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0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现已审理终结。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能主动赔偿被害人吴某因身体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万元,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