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社区工作者的困惑分析与对策
对当前社区工作者的困惑分析与对策当前,随着社区居民委员会原有工作格局的变化,社区居委会干部在思想认识上产生了各种困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建设的进一步推进。困惑之一:职责多样化有突破职能定位底线的势头。
居委会的性质和任务在《居组法》中已被明确,而在现实工作中,居委会所扮演的角色却使干部认为它是在政府基层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间徘徊的一个组织。随着“单位人”大量潜入社区,居委会职责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突破了居委会现有职责所能承受的底线。
扩充居委会职能使之成为一级基层行政组织,或者缩减居委会的现有职责,遏制多样化发展趋势,这个两难选择显然不是社区工作乾考虑的范围,但当前工作内容和任务的明显增加却是不争的事实,职能与职责变化所带来的冲击让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无所适从。因惑之二:日常工作与繁杂的中心工作轻重不分。
在实际工作中,社区居委会干部感到,与居民自治紧密相关的社区工作体系不健全,居民议事会、居务公开、社区群众文化教育活动等日常工作往往能简则简,能省则省。社区居委会干部与居民交往多为就事论事,全面了解少,静态把握多,动态跟踪少。
“长期性”的中心工作,如对xx功分子的一日三访,一天两报;城管创建活动中的三天一检、五天一查;为保稳定一个接一个的“特护期”等却占用了社区工作者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困惑之三:行政化的社区管理与复杂的社区服务难以协调。
在配合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社区居委会干部往往越位成为行政化的管理者。一方面政府职能部门和派出机关给社区居委会下任务、定指标、评优劣、给奖罚;另一方面,居委会习惯于借助部门力量,采取强制手段去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如此一来,导致部门社区中介组织、志愿者队伍出现空白,社区文体活动开展极少,弱势群体帮扶机制也不完善,社区服务仅局限于纯居民时期的进出盖章、计划生育证明、邻里纠纷调解等原有工作项目。社区居委会干部对创新社区服务缺乏深层次的思考。
困惑之四:党建工作新内容与居民的新要求结合不紧。破产企业党员进入社区、单位党员实行双重管理、非公经济组织建立党组织等新生事物使居委会原有的党建模式得以改变,党员管理难度明显增大。
下岗职工党员不相信社区、单位党员瞧不起社区、企业党员顾不了社区、纯居民党员帮不了社区的局面令社区居民区党支部感到忧心。出于对新政策的不理解和对繁杂事务性工作的应付,社区居委会感到党建工作有劲使不上。
居民对社区党组织普遍缺乏认同感、归属感和荣誉感,对其往往要求多,尽义务少,被动联系多,主动联系少,呈现游离化状态。因惑之五:上级的指令化要求与基层民主建设难以适应。
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使居民区成为一个开放的社区,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体系随之建立起来,在强化社区管理的同时,各级对社区居委会这一基层网络的指导性减少,硬性要求逐步增多,市、区直接召开社区居委会干部会议布置工作的现象时而有之。由于社区居委会过多精力用于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工作自主性明显不足,推进辖区内民主建设的热情自然减退。
正因为管理、服务社区的原动力来自上级的要求而不是居民的愿望,所以居民代表会议在社区普遍未建立,更谈不上开展工作,居务公开也流于形式。困惑之六:固定的经费与扩大的支出保障不够。
社区居委会现有经费来源渠道狭窄,主要是创建经费、租赁收入和驻辖区单位的赞助。有限的经费除去人员工资后,用于支付电话费、水费、电费、办公用品后所剩无几,对于开展各种社区公益活动,可以说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
特别是驻辖区企业纷纷破产买断,单位实行财务中心统一报帐后,来源于驻辖区单位企业的赞助明显减少。与此相反,社区居委会在所管理人员、所经手事项增多的情况下,政府职能部门却没有把“费随事转,利随权转”的要求落实到社区,居委会往往干了事得不到钱,给了钱却干不了自己的事。
导致社区工作者产生困惑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社区工作者对社区再认知度不深。一是对居民自治的理解存有偏差。
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对象已扩大至单位人、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驻辖区单位也参与社区共建。居委会干部则视这些“外来”人员为管理难点,对驻辖区单位参与社区人建也视为畏途。
二是对社区工作整体目标认识不清。大多数社区居委会干部仅满足于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和经济指标,对社区下岗职工再就业、文体体育活动、公民基本道德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想得很少。
三是社区居委会干部从理论上认同居委会的自治性质,但在实践中却感悟到了行政化管理的甜头。在上级交办任务过多时,他们在理性上要求回归自治状态;而当社区事务繁杂,难点热点问题增多时,在运作中又要求行政干预。
2、社区居民对社区理解度不高。一是怀念“老家”,怀疑“新家”。
“老家”虽然日子不好过,但毕竟管生老病死。“新家”虽然是个家,但不可能象原来那样管得细。
二是强调权利的平等性,忽略义务必要性。受经济条件制约,社 区居民在低保、就业、救济等方面讲求人人有份,而在义务的履行上,则能推则推,强调个体的差异性。
三是稳定收入者缺乏参与社区工作的热情。他们不企求从社区居委会得到什么,也不愿发挥自身的作用。
3、驻社区单位参与共建的氛围不浓。驻社区单位与社区居委会联系得并不紧密,参与的主要方式还止于经济上的援助,人力、物力资源优势没有被挖潜发挥出来。
对于社区内的难点、热点问题更是难以投入精力去协助解决,对社区建设的现状与远景规划过问太少。
4、政府与职能部门的指导性不强。在指导社区工作时,往往把社区居委会当做政府的基层组织和职能部门的“腿”,在部分工作中表现出越位现象。
此外,对社区文化、体育活动、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指导也缺乏力度。对社区全面发展的激励机制制定得不够完善,在管理的重心上有些移位。
5、居民自治的有效作用发挥不力。一是自主管理的组织不健全,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这一决策、监督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成立,有的形同虚设。
二是居民自主管理制度不健全,一事一议、居务公开、民主评议等制度落实不到位。三是自主管理的体系不健全。
管理、服务、保障队伍不齐,对象不清,情况不明。要消除社区工作者的困惑,改进社区工作,需要从四个方面着力:
1、要增强社区工作者的整体素质。一是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其服务本领,切实发挥工作的主观能动性;二是严把入口关,由“行政化”选人向“社会化”选人转变,改变当前居委会干部年龄、文化、性别结构等方面存在的不合理现象;三是疏通出口,不断完善用人制度,形成社区居委会干部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通道和机制。
2、要形成有效的整体合力。要把开展社区自治与转变政府职能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简政放权,把部分公共权力和公共服务职能授予社区居委会。
要引导社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设施向社区开放,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氛围。
3、要创造良好的自治环境。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辖区事务的管理和服务。
社区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培育引导居民的自治意识,让居民群众对社区形成认同感和归属感。
4、要创新社区的服务机制。一是明确界定关系,上级应减少或取消不必要的针对社区居委会的各类检查、评比和考核。
二是要确定社区职能,对于本应属于职能部门的事,坚决制止转嫁行为,需由居委会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应提供必要的权利和经费;三是积极发展各种便民利民服务项目,使居民群众从发展社区服务中得到便利和实惠。四是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兴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区服务,增强服务业发展的内在活力。
五是利用企业闲散资源兴建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加快社区服务发展的良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