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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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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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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和完善,检察机关内部出现许多问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已经不符合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要求,对检察官内部进行管理模式的改革,是当今检察机关的首要任务。[1]。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背景

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三、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具体建议

(一)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改革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全体检察人员按照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科学分类,取消二级内设机构,整合基层院内设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协作紧密、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办案组织。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中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即建立由主任检察官、助理检察官和书记员等组成的办案小组。主任检察官对小组案件负全部的责任,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出庭公诉,具有自主权。

助理检察官的责任是对案件材料的准备,制作公诉审查报告,对案件的整体情况向主任检察官报告,并且在主任检察官的指导下对案件进行审查以及取证调查。作为助手,一般没有权利对整个案件进行办理,主任检察官则不同,他们有相对独立的权力。但对一些比较简单的,没有争议的案子助理检察官代替主任检察官出庭公诉,此时案件的主要负责人还是主任检察官。这样有助于培养助理检察官的能力,让他们逐渐变得成熟,为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

(二)主任检察官的选任

主任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主任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任检察官。拟任主任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任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主任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三)对主任检察官放权

检察官责任制改革的中心就是把权力交给检察官,让检察官成为办案的主体。选择具有可以独立办案的条件、比较优秀的检察官,他们普遍具有非常丰富的公诉实战经验以及扎实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大部分检察院,都可以把这些优秀的检察官提升为主任检察官。主任检察官的选任要非常严格,宁缺毋滥,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选拔机制。实现对主任检察官的放权。

在权限划分上,改革要坚持依法、合理放权与加强领导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审查批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不同特点和要求,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理下放权限,明确相应责任,实现检察官责、权、利相一致,有利于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责任心,强化检察职业特点。

(四)建立健全各种监督机制和保障机制

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的保障机制,有助于落实好主任检察官职位补贴、补助的待遇,充分调动检察机关内部成员对工作的热情。要注重人才的培养,进而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的人才库机制。主任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考核与奖惩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任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建立健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五)创新教育培训

在选取主任检察官时既要注重学历又要注重实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让主任检察官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就要不断加强对主任检察官的再教育及培训。对主任检察官的培训要注重于主任检察官的实践能力,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检察院应该定期组织主任检察官学习相关的业务。在培训中对一些疑难案例进行讨论分析,聘请专家、学者开展讲座等。可以鼓励一些检察官到法学院进修、赴外省进行考察学习,最终提高检察官的办案能力[4]。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检察机关试点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通过整合内设机构、优化办案组织、明确执法权限责任等措施,增强主任检察官办案独立性和责任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能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公正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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