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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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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刑诉中专家辅助人制度
时间:2023-08-05 21:34:57     小编:

新修订的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该条是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立法的重大进步。但是由于新刑诉法中规定的过于简单,远不能有效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因此制定和完善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我国必须面对和讨论的重要课题。

一、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专家辅助人,指在某一领域具有专业知识或者长期从事某一行业而具有相关经验,受控辩双方任命或聘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鉴定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辅助控辩双方进行诉讼的人。

(一)专家辅助人与证人比较所谓证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实情况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证言的人,证人向司法机关陈述的是自己听到的和看到的有关情况而不是自己的意见,专家辅助人对案件的发生并不知情,他只是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和鉴定人的陈述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这两者向司法机关陈述的内容不相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其介入诉讼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而对于专家辅助人而言,其是经公诉人及有关当事人申请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出庭的,参与诉讼过程是被动的。

(二)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比较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比如,鉴定人主要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的,由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委托的较少;对于专家辅助人而言,虽然是否需要使用专家辅助人要由法院决定,但法院同意后,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各自聘请,因而可以分为原告方的专家辅助人和被告方的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的作用是运用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对鉴定对象进行鉴定后得出结论性意见,因此其鉴定结论是一种证据;而专家辅助人只是帮助当事人对一些专门性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其陈述不是一种证据。鉴定的费用作为诉讼费用原则上应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而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提出该辅助人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就可以看出这两者在聘请方式上、费用的负担上的不同。

通过以上分析比较,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具有自己较为突出的特点,在诉讼地位上相对独立,因为尽管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服务的,但毕竟有自己的专家身份,在诉讼中必须以科学为依据,不受任何个人、机关、团体等的干扰。

二、构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弥补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诉讼参与人缺乏相关专业知识的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鉴定意见往往涉及的是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因此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但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的公诉人、法官、诉讼参与人等都不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他们对鉴定意见或鉴定人的陈述通常不能理解也无法发现其中的问题,这就使得上述人员难以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和审查判断,因此现实中就出现了当事人一旦觉得鉴定意见对自己不利的情况就再次申请鉴定,出现了针对一个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现象。而专家辅助人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为解决这一问题,由处于中立地位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就鉴定意见中的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解释和论述,使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有更加准确的认识也可使法官据此作出更加准确、客观的判断。

(二)有利于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

在我国,鉴定启动权一般都掌握在公安等司法机关的手中,由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普通公民在面对过于强大的公权力时,私权利不能得到充分利用甚至是践踏,使鉴定意见不能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但又没有能力对鉴定意见展开有效质证。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由专家辅助人的中立地位和其本身的权威性以及对相关领域内知识的精确把握,其对鉴定意见进行分析和解答,可以有效弥补辩护方取证能力偏弱的局面,也可有效的说服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存在的疑虑,也维护了司法的权威。因此构建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于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以及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专家辅助人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诉讼参与人及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出现的有关专业知识的疑惑从而防止错误鉴定及重复鉴定。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可以控制司法鉴定的次数,节约司法资源,同时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

三、关于借鉴外国专家证人制度的有关规定

谈到专家辅助人很自然的让人想到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英美法系在诉讼中采用的是对抗主义诉讼模式。在这种模式的影响下,英美法系国家倡导由诉讼双方各自聘请自己的专家,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对专业性问题进行阐释和辩论,最终使专业性问题成为该领域专

家之间的探讨,并最终获得更为真实的案件事实。这种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中,形成了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

专家证人是指基于特有的实践经验或专门知识对案件事实提出判断性意见的人。不过在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中的“专家”与我国法律中所讲的“专家”含义有所区别。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则是指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才能和名望的人士。因此通常这些人都具有专业的教育经历、研究经历、相关证书、从业年限等特征。相比较而言英美法系中,专家证人中的“专家”比我国的专家辅助人中的“专家”更加广泛,在英美法系中,“专家”一般只要求在案件争议的相关领域之内能够有特殊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且这些经验、知识和技能往往是依赖于一定的环境所获得的,不仅包括相关教育,更包括一定的生活经验、工作经验等。例如汽车修理者对于汽车故障发生原因的推测、酒店保洁人员对于拖地后一定时间内地板的湿滑承担等问题。由此可见,英美法系中的专家的范围极为宽泛,普通人在特定领域内成为专家证人的可能性也极大,但是对于案件审理所需的相关证明要求也更为直观。 从此处可以看出,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更为合理和符合实践的需求。因为在现实中,普通的公民很难请到那些有名望的专家,或者请这些专家的费用过于昂贵负担不起,所以就会造成在适用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困难。因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规定可以聘请那些虽不具有鉴定资格但是在某些专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这样一是可以解决实际困难。

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存在专家证人制度,台湾高等法院曾专门针对这项制度制定了专家证人的行为守则,这项守则的规定较为详细,且在许多方面对我国大陆地区有着借鉴意义。

三、第

三、对于专家的报告也有着较为严格的要求。从报告的格式到内容都做了规定。

此外笔者认为较为有特色的是俄罗斯的专家制度,俄罗斯的专家制度在传统的刑事诉讼司法鉴定领域中增加了对抗色彩,强化了辩护方的诉讼力量。

四、结语

这是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任何人都不能穷尽了解自己学习领域的知识,更何况是其他领域的内容,而新刑诉中规定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对我们而言,不论是从实践意义上讲还是理论意义上都是很十分必要的,我国应积极建立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从立法入手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详细的规定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减少鉴定意见证据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以实现法官和当事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目标。而专家辅助人制度才能发挥其真正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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