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期社区建设需要,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专业化、职业化社区专职工作者队伍,提高社区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大力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
(二)承接政府职能转变下放到社区的各项管理与服务功能。
(三)完成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形成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的良性互动,积极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方案和发展规划,运用相关社区服务资源,拓展服务领域,保证服务质量。
(五)协助社区居委会积极开展社区服务、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社区治安等工作。
(六)做好社区的社会保障和社区救助工作。
(七)运用社会工作方法与技巧及时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人文关怀等专业服务,帮助社区居民解决实际问题。
(八)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接受社区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及职数设置
第三条 社工人员的任职条件:
(三)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原则上居住在本社区。
第四条 社区严格按居民户数核定专职社工人数。居民户数在2000户以下的社区配备2名专职社工人员,2000户及以上的社区配备3名专职社工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社工的须上报市民政部门批准并备案。
第三章 社工人员的招(续)聘
第五条 社工人员采取公开招(续)聘的办法录用。招聘工作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开招(续)聘社工人员程序:
(一)应聘者申请报名;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三)组织笔试、综合素质考核、面试、体检和政审;
(四)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续聘)合同。
第七条 经考试、考核、考察合格后招(续)聘为社工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与各街道办事处签订聘用合同,签订合同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同时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社工人员的聘期为三年。
聘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作岗位、职责和任务;
(二)岗位待遇;
(三)变更合同的条件及违约责任;
(四)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
(五)其他事项。
(一)聘用的社工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条款的;
(二)社工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五)违法乱纪、失职和渎职情节严重的;
(六)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而不服从安排的。
(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
(二)社工人员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妇女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
(四)根据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所在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社工人员中的一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一)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二)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织应聘人员进行考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六)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四章 社工人员的待遇
第十三条 社工人员受聘期间待遇与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标准,渠道相同。
第五章 社工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社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接受社区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遵守社区居委会各项工作制度,在社区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工人员接受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随意借调社区专职社工人员,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借用须经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批准报市民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随意借调至其他单位的社工人员,一经发现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社工人员的培训
第十七条 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专职社工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社工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社工人员在聘期内须取得大专以上学历或太原市社工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亦可),否则聘用期满后不得继续聘用。
第七章 社工人员的考评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社工人员考评体系,考评采取年度考核和聘期内综合考评相结合制度。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对社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社工人员实施奖惩。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内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创新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知识更新情况等六个方面。通过公开述职和民-主评议,根据被考评人的综合得分,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经考核不合格者由聘用单位将考核结果书面告知本人,并于告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 社工人员实行聘期综合考评制度,聘用期满前进行聘期工作综合考评。考评采取考试与综合素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市民政部门牵头,各县(市、区)社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合格者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者终止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各社区: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北安十五届党代会精神,加大我街道卫生管理力度,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调动社区保洁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创建文明、卫生、整洁的生活环境,加快和-谐社区的建设步伐。特制定本管理考核办法。
一、考核的原则
1、按劳分配、效果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2、奖优罚劣、提高社区卫生保洁员劳动积极性和服务主动性的原则。
3、划段包干、职责分明、奖罚明确的原则。
4、服务到位、质量第一的原则。
二、管理考核办法
1、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接受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领导,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如有不服从领导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进行经济处罚50元。严重者予以辞退。
2、社区卫生保洁员的工作时间是:夏季:上午7、30—11、30分,下午13、30分—18、00分。冬季:上午8、0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7、00分。
3、社区卫生保洁员每日对所包段区域的街路、通巷道及两侧边沟和厕所等进行日常保洁,要做到不留卫生死角和卫生盲区,无杂物,无垃圾。如有违反者,经督促改正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4、社区卫生保洁员对所包区域的垃圾箱(点)要及时清理,做到垃圾不外溢,并保持垃圾箱外表整洁干净。垃圾箱(点)周围不允许有垃圾、纸屑、塑料袋等杂物。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5、社区卫生保洁员负责监督垃圾清运员的上下班,如有漏岗,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要及时向社区报告,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6、社区卫生保洁员要按时到岗,在所包路段进行卫生保洁,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更不准无故串岗、离岗。迟到、早退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串岗、离岗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7、社区卫生保洁员工作期间,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酗洒,不得参与任何的闹-事、上访,不得参加任何违法团体和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予以辞退。
8、社区保洁员的日常管理、考勤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每月25日前将考勤情况、工作表现报到卫生办、社保所)。保洁员要按作息时间准时到社区报道并上岗工作。社区卫生保洁员因病、因事请假者,需提前向社区主任提出申请,并经办事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给假,需要找人替岗的,没经批准,不得找人替岗。如有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无故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每发现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者,做辞退处理。申请病假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全年事假、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超此天数的,做辞退处理。
9、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服从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检查,检查方法是平时抽查和月末检查相结合,每月总评一次。检查时,5分钟之内要见到包此区段保洁员本人,否则视为漏岗,漏岗一次罚款30元,累计三次,做辞退处理。
10、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参加办事处和社区召开的会议,每迟到一次,罚款10元,一年内参加会议迟到累计三次的,做辞退处理。
11、社区卫生保洁员上岗时必须穿保洁服,仪表整洁,工作期间不能聚集闲谈。违反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2、社区卫生保洁员必须按时完成办事处和社区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在迎接上级检查和突击活动期间工作时间无限期延长,如有违反上述几项条款的,将加重处罚或予以辞退。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保护员工在公司服务期间,因工作关系而获取的商业和技术等专有信息的安全,避免员工在职或离职后因个人过失使公司经营、管理、技术、交易等专有信息外泄,从而导致公司蒙受经济、信誉等损失,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术语和定义
(一)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秘密、管理秘密、技术秘密和交易秘密等。
1、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服务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公司内部掌握尚未公开的各类文件资料及信息等。
2、管理秘密,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预决算资料、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人事档案、工资薪酬、劳务收入资料、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会议记录等。
3、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设计、产品图纸、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
4、交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和供应商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等。
5、上述信息,无论-公司是否采取保密措施,均视为商业秘密。
第四条 职责
(一)总经办
1、负责公司保密制度的制定、维护和调整。
2、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的督导实施和检查。
3、负责公司保密工作相关奖惩的发起、审核及相关公告的发布。
(二)各部门
1、负责与部门相关保密信息和资料的管理。
2、负责对掌握本部门保密信息的相关员工进行保密的教育、监督和检查。
3、负责本部门保密工作的奖惩的发起。
第二章 密级的划分及确定
第五条 密级的划分
(一)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三)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四)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条 密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员工薪酬收入、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和资料为秘密级。
第三章 保密管理措施
第七条 员工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必须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二)公司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员工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基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三)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员工承诺,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公司其他职员)知悉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他人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商业秘密。
(四)员工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公司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公司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员工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员工披露、使用有关的商业秘密的,视为公司已同意,除非公司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六)上级主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
(七)员工承诺,在公司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有违反,其一切后果由员工个人承担。
(八)对于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公司总经理和主管领导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或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员工在公司任职期间,非经公司事先同意,不得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第八条 员工离职期间的保密
(一)员工应在离职时,返还全部属于公司的财物,包括记载着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本制度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开始。
(二)员工在进行离职交接时,将自身掌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与公司指定相关人员交接,否则视同泄密。
第八条 员工离职后的保密
(一)双方同意,员工离职之后仍对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公司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公司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员工因何种原因离职。
(二)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两年。
(三)员工认可,公司在支付员工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员工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无须在员工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用。
第四章 泄密的惩罚 第九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且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轻微但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给予罚款及行政降级处罚。
第十一条 员工在职期间,因工作疏忽而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及名誉损失的,公司可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予任何补偿,并追偿损失。
第十二条 员工如主观故意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无论情节轻重,公司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理,在追偿公司损失的同时,并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1、 适用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的正式员工、任职期间及离职的安全考察与保密控制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考察与控制。
2、 目的
3、 职责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日常考察管理工作。
4、员工录用
4.1人员考察策略
4.2对录用人员的考察
4.2.2考察的结果应记入《应聘申请表》
4.2.3在考察中发现应聘者存在不良倾向的,将不予录用
5、离职措施
5.2部门要加强员工离职时的涉密资料、口令等的交接工作。
6、离职程序
6.1员工必须在离职日前30天向本部门部长提出书面离职报告。
6.2部门长接到员工离职报告后,填写《员工特别事项处理意见表》,签署意见后送行政部。
6.4员工离职得到批准,由部门通知离职员工来人事科办理离职手续。离职员工在离职日前必须把担当的部门工作移交完毕。
6.5办理离职手续
6.5.1离职员工到行政部索取《员工离公司手续单》
6.5.4技术部门员工离职必须签订《双边保密协定》
6.5.5员工离职后如发生泄密情况,应承担由此涉及的法律责任
保密岗位与职责
保密岗位:研发岗位、客服岗位、档案管-理-员
一、研发岗位职责
1、 参与公司经营战略规划制定;
2、 负责为公司产品技术走向提供依据和技术分析;
3、 负责对公司研发立项提供技术评审和可行性分析;
4、 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研发规划逐步实施并最终完成产品研发工作;
5、 为现有产品升级换代提供研发规划和技术支持;
6、 为研发项目预算提供需求和预测;
8、按时提交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方案。
14、 及时反映测试中的问题,并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16、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测试规章制度;
17、参与总体设计,合理控制、调配资源,使资源发挥最大作用;
二、客服岗位职责
2、 处理客户投诉
3、 负责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
4、 组织公司产品的售后服务和维护管理
6、 负责收集客户产品使用情况和客户反馈意见
7、 负责指导客户产品的安装、使用、保养
9、 端正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一切工作以客户满意为标准
13、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并参与编制客户服务规程。
14、建立售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客户服务档案、质量跟踪及反馈)
三、档案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负责档案整理、编目、鉴定、统计、排列和检索工作编制等工作。
3、负责库房内部整理,档案装具和案卷排放整齐、科学有序。保证库内无灰尘,整洁美观。
6、负责档案、资料调借工作。做到提供准确、及时主动。用后及时清退,按时入库归位。
对服务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与培训的计划及落实情况
落实情况
1、 人力资源部每月坚持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培训,做出培训计划,记录培训过程。
3、 员工无违反保密纪律的行为,无泄密行为。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有效的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更好的发展空间,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公司特制定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薪酬原则
第三条 战略导向型的市场化原则:为实现公司发展规划,公司将提供有竞争能力的市场化薪酬,通过吸引人才实现公司持续、健康的发展。
第四条 公平与透明原则:公司依照每位员工对公司贡献大小,公平、公正的确定薪酬,力求使每位员工的薪酬体现其价值;公司将努力使每位员工清晰、前瞻的了解工作与薪酬之间的关系,工作与发展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保障与激励原则:公司将通过多样化手段奖勤罚懒,奖励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员工。
第四章 工资制度
第六条 公司本部员工实行岗薪工资制度。
员工薪酬=月度岗薪工资+月度津补贴+年度绩效奖金
第七条 岗薪工资:即岗位薪点工资,依据职层区域和员工所在岗位的薪点区间确定的工资分配方式,岗薪工资按月发放。
第八条 岗薪工资实行按区分层、以岗定级、一岗多薪、考核易薪的工资确定和升降办法。
第九条 岗位薪点工资设臵共4个职层区域,26个岗级,每个岗级设臵10个薪点,详见《公司岗级标准》(附件1)和《岗位薪点标准表》(附件2)。
第十条 薪点标准:岗位薪点共60个薪点,起点标准为1薪850元,1薪至4薪按等差值170元排列,5薪至40薪按等比系数1.03排列,41薪至60薪按等比系数1.04排列。
第十一条 薪点区间:部门经理a区:20岗39薪到26岗60薪;高级主管b区:14岗27薪到21岗50薪;主管c区:8岗15薪到16岗40薪; 通用行政d区:1岗1薪到10岗28薪。 第十二条 津补贴: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奖金:与员工考勤、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参见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第五章 工资支付
第十四条 工资按全额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员工。但下列各项费用需从工资中代扣: 1.社会保险费用;2. 个人所得税及其它法定税费;3.其它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应扣除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资的计算期为月初至月底,每月8日发放本月工资,但当支付日为节假日时,则提前一天支付。
第十六条 新员工被录用时,按合同规定起薪日计算工资。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资计算时期内,因退休、退职或解雇时,或因提薪、提级等使工资额发生变动时,均从下一自然月起薪或停止支付其工资。
第十八条 员工勤假期间工资根据公司勤假管理规定和相关制度计算给付。
第十九条 岗级变动:岗级向上(下)变动后岗薪工资相应增加(减少)一个薪点;未达到(超过)新岗级起点(终点)薪点标准的,升(降)至起点(终点)标准。
第二十条 新进人员:按所聘用岗位的岗薪工资起点标准的70%起薪。试用期满后,根据所聘用岗位的岗级薪点区间起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殊引进人才试用期薪点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薪点考核: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a档记1分,b档计0.5分,c档计0.25分。凡累计考核结果满1分的,升1薪,调薪后考核分余值滚存使用。已达到本岗位最高薪点等级的,不再升薪;但累计满1分,下一年度期间可浮动增加一薪。年度考核为d档者,以前累计分值为0,降1薪。
第七章 其他人员薪酬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直管各子(分)公司项目制聘用人员采取项目管理模式,聘用工资按照项目聘用协议规定阶段性支付咨询、劳务费,项目结束后按聘用协议规定及时解聘,不宜采取按月支付聘佣金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退休后返聘按照派遣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借用人员相关薪酬福利由公司、被借用单位双方协商后解决。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临时聘用人员薪酬按市场化标准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薪酬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过去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聘用员工的`薪酬管理,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聘用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聘用员工是指按公司《用工招聘办法》,经公司招聘,初审、笔试、面试、体检合格,报公司办公会审批同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试用到期,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办公例会上提出申请,由公司办公会确定具体的考评时间,聘用员工合格者将根据考评结果确定上岗的部门和岗位。
第四条 由公司相关部门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首次签订聘用期一般为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公司考核合格可续签者,第二次签订期一般定为三年或五年,由公司负责根据《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和投保“五险一金”。
第五条 公司聘用员工岗级及薪酬标准
5.1.1领导岗位名称: 经理助理、总工程师
5.2.1 实习试用期一般是二个月,从面试和体检合格后计 算,经公司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试用期各岗位薪酬标准详见附表1。
5.3.1 基本工资:500元/人〃月
5.3.2工龄工资: 6元/年,逐年递增。
5.3.3 奖金:分为月奖和绩效奖(半年奖和年终奖)。――绩效奖(年终奖)采用公司绩效奖励考核办法,由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员工的工作绩效表现,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5.3.4 职称津贴:获有国家颁发或认可的专业职称。但若 所持职称级别与其岗位级别不一致的以孰低原则享受津贴。其中:初级职称50元/月,中级职称100元/月,高级职称200元/月。岗位级别的职称界定详见附表3。其具体办法详见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日作废。
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篇四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提高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依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以下简称监理人员)资格,实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执业许可、分级] 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环境保护等9个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第四条[管理主体、管理内容] 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内容包括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考核、审批、培训和监督检查等。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全国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工作。组织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负责全国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归口管理全国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及其独资或控股组建企业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中介机构或自律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理员资格审批工作。
第五条[监理员申报条件] 申请监理员资格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二)经监理员培训合格;
(三)非国家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在职工作人员;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学历证(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监理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有关审批单位自收到监理员资格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向审查合格人员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各审批单位应当及时将监理员资格审批情况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备案。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取得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考试制度]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另行制定。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
(二)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考试许可]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报名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准予参加考试通知书。
对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考试合格证明]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向考试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一)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
(四)在监理工程师岗位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经历不少于2年;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六)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表》。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审批时限]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自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申请截止日期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
对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诉或举报。
第十五条[监理员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后,欲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业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欲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册执业手续。
第十七条[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 申请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后,欲以总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报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登记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由其聘用监理单位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由受聘监理单位和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监理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申请资格证书禁止行为]监理人员资格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禁止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资格证书保管与使用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证书应当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倒卖、转让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不得非法扣压、没收监理人员资格证书。
(一)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有关规定;
(二)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应当依法维护监理人员的知情权、申诉权和诉讼权;
(四)不得索取、接受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批准的;
(二)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批准的;
(三)有关单位超越职权范围批准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得到批准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注销资格] 取得监理人员资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相应的资格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监理人员年龄限制的;
(四)连续三年未直接从事资格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
(五)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而未申请延续的;
(六)监理人员资格批准决定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资格证书被依法吊销的;
(七)成为国家公务员或依照公务员管理的现职工作人员的;
(八)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证书遗失处理] 监理人员遗失资格证书,应当在中国水利工程协会指定的媒体声明作废后,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请补发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对监理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监理单位应当每年将本单位监理人员的从业情况,向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申报备案,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监理人员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依据有关法规赋予的权限及时查处。
第二十五条[申请表与证书制作规定] 监理人员资格申请材料的格式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规定;监理人员资格证书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六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工程监理行业发展需要,规范省工程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根据《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章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监理人员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后,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监理员,是指参加规定的资格考试,达到规定的分数线,取得《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资格证书》),经过注册,取得《湖北省监理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监理员岗位证书》),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湖北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的考试、注册、继续教育和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未设建设监理协会的由从事建设监理工作的相关协会负责,下同)负责本地区工程监理人员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五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实行本省统一大纲。
(一)制定统一的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大纲;
(二)组建试题库,确定考试命题,提出考试合格的标准;
(三)负责资格审查、报名、阅卷等考务工作。
第七条参加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分数线的,可以取得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八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四科,采用国家统编教材。
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监理理论与实务》一科。
第九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监理、设计、施工或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条参加湖北省监理员资格考试者,应具备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第十二条凡参加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资格考试者,由本人提出申请,聘用单位推荐,统一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报名(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向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报名)。各地建设监理协会审核后报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经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监理协会核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办理注册手续,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从事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注册手续的办理,按照个人申请、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监理协会申报、市州建设监理协会初审、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在省工商注册的单位直接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申请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或湖北省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二)受聘于一个监理单位;
(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四)年龄在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注册申请表》(附件一);
(二)身份证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三)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所学专业、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五)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注册有效期 3 年,期满后,按照注册手续的办理程序办理注册验证手续。验证内容为本人从事工程监理工作的业绩、继续教育情况、职业道德等。
第十八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湖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填写《湖北省工程监理人员变更注册申请表》(附件二),申请变更注册,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一)无工作业绩的;
(二)脱离工程监理业务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五)在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
(六)年龄超过 65 周岁的;
(七)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
(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
第二十条已注册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后,可申请注册国家监理工程师,但应当先办理湖北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和注册的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湖北省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在每一验证有效期内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作为验证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组织,按照个人自学、统一测试的方式实施。省建设监理协会按年度提出继续教育的学习内容,湖北省监理人员按照规定的学习内容自学,省建设监理协会每年统一组织一次测试。
1 、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5 、参与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7 、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 、协助做好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
10 、参与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对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进行初审。
第二十四条湖北省监理员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3 、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5 、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 、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监理记录。
第二十五条湖北省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3 、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服务水准;
4 、保守委托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5 、不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6 、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从事工程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注册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 3 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或《监理员岗位证书》的,由注册管理机构撤销其注册,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员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监理员岗位证书》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