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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墓管理服务中心篇一
1、简述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的概念? 答:公共秩序管理服务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所进行的公共安全防范和公共秩序维护等管理服务活动,包括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等方面内容。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的实施,一要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绳,二要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根据,明确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违规操作。
第一节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
1、简述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答: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是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政府相关部门,为维护公共治安、施工安全等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性管理服务活动。内容包括: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等工作。
2、简述如何进行物业的出入管理? 答:物业项目的出入管理应根据国家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分不同物业的类型和档次,制定相应方案,实现人员、物品、车辆等出入的有效管理。
3、简述安防系统的概念及组成?
答:物业管理安防系统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用于治安、消防、车辆管理及紧急呼叫等安全防范的技术设备系统。常用的安防系统有闭路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自动消防监控系统、门禁系统、自动呼救系统、煤气自动报警系统和巡更系统等。
4、简述在公共秩序公里服务中如何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 答:(1)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组织重大活动时,应及时知会辖区派出所及社区居委会,相互协调,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2)物业管理辖区内发生治安或意外事故时,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及善后处理工作。
(3)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法律政策宣传教育。
5、简述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的要求? 答:(1)执勤时整洁着装、佩戴工牌号;(2)精神饱满,站立、行走姿态规范;
(3)执勤中认真履行职责,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4)举止文明大方,主动热情,;耐心周到;(5)办事高效,坚持原则,礼貌待人;
6、简述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要求? 答:(1)服从指挥,听从指挥;
(2)熟悉物业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基本情况;
(3)按规定路线和方式巡逻、签到,未签到或不及时签到要记录原因;
(4)熟悉人员和物品出入管理流程,具备条件的,可对外来人员及外搬物品做好记录及控制;
(5)观察细致,反应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处理各种事故隐患及突发事件;(6)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各种问题。对于超出职权或无法处理的情况,应及时汇报。具体管理深度和配备人员的多少,要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水平和管理合同的约定来制定。
7、简述安全防范值班记录的要求? 答:(1)记录及时、齐全、规范和真实;(2)交接班事项及物品记录清晰,未完成事项有跟进记录;(3)接班人员分别签名确认;
(4)记录、分类和归档正确及时,记录本整洁完好,记录字迹清楚;
8、简述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要求? 答:(1)各类安防设施设备完善,使用正常;(2)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有完整记录;
(3)标识明显正确,相关制度应张贴在墙壁的醒目处。
9、简述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
答: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包括:日检、周检、月检、督检。
10、简述治安防范注意事项? 答:(1)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聚众闹事及时报警,上报领导,协助处理)(2)遇有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抢劫、行凶和纵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抢救、排险,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已发生的案件,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违法犯罪立即报警,协助制止)(3)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傻、醉等特殊人员进入或闹事时,应将其劝离管辖区,或通知其家属、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将其领走。(疯、傻、醉劝离,报告通知)(4)辖区公共区域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对可疑人员的观察询问)
(5)管辖区域内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家属,并维护好现场,并做好辖区客户的安抚工作,等待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前来处理。(意外紧急事件的报告通知,协助处理)第二节消防管理
1、简述如何建设义务消防队伍? 答:(1)义务消防队员的构成
物业管理项目的义务消防队由项目的全体员工组成,分为指挥组、通信组、警戒组、设备组、灭火组和救援组等。其中灭火组及救援组的人员应由年轻力壮、身体素质较好、反应灵敏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组由具备消防设备操作及维护知识的维修人员担任。(2)义务消防队员的工作
①负责消防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教育;
②负责消防设施设备及日常消防工作的检查; ③负责消防监控报警中心的值班监控;
④发生火灾时应配合消防部门实施灭火扑救;(3)义务消防队的训练
义务消防对建立后应定期对义务消防人员进行消防实操训练及消防常识的培训,每年还应进行一到两次的消防实战演习。
2、简述消防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如何制定消防制度? 答:消防工作的指导原则:
消防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的制定:
(1)制定物业服务企业消防管理的规定;(2)制定消防设施设备管理制度;(3)制定消防检查方案及应急预案。
3、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答:物业消防安全监察的内容主要包括: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疏散出口、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配置、机房、厨房、楼层、电气线路以及防排烟系统等场所。
4、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组织方法和形式? 答: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形式上可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应结合不同物业的火灾特点来决定具体采用什么方法。具体内容包括:(1)专职部门检查;
(2)各部门、各项目自查; 包括:
①日常检查; ②重大节日检查; ③重大活动检查;
5、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 答:(1)按照部门制定的巡查路线和巡检部位进行检查。(2)确定被检查的部位和主要检查内容得到检查。(3)对检查内容的完好情况进行判断。
(4)对检查出的消防问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对不及时整改的应予以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或不能及时处理的应上报部门。
6、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 答:(1)深入楼层对重点消防保卫部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做系统调试和试验;(重点部位的检查)
(2)检查公共通道的物品堆放情况,做好电气线路及配电设备地检查;(对公共通道及电气设备地检查)
(3)对重点设施设备和机房进行深层次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重点设施设备机房的检查)
(4)对消防隐患问题,立即处理;(隐患立即处理)
(5)应注意检查通常容易忽略的消防隐患,如单元门及通道前堆放单车和摩托车,过道塞满物品,疏散楼梯间应急指示灯不亮,配电柜(箱)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注意消防隐患)
7、简述动火管理中的动火前要求、动火中要求、动火后要求? 答:
(一)动火前要求
(1)重点部位动火须由消防主管领导会同消防管理负责人会审,无异议才能动火;(双领导会审)
(2)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能动火;(隐患措施不解决不能动火)
(3)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能动火;(油质未清干净不能动火)(4)凡盛装过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气体的容器和管道不能动火;(有气体危险的不能动火)(5)凡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内,创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品的不能动火;(为排除易燃,易爆物品不能动火)
(6)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不能动火。(有安全隐患的上空不能动火)
(二)动火过程中的要求
(1)动火现场要指定安全负责人;(专人负责)(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员必须经常检查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经常检查)
(3)发生火灾、燃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补救初期火灾)(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的要求
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检查并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8、简述如何确定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防火部位? 答:(1)重点防火物业: 重点防火的物业主要包括:生产易燃易爆的工厂,大型物资仓库以及工厂较为密集区、酒店、商场、写字楼、高层及超高层和度假村等。(2)重点防火部位:
重点防火物业主要包括:机房、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及卡拉ok厅、业主专用会所、地下人防工程、资料库(室)和计算机(资讯)中心等。
9、简述灭火方案的要求? 答:(1)所制定的灭火预案应结合现有物业的消防技术装备和义务消防队伍的业务素质,符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2)灭火预案经消防安全部门演练后具有实操性和可行性;(灭火预案具有可操作性)(3)根据小区情况、火灾特点对火险隐患较大的地方进行重点标识;(火灾隐患较大的地方重点标识)
(4)有具体的组织设施时间和相应演练经费预算;(演练的时间和经费预算)(5)确定灭火预案演练的责任人;
(6)确定各人员、部门的职责及分工要求;
(7)灭火方案须报当地公安消防大(中)队审核通过和备案。
10、简述灭火预案的制定? 答:
(一)灭火预案的制定
(1)在制定灭火预案前,消防安全部门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确定消防重点。(制定前的实地调查)
(2)根据火灾特点和灭火战术特点,假想火场上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计算,为灭火方案提供正确的数据,确定需投入灭火的装备和器材,以及供水线路。明确灭火、救人、疏散等战斗措施和注意事项。(根据火灾特点,灭火特点制定预案)(3)写出文字说明,打印报批,并绘制灭火力量部署的草图。(制定预案说明图纸资料)
(二)灭火预案的主要内容(1)物业项目单位的基本概况,包括周围情况、水源情况(特点)、物资特性及建筑物特点、单位消防组织与技术装备;
(2)火灾危险性及火灾发展特点;(3)灭火力量部署;
(4)灭火措施及战术方法;(5)注意事项;(6)灭火预案图。
11、简述常规消防器材的配备?
答:(1)大型物业管理区域消防器材的一般配备:
大型物业管理区域的一般配备应包括消防头盔、消防战斗服、消防手套、消防战斗靴、消防安全带、安全钩、保险钩、消防腰斧、照明灯具、个人导向绳和安全滑绳等。(2)消防器材的一般配置: 消防器材的配置应结合物业的火灾危险性,真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特点并进行合理的配置。一般在住宅区内,多层建筑中美层楼的消火栓(箱)内均配置2瓶灭火器;高层和超高层物业每层放置的消火栓(箱)内应配置4瓶灭火器;每个消火栓(箱)内均配置1~2盘水带、水枪1支及消防卷盘。
12、简述消防装备的维护和管理? 答:(1)定期检查;(2)定期养护;(3)专人保管;(4)交接班检查;
(5)消防器材的定期统计。第三节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1、简述车辆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答(1)建立健全车辆管理队伍;(2)车辆出入管理;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入及停放的车辆,宜采用出入卡证管理。一般对居住在物业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其车辆多以办理年卡或月卡的方式管理。外来的车辆或者暂时停放的车辆应采用发临时卡的方法进行管理,是否收费,应根据相关法规、物业类型、停车场性质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作相应处理。(3)车辆停放管理。
2、简述车辆管理的注意事项?
答(1)车辆管理的交通标识及免责告示应充足明显,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免责告示)(2)车主首次申请办理停车年卡或月卡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原件与复印件,并签订停车位使用协议,建立双方车辆停放服务关系。(办卡要求)(3)车辆停放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要求,切忌堵塞消防通道。(符合消防要求)
(4)对于电梯直接通往室内停车场车库的小区,必须做好电梯入口的安全防范监控措施,避免不法人员直接从地下车库进入楼内。(电梯通往停车场的管理)第九章公共秩序管理服务
1、简述公共秩序管理服务的概念? 第一节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
1、简述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的内容?
2、简述如何进行物业的出入管理?
3、简述安防系统的组成、使用维护和管理?
4、简述在公共秩序公里服务中如何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
5、简述安防人员的仪表和礼貌礼仪的要求?
6、简述巡逻、门岗等执勤岗位要求?
7、简述安全防范值班记录的要求?
8、简述技术防范设施设备的要求?
9、简述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方法?
10、简述治安防范注意事项? 第二节消防管理
1、简述如何建设义务消防队伍?
2、简述消防工作的指导原则以及如何制定消防制度?
3、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
4、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组织方法和形式?
5、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
6、简述消防安全检查的要求?
7、简述动火管理中的动火前要求、动火中要求、动火后要求?.8、简述如何确定重点防火单位和重点防火部位?
9、简述灭火方案的要求?
10、简述灭火预案的制定?
11、简述常规消防器材的配备?
12、简述消防装备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节车辆停放管理服务
1、简述车辆管理的方法与要求?
2、简述车辆管理的注意事项? 案例题 案例一
2012年4月的某天上午,彭某携带凶器及装修工具,来到某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对小区的保安员a谎称到8楼搞装修,并出示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恰遇一辆汽车出车库,a未看清楚《出入证》也未要求彭某登记,及同意其进入车库。彭某走到车库内同往电梯间的门边,乘坐电梯到五楼,随后走楼梯道8楼。再走楼梯时,彭某遇到了从楼上巡查下来的保安员b,b看到彭某手拿着装修工具不乘电梯甚是奇怪便问:没有停电,为何走楼梯?彭某答:早下了一层,不想再等电梯了。b又反问:拿工具去干什么?彭某答:给装修队送工具。b随后下楼走了。走到4楼,乙忽然想起,8楼根本没有人家装修,认为这个走错路的人一会儿就会下来,便没有去追。彭某来到801对保姆c谎称是来搞装修的,便进了屋,并将门反锁。彭某要保姆拿出钱来。保姆说没有钱,也不知道主人的钱放在那儿,随后突然往外跑,彭某随即将保姆杀害。问题:
1、请仔细阅读并指出保安员a、b做法的不妥之处?
2、结合此案例所反映的该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漏洞,说明如何进行出入管理? 案例二
佳贸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公司新接的实施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一级服务标准的德昌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场进行月检时,发现该车库车管员对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仅发卡就放进车库任其停放,管理混乱。于是责令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车库停车场管理进行整改,加强管理。问题:
1、请指出该车库停车场管理方面有哪些不足?
2、你认为地下车库停车场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案例三
2011年10月,肖某通过笔试、面试等多次筛选,成为a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承管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问题:
1、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安排按防范的检出工作?
2、说明消防安全的组织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题 案例一
2012年4月的某天上午,彭某携带凶器及装修工具,来到某花园小区地下车库入口处,对小区的保安员a谎称到8楼搞装修,并出示了一张过期的《出入证》。恰遇一辆汽车出车库,a未看清楚《出入证》也未要求彭某登记,及同意其进入车库。彭某走到车库内同往电梯间的门边,乘坐电梯到五楼,随后走楼梯道8楼。再走楼梯时,彭某遇到了从楼上巡查下来的保安员b,b看到彭某手拿着装修工具不乘电梯甚是奇怪便问:没有停电,为何走楼梯?彭某答:早下了一层,不想再等电梯了。b又反问:拿工具去干什么?彭某答:给装修队送工具。b随后下楼走了。走到4楼,乙忽然想起,8楼根本没有人家装修,认为这个走错路的人一会儿就会下来,便没有去追。彭某来到801对保姆c谎称是来搞装修的,便进了屋,并将门反锁。彭某要保姆拿出钱来。保姆说没有钱,也不知道主人的钱放在那儿,随后突然往外跑,彭某随即将保姆杀害。问题:
1、请仔细阅读并指出保安员a、b做法的不妥之处? 答:(1)保安员a的不妥之处有: ①未仔细查验《出入证》; ②为要求来访客人进行登记; ③允许行人从车库进入。
(2)保安员b的不妥住处有:
保安员b在发现可疑之处后,没有足够的警惕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2、结合此案例所反映的该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管理漏洞,说明如何进行出入管理? 答:物业项目的出入管理应根据国家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区分不同物业的类型和档次,制定相应方案,实现人员、物品、车辆等出入的有效管理。
在出入管理中,安防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小区公共秩序管理服务规章制度,熟悉本岗位工作规程及相关安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合理控制出入管理环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案例二
佳贸物业服务企业在对公司新接的实施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制定的一级服务标准的德昌小区地下车库停车场进行月检时,发现该车库车管员对临时停放的外来车辆仅发卡就放进车库任其停放,管理混乱。于是责令该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对车库停车场管理进行整改,加强管理。问题:
1、请指出该车库停车场管理方面有哪些不足?
答:作为一级服务标准的小区车库管理存在以下不足之处:(1)车辆进入要登记;
(2)一级服务标准要指挥车辆停放;
(3)车辆停好要提醒车主带好贵重物品,检查车门是否关好。
2、你认为地下车库停车场管理的要点有哪些? 答:地下车库停车场管理要点有:(1)停车场车位划分要明确;(2)场内行驶标识要清楚;(3)进出车辆管理要严格;
(4)车辆防盗和防损坏措施要得力。案例三
2011年10月,肖某通过笔试、面试等多次筛选,成为a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所承管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问题:
1、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包括哪些内容?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注意事项?以及如何安排按防范的检出工作? 答:(1)公共安全防范管理服务内容包括:出入管理,安防系统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配合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等工作。(2)治安防范的注意事项包括:
a、遇到有人在公共区域聚众闹事,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上报上级领导,协助公安机关迅速平息事件,防止事态扩大。
b、遇有违法犯罪分子正在进行盗窃、抢劫、行凶和纵火等违法犯罪活动时,应立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制止,并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抢救、排险,尽量减少损失。对于已发生的案件,应做好现场的保护工作,以便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破案。
c、管辖范围内公共区域有疯、傻、醉等特殊人员进入或闹事时,应将其权力管辖区,或通知其家属、单位或公安派出所将其领走。
d、辖区公共区域出现可疑人员,要留心观察,必要时可礼貌查问、e、管辖区域内发生坠楼等意外事故,应立即通知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家属,并维护好现场,并做好辖区客户的安抚工作,等待急救单位及公安部门前来处理。(3)安全防范的检查工作包括: ①日检 ②周检 ③月检 ④督检
2、说明消防安全的组织方法包括哪些内容? 答: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形式上可采取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全面检查与抽样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应结合不同物业的火灾特点来决定具体采用什么方法。具体内容包括:(1)专职部门检查;
(2)各部门、各项目自查; 包括:
①日常检查; ②重大节日检查; ③重大活动检查;
市公墓管理服务中心篇二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用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市公墓管理服务中心篇三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民事发[1992]年2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市公墓管理服务中心篇四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没想到这一“暂行”,就是19年。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火葬区,要提倡骨灰深埋、撒放等一次性处理,也可经批 准有计划地建立骨灰公墓。在土葬改革区,应有计划地建立遗体公墓或骨 灰公墓。
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 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 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 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
第四条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 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 建立。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国公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公墓建设的政策法 规和总体规划,进行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 公墓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墓政策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 建设和发展进行具体指导。
【章名】 第二章 公墓的建立
第七条 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 批准。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 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 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 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章名】 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 行转让或买卖。
第十四条 公墓单位应视墓区范围的大小设置公墓管理机构或聘用专 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墓地应当保持整洁、肃穆。
第十五条 公墓墓志要小型多样,墓区要合理规划,因地制宜进行绿 化美化,逐步实行园林化。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 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墓穴用地要节约。
第十七条 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 墓穴租用费、建筑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 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公墓主管部门 区别情况,予以处罚,或没收其非法所得,或处以罚款。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制定。
【章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建立的各类公墓,凡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 但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应按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本 办法规定的,由公墓单位报公墓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对城 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 负责接管和改造。
第二十二条 革命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 科学价值的古墓和回民公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 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内务部、民政部过去有关 公墓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市公墓管理服务中心篇五
公墓管理
公墓是指专供公众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地。按公墓的兴建时间可分为古代公墓和现代公墓,按规模分可分为国家级公墓、回民公墓、平民公墓、华侨公墓、外国人公墓;按公墓的性质可分为遗体公墓和骨灰公墓;按公墓的管理方式可分为公益性公墓、经营性公墓和中外合资公墓;按公墓的造型可分园林式公墓和果园式公墓,等等。
关于公墓的建设,必须注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公墓的原则
(1)方向性的原则:即必须符合我国殡葬改革的发展方向,有利于革新旧丧葬习俗,树立节俭、文明、科学的新丧葬习俗。
(2)节约性的原则:即公墓的建立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墓穴不易太大,保留骨灰应有期限等。
(3)管理性的原则:民政部门是公墓的主管部门,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建立,从严管理,严格把关,按规划控制发展。建墓用地要由兴建单位按批准的地点和范围划定墓区,经营性公墓还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4)效益性的原则:这里所讲的的效益,首先是社会效益,在坚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才能促进殡葬改革,才能抵制乱建公墓的“反管理”之风。
二、公墓的选址
我们选择公墓地址时必须是有利于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有利于“两个文明”建设。为此,国家规定,公墓应建立在荒山荒地。
严禁在下列地区兴建:
1、耕地;
2、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等林区;
3、风景区和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
4、水库和河流堤坝附近;
5、地处平原的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三、公墓建立的审批手续:
(1)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
1、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2、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4、其它有关材料。
(2)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3)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
府
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批准。
(4)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兴办或利用外资建立的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5)建墓用地兴办单位持批准建立公墓文件,向当地士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6)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对外营业条件,经当地公墓管理部门验收后方可正式对外营业。
四、公墓的规划公墓的建设要合理规划,墓志要小,墓穴用地要节约,墓区要园林化。
五、公墓管理的内容
公墓管理是指国家运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指导、规范、监督公墓的营建与使用活动。管理的方针是:“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公墓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公墓的建立:火葬区可以兴办骨灰安葬公墓,土葬区建立遗体安葬公墓。所有公墓均应利用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土地,不准占用耕地,也不准建在风景区。
(2)公墓所有权: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能转让或买卖。
(3)公墓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责任:公墓单位根据墓区范围的大小应设置管理机构,或聘用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建设、管理,维护墓地的整洁和肃
穆。
(4)墓区规划:埋藏一具骨灰盒占地以50-70公分为宜,最多不能超过1平方米。
(5)公墓的管理方式:公益性公墓具有福利性质,不得对外经营殡仪业务;经营性公墓属于第三产业,具有营利性质,丧主安葬骨灰或遗体时要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绿化费管理费。经营性单位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6)公墓内的限制活动: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土葬改革区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
(7)对现有墓地的管理:对城市现有的墓地、坟岗,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一律由当地殡葬事业单位负责接管和改造。在耕地内名胜风景区、华侨祖坟、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墓限期迁移或平毁。
公墓年度检查制度是民政部门根据公墓年度检查验收标准,一年一次对公墓的建设、管理、运行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验收的制度。公墓年度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公墓审批手续、墓穴用地、服务状况、文明经营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