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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未决羁押场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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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未决羁押场所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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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作为我国目前唯一合法的羁押未决犯人的执行场所,它每年都要管理着数百万计的在押服刑人员,并且对于审前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及他们的人身财产隐私等权利的保护全部都依赖于看守所的良好运行。而要使看守所能够良好的运行,那也离不开一个良好的制度设置。一个国家设置良好的制度不光要靠自己的摸索,同时也应当积极去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良性制度。

一、英美法系国家

其实西方各国的未决羁押场所在其功能和作用设置上是比较接近的,只是在未决羁押场所的体制隶属关系上有所不同。

(一)英国

英国的未决羁押场所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控前的羁押场所,另外一种是指控后的羁押场所。一旦警察向治安法院提出控告,那么未决羁押犯人的羁押场所就会发生变化。

指控前的羁押场所一般设置在警察局内部的拘留室。虽然它被设置在警察局内部,但是对于办案的警察来说他们并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为所欲为。因为英国法律规定警察局必须设置看守官和审查官来管理和维护被羁押未决犯人的各项权益。虽然他们也都是警员,但是并不受警察机构的直接管理,他们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了使他们在执行任务是更加便捷,他们警衔的级别往往会高于警察局的侦查人员。警察要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将他们交付给警察局的看守官。看守官要做的就是确保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能够享受应有的法定待遇,并且对侦查人员的各项行为进行监督。对于那些因为现有证据不足而无法进行指控的情形,看守官在经过一系列审查后,有权将犯罪嫌疑人予以释放。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过程中的权利的到救济,并审查监督办案警察的行为合法性,在警察局内部设置了审查官。

(二)美国

美国的未决羁押场所设置与英国的非常相似,主要也是警察局拘留室和监狱。警察将犯人逮捕回警察局后,治安法官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次聆讯,并决定是否对他(她)继续看押,如果无需看押则允许保释。聆讯之后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看押的场所不再是警察局,而是监狱。对于未成年人,美国法律也有特殊的规定。在治安官对未成年犯人进行初次聆讯之前,未成年犯人被羁押在警察局专门设置的青少年部之中,而当他(她)被初次聆讯后,他(她)就会被转交给青少年拘留中心,由青少年拘留中心负责羁押。

因为美国是联邦体制,所以美国的监狱就分为联邦监狱和州监狱。联邦监狱关押的主要是联邦法院判决的犯人。联邦监狱是由司法部的监狱矫治局来管理的。美国州监狱主要负责关押由州法院判决的犯人。若犯人被判决的刑期较短,则会被羁押在地方监狱,而如果是刑期长的重罪,那么就要关押在州监狱。州的司法行政机关领导本州的监狱工作,州监狱依据本州的监狱法规进行执法。

二、大陆法系国家

(一)法国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正在被审查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当关押在看守所。”因此法国的未决羁押场所是看守所。法国的看守所主要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国的看守所不需要配合警察机关从事侦察活动,它的功能是单一的,只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看守关押。在关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将未成年人关押在一个专门的看守区域,使其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离。

(二)德国

在德国,关押未决犯罪嫌疑人的地点是监狱。在监狱中,他们将未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与已判决的犯人进行分区管理。德国的监狱是由司法部门管理的。从事侦察活动的警察机关无法干预监狱内部的各项活动。在德国,精神病院和戒毒所在特殊情况下也是可以成为未决羁押场所的。

(三)日本

日本的未决羁押场所是拘置所(也就是监狱)。因为日本全国设置拘置所的数量不足,所以日本法律也是允许使用警察拘留所来代替监狱关押未判决犯罪嫌疑人的,这就出现了“代用监狱制度”。虽然警察机关已经将羁押业务交给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但是“代用监狱制度”依然遭到了外界的反对。为了应对外界的质疑和反对,日本对监狱法又进行了全面的修正。

三、结语

通过上述西方国家未决羁押场所的设置我们不难看出,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就要改变我国现行的看守所制度。我们应当借鉴外国的做法,首先将看守所从警察机关中分离出去。未决羁押场所应当隶属于独立的司法部门治下,这样可以避免警察机关滥用权力来完成侦查活动,从而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应当设置一套完善的监督救济机制,在未决羁押犯人的权利遭受侵害的前后都能能够及时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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