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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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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定位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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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于公安警察,司法警察对人民群众来说更为陌生,提及此名,人们可能会对司法警察产生不少疑问,甚至不知其与人民法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更对其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不解,有的也许只是肤浅的了解,缺乏对司法警察在新的形势下如何与时俱进、开拓进取的光明前景做出深入探究。本文从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司法警察制度、司法警察形象以及司法警察职能等方面对其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与作用做出初步探究,旨在加深对司法警察的认识,完善其制度与职能,使其能进一步更好的服务于审判工作,与时俱进,开拓未来,服务于民。

一、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

(一)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队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需设司法警察若干,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法警所占法院干警的比例做出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组织的合法性与编制的明确性。司法警察在警卫法庭、保障审判、捍卫法律尊严、执行死刑等方面具有其特殊作用,在人民法院中有着与其它部门不同的职能分工,是一个独立的部门,由此可见,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组织形式的独立性与职能分工的重要性。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与分工决定了其工作指导思想,使其在审判工作中扮演着配角,定位于服从与服务于审判工作,但在其法定的任务中,如维护审判秩序、传送法律文书、执行传唤等工作中,承担着主角的重任,这些工作与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密不可分,所以说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成分。

(二)司法警察形象是人民法院的标杆

司法警察的举手投足都关系到人民法院在公众心中的形象,司法警察整齐的装容、血气方刚的外表、良好的礼仪、雄赳赳气昂昂的气质,都给人一种威慑感,使人感到人民法院的公正严明,让人觉得法院是个讲原则、讲文明、讲责任的执政为民的地方,给人一种潜在的安全感,司法警察的形象就如人民法院的标杆,树立起法院的威严,提高了法院的公信度,得到社会的认可,司法警察只有达到“站如松,坐如钟,行如风”的职业要求,才能更好的扛起人民法院标杆的责任,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展示自己在人民法院的地位。

(三)司法警察制度在法院中有待完善

只有完善司法警察制度才能准确定位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地位。从法律层面讲,《人民警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只是对司法警察做了定性,对其具体职权和地位并没有做出进一步的划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虽然扩充细化了司法警察职权,但这些职权偏于辅助作用,受检察官的限制,对检查活动的参与度不够,各种法律法规应对司法警察制度做出更详细,更具有科学性,更具有可行性的明确规定,司法警察的地位才能更明确,使检查工作更加顺利实施。

二、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所起作用

(一)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保障

一直以来,人们对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的作用存在误区,误认为司法警察没有法官、执行员那么重要,事实并非如此,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强制力量,不仅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终保障,没有司法警察,审判工作的传送文书、执行传唤、等各项工作就无法进行,所以说司法警察同法官、执行官一样重要,缺一不可,司法警察不能独立于审判、执行工作,必须在审判、执行工作的基础上履行其自身责任才能发挥其保障作用。司法警察是统治意念的执行者,通过强硬的手段维护社会秩序和统治秩序。司法警察要严格的执行司法的命令,遵守法律的要求,维护司法的秩序。司法警察具有司法性、武装性、行政性,在法院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人民法院独有的司法力量。

(二)司法警察是法律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法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对于违反法律行为,将受到国家干预迫使其遵守法律,而这项工作的执行者就是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的这一项职能无人能代替,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对妨碍执行的人也要依靠司法警察的强制行为来解决,司法警察是保障法律实施的坚实的队伍,是不可或缺的强制力量,是法律强制性的重要体现。

(三)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有待规范化

《条例》对司法警察的职责做了八项规定,但有些规定待规范化,对于侦查权,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并综合考虑人民法院的法律地位,除了辅助检察官顺利完成侦查工作外,应该对其赋予一定范围内的独立侦查权。对于拘留、逮捕权,《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协助执行拘留、逮捕,但没有赋予司法警察一定的拘留、逮捕权,应对其作出进一步修订,对于暴力威胁和严重威胁检查工作人身安全的等的严重行为,应可以拘留或交给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办案程序监督权,应作出更明确的规定,在侦查事物过程中,应明确区分警、检之间的职权界限,司法警察听从检察官指挥,若由于司法警察的过失导致错误则由其自身负责,同时法警也有权对错误指挥提出意见或建议,若是检察官执意执行,则由检察官自身负责。只有明确化、规范化司法警察的具体职能,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作用,使人民法院各个部门工作更加协同,提高效率与准确率。

(四)司法警察的权责统一

(五)司法警察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

司法警察依法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既是司法警察权的性质也是法律的规定。司法警察具有的强制执行权主要有:罚款、拘留、拘传、训诫的权利;扣押、查封、搜查的权利,司法警察具有很强的命令性、强制性、主动性和明确性。司法警察使用民事强制执行权,能够有效的保证人民法院的命令得到实施,让受害人能够享受到合理的补偿,让社会公平正义能够顺利的进行。司法警察在行使民事强制执行权的时候,是任何的警察都不能代替的,具有特殊的警察服饰、警察身份、警察武器,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三、总结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无可替代的重要强制性力量,是人民法院公正严明的形象代表,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目前司法警察的制度尚未完善,只有明确司法警察的各项职能,规范司法警察的职权,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关键作用,使司法警察队伍更加强化,为人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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