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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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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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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情况

我国民间对日索赔,主要就是指对日本在二战期间发动的一系列侵华战争导致我国数以万计的无辜平民受损,受害者以自然人个体身份而提起的要求日本政府或日本企业承担其侵权所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直至现在,日本对自己曾经所犯下的罪行和在战争损害赔偿等相关问题上始终恶意抵制甚至是对历史事实的完全否认,激起了广大战争受害者及其国家的愤慨和强烈反对。对于我国来讲,日本侵华战争所带来的问题涉及到许多方面,不论是物质上还是肉体精神上,很多问题都与民间受害赔偿有关。至此,我国无论是基于人权道义、民族尊严、国家安全还是国际法理,都应该积极探寻在国内受理该类案件的司法路径,追究日本侵华战争对我国无辜平民所造成的伤害和赔偿责任,使我国的战争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二、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的定性

日本曾经对我国所发动的一系列侵略扩张活动都是对我国人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肆意侵犯和压制。对我国受害者个人来说,不仅侵犯了财产权,还侵犯了生命、身体健康甚至是精神健康的权利。其损害索赔应是受害者个人生而享有的自然权利,当然应该包括在日本对华侵略战争的责任范畴内。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使他人遭受损害时,依法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法定之债。侵权行为的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责任。日本对我国造成的侵害,除负有侵犯我国主权的国家责任外,还负有对我国受害者个人侵权行为之债的责任,对此都应作出赔偿。但这种对受害者个人民事权利的赔偿与一国侵犯他国主权行为的国家责任赔偿是不同的,其权利主体和请求权内容均属于私法范畴,不应适用国际公法的程序来解决。虽然我国曾经为了和日本建立良好关系而宣布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但这并不等于我国受害者不能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或企业赔偿。在这一点上,我国只是对国家索赔权作出了让步,并没有让我国受害者放弃民间索赔的权利。在当代国际法实践中,区分战争赔偿与民间赔偿早已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识,放弃国家索赔权并不意味着连带放弃民间索赔权,这是毫无争议的。可以说,此类索赔案件应依照其私法的调整及其私权的属性来界定法院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三、我国法院对于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管辖的国际法理依据

世界各国为了避免战争带来的惨痛代价而达成的《联合国宪章》作为战争法的最高宗旨,具有超越其他一切国际法规的最高效力。随之在联合国主持下,《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条约》,以及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书也相继制定,从而形成了国际人权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强行法则。对缔约国和非缔约国以及受到侵害的国家平民都能得到强行法公约的保护。《远东军事法庭宪章》和“海牙规则体系”中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日内瓦规则体系》中的《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均规定了交战国双方有保护平民的义务。同时,二战后的《巴黎和约》确认了由侵略国对侵略所造成的损失进行部分赔偿的原则;《旧金山和平条约》也明确了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给与赔偿。二者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侵略国应该承担战后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具有时空连贯性和全球一致性,应该作为国际通例而经一国转换为国内法律予以执行。就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而言,日本发动的侵略战争是发生在我国领土内的,按照国际法关于属地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应当对此具有管辖权。因此,我国受害者在我国国内向法院以个体身份对日本提起民间索赔诉讼应得到大力的支持是不言而喻的。

四、我国法院对于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管辖的国内法理依据

日本政府及其涉案企业对我国人民的侵权行为是在我国国内实施的,我国属于侵权行为地,我国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地属于我国的侵权行为案件行使管辖权的规定,对该类民间对日索赔诉讼行使管辖权。侵权行为地,不仅是指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的结果地。所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之一的我国法院行使管辖权是完全符合由侵权行为地国家行使管辖权的法律制度的。同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诉讼管辖的规定,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是当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时,可以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或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日本侵华战争期间受到日本企业侵害的我国受害者个人,不论这些涉案企业在当前是否还存在以及是否因合并、分离而更名甚或是改变企业形式,只要在我国依然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代表机构,我国法院就当能管辖。

五、结语

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我国大多数曾受到日本侵略战争伤害的受害者已渐渐逝去,至今依然健在的已为数不多,而他们几乎都还没有得到日本政府以及日本企业公正而平等的赔偿。我国法院对我国民间对日索赔案件享有管辖权,更有利于实现我国受害者对日民间索赔的诉讼权利,更好的维护我国人民的利益。虽然,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关于战争赔偿诉讼的规定还不够全面,需要立法机关的进一步完善。但是,我国法院对此类民间赔偿诉讼的管辖权是毋庸置疑的。

日本对其所犯罪行的承认、历史责任的承担以及对我国民间受害者个人的赔偿已成为影响中日关系友好发展而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日本政府应该正视历史,严格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正确对待我国民间对其索赔的诉讼,并对我国民间战争受害者进行正式道歉以及公正合理的赔偿,这对于维护中日两国的正常邦交,维持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深远而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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