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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队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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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联防队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时间:2022-10-04 04:25:47     小编:

一、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2日晚上10时许,嫌疑人张某与朋友在江西省某地繁华路段一娱乐城唱完歌后,手上拿着一把管制刀具从娱乐城出来直往该路段的一咖啡门口走去。当走到门口准备坐摩的离开时,正在执行巡逻任务的公安局治安联防队员李某走过来亮明身份后,要求嫌疑人张某将手上的刀放下,张某非但没有放下刀,反而举刀朝李某砍去,李某闪躲后,便向公安局方向跑去,张某则一直举刀在后面紧追,在公安局门口时,恰好碰到另一治安联防队员孙某,最终,在李某和孙某的合力下将王某制服,而李某也被嫌疑人张某用刀将衣服划破。

本案争议焦点:嫌疑人张某持刀暴力阻碍公安局治安联防队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是否构成妨害公务罪,治安联队员能否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妨害公务罪的基本类型就是以暴力、威胁方法依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其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各级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政协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有,依据2000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事业编制人员执行公务是否可以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处的批复》中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或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受国家机关委托的事业编制人员执行行政执法职务时,对侵害人以妨害公务罪论,”依法执行公务的事业单位或事业编制人员也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本案中公安局的治安联防队队员既不是前述列明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事业单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因此,治安联防队员不能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三、评析

本人认为,公安局的治安联防队队员应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理由如下:

综上,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治安联防队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理所当然的也应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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