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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制度篇一
(一)提出辞退建议。所在单位根据辞退的条件和规定,在核准事实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二)审批。所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按管理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安系统的由公安分局自行审批):
1.《关于辞退xxx的建议》(建议中必须注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事实依据材料;
3.《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反馈辞退意见。经审批部门同意辞退的,所在单位向被辞退人发放《辞退通知书》。不同意辞退的,由审批部门复函所在单位。
(四)归档。所在单位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关于辞退xxx的批复》各一份存入被辞退人的个人档案。另外一份存入单位文书。
(五)办理辞退手续。所在单位在发出《辞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收回被辞退人相关证件并按规定发给辞退费和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同时,办理公务交接以及终止其工资和公费医疗等手续并将档案转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辞退费的发放标准按被辞退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其一个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辞退费在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列支。
有关说明
(一)公安系统辞退公务员的由区公安分局自行审批,审批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关于辞退xxx的批复》各一份报区人事局备案。
(二)被辞退的公务员在离职前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必要时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起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四)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六)符合辞退规定的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经批准可予办理退休的,不作辞退处理:
1.男的年满55周岁、女的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七)被辞退的公务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如五年后重新被录用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自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一)《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8号);
(二)《关于贯彻〈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7〕10号);
(三)《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实施办法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公务员辞退制度篇二
尊敬的领导:
您好!
在经过我长时间的考虑之后,结合我自身的实际情况,我不得不作出辞职申请,因为很多的实际情况,我已经无法继续在公司中工作下去,这些是我不愿意看到的,也是领导不愿意看到的。因此特向领导提出辞职!
再这里感谢领导对我在这段时间的帮助和照顾,希望领导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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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退制度篇三
办事指南
(一)提出辞退建议。所在单位根据辞退的条件和规定,在核准事实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提出辞退建议。
(二)审批。所在单位提供以下材料按管理序列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审批(公安系统的由公安分局自行审批):
1.《关于辞退xxx的建议》(建议中必须注明辞退的法定事由和事实依据);
2.事实依据材料;
3.《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反馈辞退意见。经审批部门同意辞退的,所在单位向被辞退人发放《辞退通知书》。不同意辞退的,由审批部门复函所在单位。
(四)归档。所在单位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关于辞退xxx的批复》各一份存入被辞退人的个人档案。另外一份存入单位文书。
(五)办理辞退手续。所在单位在发出《辞退通知书》后十五日内收回被辞退人相关证件并按规定发给辞退费和为其补办社会保险。同时,办理公务交接以及终止其工资和公费医疗等手续并将档案转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辞退费的发放标准按被辞退人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其一个月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辞退费在单位的行政经费中列支。
有关说明
(一)公安系统辞退公务员的由区公安分局自行审批,审批后将《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关于辞退xxx的批复》各一份报区人事局备案。
(二)被辞退的公务员在离职前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必要时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三)被辞退的公务员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月起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四)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六)符合辞退规定的公务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经批准可予办理退休的,不作辞退处理:
1.男的年满55周岁、女的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七)被辞退的公务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如五年后重新被录用后再次被辞退的,发放辞退费的工作年限自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
政策依据
(一)《印发〈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1996〕128号);
(二)《关于贯彻〈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办法〉的通知》(穗人任〔1997〕10号);
(三)《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辞职或被辞退实施办法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7〕83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