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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需配套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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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需配套宪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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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主张后,谈论宪法问题就成了大陆媒体和学界的热点,因这是中共建政以来,首度在规范性决议中明确提出的治国理念。“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决定》中的这三句话,被视为中共落实依宪治国基本方略的“示意图”。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宪法解释,确是依宪治国的两大支柱,只有这两点成为现实,宪法才能在公众生活中活起来。只是大陆媒体讨论得更多的是宪法监督和违宪审查,对首次提出的“宪法解释”关注得并不多,所以这里重点谈宪法解释的重要性。

宪法一般代表了_一个国家对政治和个人权利认知的最高智慧,体现的观念往往也是抽象的、授权性的,同时具有开放性。它真正的价值,只有在动态的解释和实施过程中,才能得以完整彰显。没有宪法解释,就没有宪法的实施;没有宪法实施,宪法的司法化就永远是空中楼阁。宪法解释不仅比重新立宪和修宪更简便,也能让宪法更好的适应演变中的社会现实。美国之所以到今天还在使用1787年宪法文本,就是因为它有一个严谨而系统的宪法解释与实施机制。

宪法解释是立宪理想和宪法实施之间最重要的桥梁。宪法解释首先需有对立宪原意和宪法文本的法律解释;其次,还要把宪法理念放进具体的社会现实中进行逻辑推理和价值判断,并得出更具体、明确的宪法结论,找到适合社会现实的宪法真义,从而使宪法对现实有更大的包容性。可以说,宪法解释是保证违宪审查的价值与程序正义的前提。宪法有很多法条,由于没有相应的宪法解释与实施,权力部门即使出现违宪行为,民众也毫无办法,最终让人们觉得宪法形同虚设,伤害的是宪法的公信力与民众对宪法的信心。

所以,要落实依宪治国的国家方略,除了要建立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制度,唤醒休眠中的宪法解释也同样重要。尤其当下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意味着宪法也会有不适应社会变化、需要完善的地方,而且人类追求理想的社会秩序也是没有终点的,这都意味着宪法不可能与现实永远完美对应。宪法一经颁布,为保证其稳定性与权威性,就不能随意变更,这就需要不断地通过宪法的实施与解释,为宪法条文注入新的活力,以弥补宪法的缺陷。此外,社会与政治的许多转型成果,也需要用宪法解释的方式固定下来,而不是不断地立宪、修宪,这样,宪法才能对国家的常态政治行为形成有效约束,社会才会朝着更为文明、更为民主的方向发展。

依宪治国能否得以成功实践,取决于权力拥有者和一代代民众对宪法的信仰。然而,在大陆,宪法实施与宪法解释的困境在于,目前根本没有制度化渠道将宪法规范引入到公共生活中。宪法本身已明确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但同时,在法院实际司法过程中,即便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碰到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也不允许引用宪法作为判决依据。这里存在一个明显的法律悖论,如果只允许法官解释普通法律,却不允许法官解释宪法,那法官又如何判断自己的判决是否符合宪法呢?从逻辑层面看,法院的司法过程需展示法律论证的过程,作为最高法律的宪法如果都不允许在司法说理中被提及,又怎能展现出这一最高法律规范的存在呢?法院的这种尴尬处境,相信很多司法工作者都深有体会。宪法第126条有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显然这里的“法律规定”包括了宪法。法律本身的这些矛盾处,让宪法找不到自己的安身之处,这同样需要宪法解释来给予解决。

从宪法解释的主体看法学界多把宪法解释权只归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是对宪法解释的误解。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仍是一种脱离个案、普遍适用的抽象解释,近似于立法的司法解释。但在有法治传统的国家,宪法解释和法律解释早已被看作是普遍存在于所有法律活动中的法律行为,是审判权的一部分。法院既然需要遵守宪法,又无法对审判职能说不,就不可能不回应当事人对法院司法行为是否违宪的质疑。既然普通法律要结合法律解释才能在案件审判中适用,那么宪法也应当同样如此。

虽然大陆法学界很多持的是宪法去道德化的立场,认为宪法只与政治和权利相关,但宪法确立的是政治与公共生活的根本规则,本身就包含了人类的道德目标,具有值得让所有人遵守的正当性。所以,我们不能忽视宪法解释还承担着对国民道德的塑造,在引领与培养民众道德认同方面,同样担负着重大责任。像安乐死、色情出版、堕胎、种族及身份歧视等这些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都属于各国需要面对的重大宪法问题。一个现代国家如果没有必要的宪法解释与实施,必然会陷入道德和价值认同的泥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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