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查字典论文网 >>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8-17 00:03:18
从国际法视角看民族自决与台湾前途
时间:2023-08-17 00:03:18     小编:

一、引言

二、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问题

(一)民族自决的含义

民族自决权这一国际法原则得到了各国的承认,但是关于民族自决的定义还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每个民族都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政府,都有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也有的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权是指受殖民统治或者受奴役的民族,采用国际法上的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国家的权利。这一制度是在资本主义革命初期形成的,并在非殖民化运动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一项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民族自决的主体

从字面意思上看,民族自决的主体显然是“民族”,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对于民族的定义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笔者认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自然是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倘若一部分人民或民族拥有自决权,那么一个国家的地区或种族就可以假借着自决权而‘合法’地从母国中脱离出去,并且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这样势必会破坏国际政治秩序。”民族自决权由全体国民所有,才能实现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设立的目的,同时反对国内的民族分裂势力和外来干涉主义势力。

(三)民族自决权的内容

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了民族自决权,内容主要是:一是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这项权利,一个民族可以自由的决定本民族的政治地位,同时可以自由的从事社会、文化以及经济的发展;二是所有的民族得为本身之目的,自由处置本国的天然资源和财富,但不得妨害因基于互惠原则之国际合作及因国际法而生之任何之义务,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民族的生计都不能被剥夺;三是公约的缔约国,包括托管领土的国家在内,都必须遵守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促进民族自决权的实现,同时尊重民族自决权这项基本的权利。

(四)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形式

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武力方式和和平方式。美国独立运动、法国大革命都是通过暴力革命来实现的,之后的亚非拉国际独立过程中,殖民地人民也大多是通过武力方式实现民族自决,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期望以和平的方式取得民族独立,和平行使民族自决权越来越成为人们的普遍接受的方式,为此,全民公决制度开始出现并发展起来。

全民公决的条件:首先,要获得母国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母国的同意就进行公投,则公投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要反映出所在国家全体人民自由意志的行使。全民公决的内容等都必须充分的体现出国民的自由意志。第三,需要国际组织的监督。国际组织可以派代表对公投进行监督,这不仅可以促进公投的公正公平,也可以保证公投结果的合法性。

三、从国际法分析台湾不具备民族自决的条件

(一)民族自决原则的适用问题

1.从民族的角度来看,台湾没有民族自决的条件

很显然,台湾不是一个民族,因此,台湾自然没有行使民族自决权的主体资格。在台湾地区生活的居民,85%以上是汉族人,台湾少部分的原住民也基本上都融入了汉民族的生活习俗等文化之中,台湾地区的人民同大陆人民一样具有相同的汉民族传统文化、宗教传统和历史传统等特征。台独分子用其来实现台湾独立,制造出的“台湾民族论”,很显然,是企图将台湾解释成一个民族,从而适用民族自决的原则,最终是使台湾独立。对此,有学者指出:“所有台独理论,最核心的一点就是,都想要制造出一个台湾民族来,说台湾住民是一个民族,按照民族自决的原则,台湾独立便可以顺理成章了。”。综上所述,台湾没有全民公投的资格,不经过全体中国人民的统一,台湾不能通过民族自决来实现独立。

2.从自决角度来看,台湾也不具备民族自决的条件

民族自决权的行使条件应该是,台湾居民的人权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规模的严重侵犯,或者是台湾的社会制度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强行改变。但是很早之前,邓小平就明确提出了一国两制,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江泽民概括地列出了“一国两制”的四大好处。因此从自决的角度分析,台湾也不具有民族自决的条件。

(二)台湾的历史法律地位

四、台湾“民族自决”问题的违法本质

为促进实现民族自决权,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第7项规定了下述原则:“一切国家应在平等、不干涉一切国家的内政和尊重所有国家人民的主权及其领土完整的基础上忠实地、严格地遵守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和本宣言的规定。”从这一角度分析台湾“民族自决”问题的违法本质:

(一)违反国家主权原则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可以创设一个新的国家,但是这一原则并不表明民族自决权是高于国家主权的,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民族自决权不能挑战国家主权,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规定,自决不能损害国家主权。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如果因为台湾曾经在一段时间内脱离过中国的统治或者以它现在与大陆隔离的状态就否认中国对它的主权,想当然地认为台湾应当通过“民族自决”重新确立主权问题,显然是对中国国家主权的挑战,也是违反国际法的。

(二)台湾“民族自决”不符合“公民投票”的有关法律规定

台独分子一直试图通过公民投票决定台湾的前途,鼓吹台湾的前途掌握在2300万台湾人民手中,但是台湾分裂势力试图通过公民投票改变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事实是缺乏法理和事实根据的。

1.不符合“公民投票”的条件

2.不符合“公民投票”的类型

目前国际上把符合“公民投票”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属于殖民地民族地区的人民,通过公投决定该民族的归属或者是独立;二是在历史上曾为独立的民族国家,后被其他民主国家纳入版图,同时又保留了本民族的特征,由于民族之间冲突不断且不可调和而按民族自决权由当地人民投票决定其前途;三是在一些对历史上主权归属不明且有争议的地区,可能会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都主张拥有该地区的主权,为了避免战争,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由该地区内的公民进行投票决定其愿意归属于哪个国家;四是在现存国家内,就国家重大事务进行公民投票或为更改国号等而进行的公民投票。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擅自采取“公民投票”的方式,企图在一个国家内部进行分裂活动,是国际社会和任何一个主权国家所不容许的。从上述的“公民投票”的类型来看,台湾当然不是殖民地和自治领土;更是不具有更改国号的情形,因此,台独分子主张的“公投”不符合上述四种类型的任何一种,违背国际法。

全文阅读已结束,如果需要下载本文请点击

下载此文档

相关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