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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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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研究
时间:2022-11-29 02:23:43     小编:

一、引言

在中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来自农村的劳动力源源不断的涌向城市从事非农工作,农民工的数量逐年增加。然而,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这一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中仅有不超过20%的人是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众所周知,长期以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为了在国营企业中长期工作的城镇居民所设计的,虽然近年来《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利的保护,但是现实情况确是一方面大多数农民工仍然处于短期的、临时性的雇佣状态;另一方面因为政府没有强制性的要求企业给农民工提供社会保障服务,因此大多数的民营企业拒绝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导致了现实的情况仍然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工都没有被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建立一个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有利于保护农民,使其能应对各种社会风险,同时它也将有利于维持民营企业稳定的就业资源,帮助他们积累人力资本、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从长远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保护和加强将有助于中国构建一个更加和谐的社会。

二、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现状及基本类型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

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许多公司都不愿意为他们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只是象征性地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即便是在政府直接对企业施压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仍然通过少报符合条件的员工人数和虚报劳动者工资的方法来规避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还有一些企业根本无法为其雇佣的所有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因为农民工的流动性大,这些企业无法清楚的统计出他们所雇佣的所有农民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为某些农民工支付保险费的情况就并不罕见。虽然也有一些民营企业完全按照规定对其雇佣的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但是对农民工来说转换工作岗位比转移他们的社会保险账户容易,再加上他们对未来就业前景的不确定性,导致很多农民工再换工作时就注销了其在原先单位的社会保险账户,而取出其社会保障账户内的现金收益。这样一来,也就使得政府机构来管理各个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账户变得特别困难。综上所述,现今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情况还是不容乐观的,大多数农民工依然漂泊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类型

原则上讲,被企业正式雇佣的农民工应该被涵盖在城镇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之中。但事实情况是,绝大多数的农民工是被非正式雇佣的,而在非正规雇佣的情况下是没有保护他们社会保障权利的相关规定的。已经被社会保障制度所涵盖的农民工大多局限于已经独立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少数省市。根据研究,这些省市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从属于城镇职工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型

尽管各地区可能略有不同,但在这种形式下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基本上是相同的两个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员工享有相同的保险权利,即享有同样标准的养老金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在大多数发达地方,如深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安排就属于这一类型。

2.新型社会保险型

这种类型的典型地方是上海。即单独为农民工建立综合的社会保险制度。使用此类型的地方还有江西省以及成都。他们目前都已为 “非城市户籍”的工人提供了一个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东北城市大连也建立了一项针对农民工的全新的综合性保险制度。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型

这种类型是让农民工加入到当地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中。根据调查,江苏省南部的乡镇和村办企业中的绝大多数员工是农民工。他们中的大多数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但他们已经加入了当地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在当地的乡镇企业中的农民工已不再满足仅享有农村养老保险。

三、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差别性的户籍政策

中国的农民工在城市和农村的地位可以用“经济接纳,但社会排斥”来概括。其根本性原因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奉行着“城乡分离”的政策。而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历来中国市场上的劳动力流动是较少的。而目前中国的工业化进程并未与城市化的程度相一致,中国的城市和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也不同。因此农村劳动力,即在城镇中农民工面临着各种歧视和社会排斥,尤其是在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和住房方面。这种歧视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拥有不同的社会保障和福利的权利方面表现得最明显。

(二)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账户转移困难

社会保障的各分支项目的实施工作,如养老金和医疗保险等,已经覆盖到全国2000多个市或县级部门机构。但是政策在各区县之间不统一,就使得农民工从一个辖区转移到另一个辖区工作时维持其社会保险缴纳的连续性变得十分困难。此外,在那些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不完善的甚至是不存在的,因此,那些最后回到其户籍地的农民工要想将其个人社会保险费转移回其户籍地是十分困难的。

(四)利益相关者缺乏承诺

当前的城镇居民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那些已经连续缴纳十五年社会保险费的职工每月返还其保险金。然而,对农民工来说要满足缴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费用这一条件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当他们变化其工作时转移其原先的社会保险账户是十分困难的。一些地方制度要求农民工至少缴纳五年的社会保险费才有资格在其退休时领取退休金,但是这一政策也阻碍了许多农民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

雇佣农民工的大部分企业是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家庭为单位的企业,这些企业一般从事建筑、餐饮、服装制造以及其他的劳动密集型和低技术含量的制造业。这些企业主要集中于提高其盈利能力,而千方百计的通过各种方式减少其劳动力成本;他们往往不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而且往往不愿让农民工参与社会保障制度。

同时,地方政府也对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持狭隘的短期观念,没有对整体规划和长期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足够重视。他们的短期观念是增加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需求将增加当地企业的运营成本,反过来,将阻碍私人资本的投入和外商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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