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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我见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22 01:36:07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我见
时间:2023-01-22 01:36:07     小编:

民事执行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制度,民事审判程序的终结只意味着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获得了法律上的确认,权益的真正实现还有赖于民事执行程序的保障。目前,普遍存在着法院执行人员违背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侵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的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执行程序乱、执行措施乱、执行管理乱、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执行收费乱、委托执行乱、履行职务中存在收受贿赂、贪污挪用执行款等乱象。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民事执行活动参与各方包括法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不仅法院与上述各方会产生联系,执行当事人之间也会因为执行而产生联系。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即凡涉及法院执行行为的,均可监督。监督范围应包括: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但检察机关若要充分发挥该项权力的作用,必须设置与之相配套的程序。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种:

1.级别管辖方面,由于同级人民检察院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的情况更了解,原则上应实行同级监督,由执行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

2.上级检察机关认为工作需要,可以管辖下级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对下级执行机关执行的案件进行监督,即提级监督;下级检察机关认为工作需要,可以在申请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后,将本属自己管辖的案件,移送上级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即移送监督。

3.地域管辖方面,原则上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执行机关的执行工作人员需要异地执行时,则执行机关所在地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随案监督或者委托执行地检察机关进行监督。在委托执行案件中,受托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机关应对受托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享有法律监督权。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受理

1.执行监督的启动程序,应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主,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为辅,必要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院的要求而介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案外人认为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错误以及法院的执行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而提出申诉时,检察机关应当受理;当执行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某些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发现执行人员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情况时,检察机关有权依职权启动执行监督程序;当人民法院遇到执行问题无法解决而向检察院通报要求解决时,检察机关也应当受理。

2.对申诉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诉案件应予受理:申诉人系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接受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有管辖权。否则,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分别制作《受理通知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在三日内发送申请监督人、其他当事人,并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其他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调查和审查的基本方法

(一)要树立强烈的法律监督意识

一是问题意识。对接到和正在办理的民事执行违法的控告申诉举报后,要善于发现所反映问题背后的不正常、不合理现象,通过从这些不正常、不合理现象发现背后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调查意识。对接到和发现的民事执行中存在问题,要摒弃坐堂办案,就证据审查证据,就案卷审查案卷的老习惯、老方法。应该深入实地调查了解。

三是谋略意识。要以侦查的思维开展调查工作。谋而后动,精心准备方案,研究取证的方向、重点、方式和途径,尤其对关键事实、证人、证据要制作多套方案,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要进行预判并准备好应对方案。

四是证据意识。关键证据一经发现,就要及时收集、固定。能够调取原始证据的要及时调取,不能够调取原始证据的,能够复印的要及时复印、拍照留存,要注明证据的来源、提取人等事项,复印件应由有关单位盖章,防止因贻误取证时机,使法律监督调查工作无果而终。

除此之外,还要有娴熟的民事执行法律监督业务知识,要学习和了解关于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法院内部的有关规定,掌握执行工作程序。

(二)要掌握调查和审查的方法、步骤,具体可采用五要素审查法

一要审查来源。通常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往往反映法官怠于执行,不积极履行执行职责,不采取应该采取的强制措施,甚至拖延执行;被执行人往往反映超标的查封、低价处置被执行财产;案外人往往反映执行标的错误、随意变更执行顺序、执行了自己的财产等等。

二要审查内容。只要属于执行裁定错误、执行实施行为违法都是执行监督的范畴。如果举报内容反映的不属于民事执行的问题,但属于民行检察的内容或者属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管辖范围,应该分类处理。如果举报反映的问题,全部或部分内容反映的是民事执行的问题,就应该按照内部工作流程,认真审查处理。

三要审查性质。要对执行违法的性质进行审查,看是属于执行监督中哪一类型的问题,是管辖问题、担保问题、查封、扣押、冻结问题,还是评估、拍卖问题、执行财产处置问题等;还要注意审查和初步判定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严重违法行为,是违反程序规定还是违反实体规定,是否存在职务犯罪等。

四要审查危害。认真审查违法执行是否对当事人造成了后果,造成了什么后果,多大后果,这个后果是财产性损失,还是由于违法执行导致的其他人身伤害的后果。能不能用数量计算,价值多少,等等。

五要审查管辖。对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实行的是同级监督,反映哪一级法院执行问题,由同级别同辖区的检察院管辖,这涉及到执行违法线索的分流处理问题。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一是提出检察建议。对前面所述的执行裁定、决定和执行行为违法以及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由同级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向执行机关提出。并制作《检察建议书》,在决定提出检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检察建议书》连同案件卷宗正卷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提出检察建议的《通知书》,发送申请监督人、控告人、举报人。

二是现场监督。检察机关应执行机关邀请(如执行机关执行拆迁行政决定、进行执行中的拍卖等执行行为时)或当事人请求,可以派员参加对判决、裁定的民事执行,监督民事执行活动。对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派员到执行现场,监督执行活动是否违法,对现场监督中发现执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四是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检察机关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回避但未回避,或者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其继续承办案件将严重影响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的公正性,可以建议人民法院更换办案人。

五是移送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本院相关职能部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民事行政检察部门通报。

总之,通过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进一步规范执行活动,共同推进执行工作正常合法进行,才能切实化解“执行难”的问题,进一步维护群众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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