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第二条 暂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 差旅费借款;
2. 零星购物借款;
3. 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差旅费和临时性借款):1. 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单》,注明预借金额;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程序为
a.一万元以内: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总经理批准。
b. 一万元以上:经办人申请 部门经理审查确认 主管副总或总监
审核董事长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借款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零星购物借款程序:
1. 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 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批准;
3. 到财务部领款;
4. 财务部以采购请款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 1000元,驾驶员、行政管理员可领取经核准的备
用金,核定标准由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 一般不予借给,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不得继借;
2. 借款人填写《借款单》,
注明个人用途;
3. 经各级主管签批;
4. 到财务部以《借款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其一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暂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
借款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商务信用卡。
第九条 暂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 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 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2天内报销;
3. 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 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
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暂借款。对逾期未还、未报者,发送报销催办单通知
当事人;仍未改进者,扣除工资和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修订,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撰稿:白水泉 qq:163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