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5-26 00:12:47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探讨
时间:2023-05-26 00:12:47     小编: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我国法学界争议的话题。当今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的法律观念不断加强,随之产生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备受法学界争议的话题。对公民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可以维护其人格权利,对执法部门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有力地打压犯罪,也可以很好地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冲突。因此,支持精神损赔偿这一制度,对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

(一)对人的生理或心理方面造成伤害

从广义上来讲,生理上的损害就是受害人生命健康受到威胁,也就是表面上的伤害;而心里伤害是指对人的精神造成损害,包括情感上的绝望,思维上的迟钝、心理上的沮丧等。相对于生理伤害而言,心理方面的伤害更深入、更长久,甚至会使人产生轻生念头。危害受害人的生命,长期困扰受害方的生活。

(二)对公民和法人精神利益的损害

精神利益方面的损害是相对于物质利益上的损害而言的,是一种非身体、非财产的无形损害。这种方面的损害既不是指人身伤害,也不是指财产的损害,只是单纯的精神层面的损害。对于受害者而言,受害方的界定范围更为广阔。除了生物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之外,个体商户、合伙组织等也可以成为受害人。我国《民法通则》就从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方面维护这些非生物意义上的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人等可以合法地向侵权方索要赔偿。具体而言,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方面的损害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实质。权利主体的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精神受到了伤害,可以要求侵害方进行精神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由

在传统观点中,精神损害赔偿不能用金钱来代替,但是,《民法通则》打破了这一观点,明确规定可以用金钱来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这一规定虽然具体地规定了精神损害的赔偿方法,但是却和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相矛盾。法院在处理这样的案件时,由于相关法律上的不明确与矛盾性,会很难进行判决,给法官、被告方与受害方带来很大的不便。这样,不仅给法律适用方面带来了混乱,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三、关于确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应该明确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新规定,如果受害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中的任何一项权利受到损害,都可以要求迫害方对其进行精神损失方面的赔偿。这条规定虽然说明的精神赔偿的条件与要求,但范围却不是很具体明确。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新规定中提到的身体权力其实就是健康权,人格尊严权力又是名誉权的另一种说法。这种或模糊或重复的规定,从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法律严格准确的原则,同时,使人们在运用法律维权时又有一定的困扰与困难,甚至还给犯罪者创造了机会去钻法律的空子。其实,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都是与人身有着密切关系的人格权力,将它们三个归于一类,然后再将姓名权、肖像权和荣誉权归为第二类,就可以很好地确定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使判案相对容易,案情结果更具说服力。

(二)应根据当事人双方具体的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法律是公正公平的,更是切合实际的。法官在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该考虑原告方和被告方两方的家庭情况、经济实力等,当然,也必须考虑受害人受到伤害的程度。精神伤害不仅无所形迹,也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物质。对于精神受到损害的人来说,金钱只能给他们一种抚慰,却永远不能补偿他们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因此,法律也无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而是根据不同的案例,具体的情况,结合实际做出合理地判定。综上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行,也很有必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不断完善刑事诉讼,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并合理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法律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也维护了公民的切身利益。

四、结语

总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可以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高法律诉讼的效率。因此,国家应该适应社会潮流,紧跟社会发展的步伐,满足人们对精神赔偿的需求,不断地总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经验,完善相关的制度,充分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越性。只有这样,才能加快我国法制化的建设进程,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