容许、介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擅自降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或收取社会抚养费后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等。有的甚至包庇子女、亲属违反计划生育,有的计生干部因责任心不强,在辖区计生对象因工作发生调动后,未能跟踪监督,出现了漏管、脱管情况。

二、主要原因

(一)受传统生育观念影响,思想认识不到位

受我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思想的影响,群众的婚育观念、生育愿望与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之间,仍存在比较突出的矛盾。特别是个别党员干部党性修养不高,对党员身份不重视,对党纪政纪处分抱无所谓的态度。有一个女孩的,为了传宗接代会想方设法生一男孩;有一男孩的,还想再生个孩子作伴,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的思想观念比较严重。

(二)计生考核机制存在矛盾,不易解决

我市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主要集中在计生干部失职渎职案,占整个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80%以上。之所以大量存在计生干部失职渎职案,与计生考核机制存在的矛盾有着密切联系。我市在计生考核中,市计生部门既对下级下达引流产和绝育手术任务,同时还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这就导致计生干部在具体工作中必然面临以下矛盾:如果引流产和绝育手术做好了,就不存在计划外生育,没有计划外生育,怎么收取社会抚养费;如果要收取社会抚养费,就必须有计划外生育,有计划外生育,引流产和绝育手术就做的不好、为了将手术任务搞上去,个别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找引流产对象,甚至花钱去找。计生考核机制中存在的这一矛盾亟待解决。

(三)违法生育手段多,隐蔽性强

个别党员干部为达到违法生育、逃避党纪国法制裁的目的,想方设法,不择手段,极力钻政策空子。有的办理假离婚或在妻子政策外怀孕后办理协议离婚,对外宣称已离婚,但实际上仍然保持夫妻关系以达到违法生育的目的。由于当事人了解有关计划生育政策、办理程序及所需材料,便于其隐藏销毁证据,使案件调查更具复杂性。

三、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生育观念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对党员干部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纪律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力度,定期向党员干部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通过典型引路、以案说法等形式,切实增强党员干部带头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其树立正确生育观念。

(二)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把党员干部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强化对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孕、透查管理,提高透查质量,特别是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党员干部及其配偶的监督管理,堵塞漏洞,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党员干部违法生育隐患。建立特殊人群违法生育档案制度,凡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干部、村居干部违法生育后在晋职晋级、评优树优、干部培养、考察学习等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三)进一步加大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加大对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积极探索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案件查办缺位认定模式,对于违纪党员不配合组织调查处理或无法联系的案件,只要证据充分,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将被调查人涉嫌的违纪事实和被调查人的权利义务在指定的范围内向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进行公告,被调查人和广大党员群众没有发表建议意见的,就认定被调查人对公告的违纪事实无异议,被调查人放弃相关权利,被调查人认可其缺位而无法履行的程序手续完备。实现在被调查人缺位的情况下,对被调查人作出处分,进而形成严惩违法生育党员干部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

(四)要积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计生、审判、公安、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协作配合,发挥各部门的优势,形成办案合力,确保计生违纪案件的顺利查办。计生部门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督导工作,完善相应的查体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纪检监察机关,给予被处理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公安机关要严把户口变更、迁移和入户登记计划生育情况审查关,对计划外生育的,应凭人口计生局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办理户口变更、迁移和入户登记。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管理使用的审计,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管、用。法院要加大社会抚养费非诉强制执行力度,对计生部门依法提出申请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要采取司法拘留、财产扣押、查封可执行财产等措施促其履行,并公开审理。组织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新提拔党员干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的考核和监督,有力的制止党员干部的违纪超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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