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1、什么是因公出国(境)? 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2、因公出国(境)的有关规定: 1)一个因公出国(境)团组人数限制在10人以内; 2)出访1个国家为6天,2个国家10天,3个国家12天;
3)出国参展需要中国驻出访国使馆(总领事馆)证明、贸促总会审核,人数和天数由贸促总会规定;
4)出国培训需要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复,人数、天数由外专局规定。
5)因公出国(境)费用有财政部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6)涉及政府或大型国有企业的先发征求意见函,得到认可后方可发任务通知书。
3、双跨团组是指由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的团组。注意,报协会国际部的团组团长外事主管部门应是中国石油和化学协会国际部。
4、因公出国应提前2-3个月递交立项材料,赴台则需要至少提前6个月递交申请立项材料。
5、因公出国程序要求(以双跨团组为例):
立项→向各外事主管部门发征求意见函和任务通知书做确认件/政审→办理护照(如护照还在有效期内无需办理)→办签证(根据各国要求添签证申请表)→回国
总结
/交护照(1)立项要求:1)申请立项报告(邀请方、本单位、详细日期,具体几天、领队[生日,出生地]、内容)
2)名单(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外事主管部门、[有护照注明护照号])
3)境外邀请函(日期、邀请人)[办签时要原件]
4)具体的日程安排(详细的公务日程)5)所需费用的预算(机票费用、住宿费、伙食费、供杂费、城市间交通费)
(2)组团单位向各外事主管部门发征求意见函和任务通知书,等待个外事主管部门做出国确认件,同时,团组成员到其所在人事部门作政审。
(3)团组成员拿到外事主管部门确认件和做完政审后应向组团单位递交:
1)出国任务确认件[原件] 2)单位派遣函 3)政审原件一份
4)如需办理护照递交办护照所需材料(见“办理护照要求”)
(4)办理护照:
1)护照种类:d 外交护照;s 公务护照;p 因公普通护照;g 因私普
通护照
2)办理护照要求:a 标准小2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3张(白色背景;必能出现阴影、反光、“红眼”;人物面部表情自然,笑不露齿,眼睛不能被头发遮住;不能戴有色或变色眼镜,不能出现眼镜反光点;不能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男同志要刮净胡须)
b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必要时户口簿本人信息页复印件一份)
(5)办理签证
1)什么是签证?
签证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外国公民入、出或经过其国境的许可证明。
2)签证种类:
按照签证用途可分为:入境签证和过境签证
3)申请哪一国家的签证就按照这一国家的要求准备材料,给国具体要求会有所不同。
(6)回国总结 /交护照
团组结束在国外的公务后应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全面、详细,有工作重点及收获。
同时上交护照,如护照有所丢失或损坏,要及时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递交护照丢失或损坏说明,并附上个人检查。
6、因公赴台湾程序要求(以双跨团组为例): 申请立项→立项→政审/外事主管确认件→申请办理赴台证→办赴台证→行前教育→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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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台湾方面办理入台证
(1)向国台办申请立项要求:
1)申请报告(邀请方、本单位、详细日期,具体几天、领队、内容)
2)名单(序号、姓名、性别、生日、单位及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 [a4纸竖排版])
3)台湾邀请函(其中包括具体日程、名单)
4)邀请方资质及简介(不能出现“中华民国”或“roc)” 5)各成员的外事主管
(2)得到国台办同意后,方可立项。
(3)组团单位向各外事主管部门发征求意见函和任务通知书,等待个外事主管部门做赴台确认件,同时,团组成员到其所在人事部门作政审。
(4)团组成员拿到外事主管部门确认件和做完政审后应向组团单位递交:
1)赴台任务确认件[原件] 2)政审原件一份(北京团员)
(5)组团单位同时向上级主管单位递交所有团员入台证复印件
(6)材料完整后向国台办递交并申请办理赴台证,等待国台办审批。
(7)拿到国台办审批文件后可到各省级公安厅办理赴台证。
(8)赴台前由组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团员进行行前教育。
(9)团组结束在台湾的公务后应向上级外事主管部门交工作总结,总结内容要全面、详细,有工作重点及收获。
7、办理出国(境)确认件所需材料: (1)任务通知书(原件)(2)征求意见函(原件)(3)任务批件(复印件)(4)日程、邀请信、名单(5)如赴台湾需要国台办批文;
如参加展览需要贸促总会批复;
如参加培训项目需国家外专局批复。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因公出国(境)承诺书
(姓名)工号 护照号码 p00899917,将于 2014 年 12 月
30 日至
2015 年 2 月 18 日期间,赴
(国家)执行 技术交流,在外停留 50(天),根据国家及公司因公出国(境)管理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及前往国法律,维护民族尊严、国家利益和公司荣誉。 2.已接受公司保密教育培训,在外工作期间严守国家与公司秘密。3.加强自我保护、防范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4.听从指挥,服从管理,不单人擅自行动。
5.严格遵守因公护照使用规定,妥善保管,不与因私护照混用。 6.按期返回,不超期滞留,回国后五个工作日内上缴因公护照。
承诺人(签字): 联系电话:
日 期: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承诺人签字后生效。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因公出国(境)须知
一、出访审批
1.出访人员一般应提前三个月正式申报。各系、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校内上报及联系工作。经院系、部门领导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附上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邀请材料原件及中文翻译件等出国(境)所需全部申报材料(详见附件)一并送交对外交流办公室。材料不完整规范者将予退回、待补充完整后方予受理并进入报批程序。
2.出访人员如涉及不同院系、部门,由对外交流办公室统一协调。
3.对外交流办公室对所有报批材料审核后,提出意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并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按程序报党委会审定。
4.经校内审批同意的出访项目,由对外交流办公室负责报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事办公室或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并协办相关手续。
二、归国管理
1.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于一周内到校人事处和对外交流办公室办理返校手续,上缴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并于一个月内将书面、电子文本出访小结同时上报对外交流办。
2.《因公普通护照》、《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和《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统一由对外交流办公室保管。证件上缴后,持证人如有需要,由本人到对外交流办公室办理使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及时交回。
附件:
一、申报出国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因公出国或赴港澳台任务申请表》,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2.出访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邀请文件原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单位背景情况中文介绍。
邀请文件须用有邀请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的信笺纸,邀请内容要求详细,包括拼写正确的被邀请人姓名、访问目的、访问时间,并有邀请人签名。报批时如尚未取得原件,可先用传真件复印后办理相关手续,但申办签证必须用原件。
4.公派人员首次出国(境)需由填写完整《因公出国人员预审表》和《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其他填写。5.如有60岁以上的出访人员,应提供区级中心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和家属同意其出访的担保说明。6.随外单位组团出访人员需提供组团单位公函,参加跨地区、跨部门团组出访,需提供组团单位上级审批部门出具的《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原件、《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全团人员名单和有关费用说明。
二、申办护照所需材料
1.《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红色)每团一份; 2.学校介绍信;
3.出国任务批件(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4.政审批件(原件);
5.《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卡》每人一张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6.同底、相同规格照片每人三张(具体要求参见附件九),其中一张自行贴在护照申请卡上。
三、
申办签证所需材料1.《上海市申请因公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红色)每团一份;
2.学校介绍信;
(1、2应为申办护照时已用材料。)3.签证表、照片等。
各国签证表格样式、要求均不同,签证表以每次申办签证前从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交流办公室领取的表格为准,一切签证申请要求以有关国家使领馆最新通知为准,可关注“上海对外交流”相关网页(上海对外交流一对外交流服务一护照签证一各国签证)。
注意:邀请材料应为原件,签证表必须如实填写,不得有隐瞒、弄虚作假等,尽量不要有涂改,不得使用涂改液。签证所需时间从使领馆收到完整签证材料起以工作日计算。
四、申报赴港澳所需材料
1.同出国申报所需材料(见附件一);
2.赴澳门任职、工作(包括从事合作研究、任教等),需提供澳门政府颁发的工作许可证;
3.本校人员因配偶公派赴港澳就读、任教、合作研究一年以上,拟通过公派方式赴港澳探亲者,应提供中央政府驻特区联络办证明。
五、申办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a.短期(赴港30天或赴澳20天以内)1.《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蓝色)每团一份; 2.同申办护照所需材料2—6。d.长期(赴港30天或赴澳20天以上)1.《申请因公往来港澳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绿色)每团一份,其中《因公往来港澳事项登记卡》按《赴港澳团组名单》顺序每人一张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2.邀请信(英文须附中文翻译件); 3.同申办护照所需材料2—6。
注:赴港工作、合作研究、就读须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六、申报赴台所需材料
l.同出国申报所需材料l一5;
2.在台行程表,要求详细说明每日具体活动内容,不得安排参访台湾官方机构或其他敏感场所; 3.拟应邀赴台参加同一交流活动的所有大陆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大学教职工需注明院系);
4.上述材料中均不得出现“中华民国”及其英文缩写字样和“民国”年号;
5.拟赴台人员在收到台方正式邀请函后应尽早开始申报,待收到台方人台证件传真件或复印件后,还需将其交对外交流办公室再次上报。
七、申办赴台通行证及签注所需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2.填写完整的申请表; 3.学校出具的赴台同意函; 4.国务院台办批件;
5.台方邀请函及人台旅行证复印件; 6.赴台日程安排;
7.同底、相同规格照片每人五张。
注:申办赴台通行证及签注须自行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
八、制作护照、各类通行证照片制式要求
1.近期拍摄的小二寸直边正面免冠彩色半身证件照片(软光面相纸),近期是指半年内;
2.规格为48mm(高)x33mm(宽),正面头像从顶部至下巴不得小于2厘米,不得大于3厘米;
3.照片背景为素色背景,颜色不能太深。如白色、米色或奶白色等,易于辨认并与底色反差明显;
4.照片要求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一次性快照、数码制作的照片、经翻拍的照片、有污迹的照片或采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照片不予受理; 5.佩戴眼睛者的照片,镜片反光点不得在眼眶内;不得使用佩戴变色眼镜拍摄的照片。仪表大方自然,面容整洁,不戴装饰品,不浓妆艳抹,不袒胸露肩,不着制式服装,照片只限一人;
6.在照片背后注明申办者姓名。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因公出国(境)制度
一、责任单位
黄冈市中医医院人事科。
二、责任人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人事教育科实行科长负责制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本科全面工作,并对本科工作负全面责任,本科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因公出国(境)初审责任人为分管领导,第二责任人为人事科科长。
三、核准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四、资格条件
1、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领导和工作骨干出国(境)学习、交流、考察,严格审查因公出国(境)任务,并严把审批关。
2、出国(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作风正派,遵守纪律,身体健康。
4、出国(境)人员必须熟悉有关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境)
所担负的任务;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可能对其公正履行职责产生影响的出国(境)招待。已退(离)休的人员,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
7、出国(境)组团人员应少而精,组团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8、原则上出访1国(境),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境),不超过10天;出访3国(境)以上,不超过12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
五、办理期限
1、凡符合要求和规定程序呈报的,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审批并及时答复。对符合程序和要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7个工作日。
2、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销毁。
六、监督管理
1、禁止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考察和营利性双跨团组;不得搞轮流出访、照顾出访、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假借因公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严禁通过旅游等因私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2、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对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未经组织审批同意擅自出国(境)的,经费由个人自行负担。
七、责任追究
1、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外事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大区、各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各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基本用语定义
因公临时出国(境)(以下简称出国):是指受公司委派,短期临时出国或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工作任务或开展公务活动。内容一般包括:商务技术洽谈、专业技术交流、工程项目服务、进口设备验收、专业技术考察、产品检验监造、产品市场考察、国际展览会议、售后服务等。在外停留期限原则上一次不超过10天。
第四条 主要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不及时制定,将导致公司出国(境)工作管理不规范,约束力和监督力作用不明显,出国费用不能有效管控,增加公司运营成本。
第二章 管控原则
第五条 出国管理以任务控制、人员审查、流程控制、费用控制为原则,出国经费管理与各单位年度预算、薪酬考核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七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国人员身份要与出国任务相符,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或承担工作无关的任务,杜绝所有观光旅游。
第八条 出国团组要尽量“小”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
第九条 出国团组和人员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公司级领导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其他人员一年在境外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必须有外方对口单位和人员的邀请,出国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持因公或因私护照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党群工作部是公司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公司级领导年度出国预算编制。
(三)负责公司级领导出访手续办理。
(四)负责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出国信息新增或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预算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费用年度预算编制。
(二)负责对所属各单位出国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参照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出国费用的批件、票据进行审核、报销。
(二)负责统计、汇总对本单位年度出国费用金额,协助预算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历史数据。
第十四条
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办理签证所需各类申报资料的上报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证照,到出访国使馆办理面试或签证手续。
(三)负责本单位出国人员出国(境)其它事宜的办理。
(四)负责所在单位总经理部年度预算的编制。
第四章 政审条件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政审条件
(一)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
(二)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担负的任务。
(三)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在国(境)外坚持正常工作。
(四)参与刑事犯罪活动、经济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查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五)参与邪教组织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六)曾经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员,不得派遣出国。
(七)受到过纪检监察部门严重处分的人员,一般不得派遣出国。
第五章 申报及审批
第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邀请函》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邀请函》内容包括:被邀请人情况(姓名、单位及职务)、出访目的、出访时间(停留期限),出访费用、发邀单位情况(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发邀人职务及签名。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附件1)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活动日程安排》。(附件2)
(四)非呈报单位人员出国,需提交《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附件3)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公司党委班子成员出国,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董事会成员出国,报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经理班子成员出国,经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报公司党委书记审批。公司级领导不能签发本人的出国请示文件。
(二)其他岗位人员出国 1.隶属于公司各大区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逐级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大区总经理审核批准。大区总经理不能签批本人的出国审批,须经直接上级进行审批。
2.所属职能部门、单体企业人员出国执行公务,按岗位隶属关系,经本单位负责人---分管公司级领导---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六)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在《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注明,逐级审批。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时,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公司级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 出国人员根据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一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附件4)安排住宿,公司级领导住宿费据实报销;其他人员住宿安排标准间,凭有效原始票据,在规定的住宿标准之内的据实报销,超出标准的不予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当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批。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伙食费和公杂费依照《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执行标准》进行补贴,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公杂费和伙食费原则上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实行包干后不再报销餐费、购买食品、蔬菜、日常生活用品、矿泉水、书刊报纸、打车费用、停车费等项目开支。高风险及特殊国家和地区,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实行包干的,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报实销。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国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国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用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二十四条 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国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二十五条 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根据到访国要求,出国人员必须购买保险的,应当事先报批,按照到访国驻华使领馆要求购买,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六条 没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本着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境外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通讯费用、办公费等其它费用不包括在内。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经费的依据。
(一)出国任务批件。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表》、《因公临时出国(境)随团人员审批表》、护照签证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二)票据凭证。包括: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清单、各种有效原始票据,并注明中文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的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需按出国任务批件注明的国家数、人数、天数核销出国费用。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未获出国任务批准的人员,各单位不得报销出国费用。未经批准增加访问国家、延长在外天数或超标开支等发生的费用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个人因出国旅游、探亲等非因公出国(境)事项产生所有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七章 在外管理
第三十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出国前,赴外人员直属上级要与其谈话,就完成好出访任务、遵守外事纪律等进行提示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 在国(境)外,团组长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带领团组成员完成好出访任务,同时管理好团组成员。
第三十二条 团组成员要在团组长的领导下,努力完成各自分担的任务,同时认真遵守《涉外人员守则》,严防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发生。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级领导随市级以上代表团出国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注册公司且已开展实质性投资、基建、经营行为等情形的,长期派驻人员各项经费、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凡涉及到与本办法有冲突的出国规定,均以本办法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其它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政策或公司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规定。
(二)本办法解释权归党群工作部。(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规程
一、工作依据
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审批权限
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科级以下(不含科级)公务员出国政审。
三、所需材料及要求
1、因公出国政审申请:该申请由所在单位以正式函件形式呈报,应说明出国任务、派往国家或地区、派出时间及该同志现实工作、政治表现情况、有无经济问题;
2、国外邀请函原文件及中文译件:国外邀请的单位与姓名及内容应与政审申请单位一致;邀请函中文译件要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身份证复印件,需验原件;
4、《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国内外主要社会关系栏目,必须详细如实填写;政治表现栏目要写清楚出国人员的政治立场、现实表现、“文革”、“**”中的情况以及有无经济问题;奖惩情况要如实填写,特别是受处分情况需写清楚原因,受何处分;出国工作情况栏目,填写历次出国情况要注明有无违反外事纪律情况;审查意见栏目,所在单位应注明审查意见、批准时间并由领导签名单位盖章。该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填写,不得由本人填写;
5、人事档案:工作单位是否与申请单位一致;《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的内容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容一致,是否有不良记录。
四、工作程序
1、收到送审材料后,经办人对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后报处领导审核;
3、报局领导审批;
4、出具《因公出国及赴港澳人员审查批件》。
五、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