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不断完善和加强
依法选举和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加强民主政治和政权建设,确保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保障。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以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选举任免与贯彻党管干部原则一致性上,不断进行探索,大胆实践创新,在创新中认真总结经验,使地方人大人事任免工作进一步改进、深化和完善,逐步纳入民主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一、人事任免权的行使充分体现了民主化
在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之初,党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推荐的被任命干部只是举行投票选举、表决的形式,不搞民意调查,考察了解。特别是党委向人大常委会党组推荐拟任命的干部,大多只是投票表决,更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表决前才见到拟任命人员的名单和组织部门的考察材料,常委会委员尤其是一些兼职委员对拟任命人员了解甚少,一无所知,出现了投票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有人把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看成是单纯的履行法律程序,是办手续,走过场,在社会上也造成人事上的事只找党委,冷落人大,严重损害和降低了人大的威信和权威。还有人认为,党委已经对拟任命干部考察了,人大再搞民意调查是多此一举,是对党委的不信任和不尊重,是与党争权,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实践中也认识到这种简单表决走程序,起不到对党对人民负责的作用,实质上实现不了在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与党管干部原则上和目标上的一致性。人大常委会考察拟任命干部,广泛征求各方面、多层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有很多意见和看法是领导和组织部门所听不到的,人大考察不仅可以和组织部门的考察互为补充,相辅相成,而且可以使投票人对拟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执法情况等有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真正能把好关,选出对党、对人民负责,公仆意识、人大意识较强的干部。在逐步认识的过程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探索、实践,规范了任前把关,任前搞民意调查,全面进行考察了解等工作,在选举和任命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整个选举任命过程真正体现了民主选举、民主决定人事工作。如邢台市上届换届选举,大家都知道,市长差额被选为正式市长,这位市长确实是人民公认的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现已连任两届市长。前几年,我市某单位搞内部人员调整,未按程序呈报,未经常委会搞民意调查,考核了解,在召开常委会前临时要求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任免,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未能通过,并要求该单位必须按照任免程序依法提交。各地这样的民主选举和依法任命的事例确实不少,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地方人大常委会经过改革、探索、创新,民主化程序不断提高,从而提高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位和权威。
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趋向规范化、法律化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在地方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的14项职权中,有4项是有关人事任免的,这是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法律依据,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原则,不便于操作。各地人大常委会认识到,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人大依法任免是为党管干部把好最后一道关,更具有绝对的政治权威性、广泛的人民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对此,各地方人大常委会依照地方组织法,相继制定了人事任免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先后多次进行创造性地修改,特别是增添了任前把好关,更具实质性意义的新内容。我市人大常委会在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方面,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任前的考察监督上,把任前资格审查、法律考试、任前公示、施政演说、提请报告、就职报告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等为主要监督管理的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把严把基本条件关、综合素质关和法律程序关进行了补充、完善,纳入了南宫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暂行办法,用法规性的文件来规范人事任免权,使人事任免权更加规范和更具有权威性,如2000年法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时,经审查,调查了解,代表反映某法官综合素质差,口出狂言,影响本村“三提五统”工作,经人大党组研究决定暂缓提交常委会任命。同时,与法院院长沟通,要求对该同志加强教育,以观后效。这样的做法,既完善和规范了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形式、程序和内容,又增强了人事任免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和权威性,为人大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由单一任免变为任后监督经常化
为党和人民选举好,任命好干部,必须强化人大人事监督。由于我们现行的人事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有些人大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往往是一朝当选,一届无忧,只要不犯大错,干的好,干的差,人大不会把他怎么样,有些干部正因为不严格要求自己,又缺乏制约和监督,从小开始,逐步蜕变为违法犯罪分子或产生腐败。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置的初衷看,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代表人民行使对干部的选举和任免权,把国家权力分解并托负给国家机关和一些人员,由他们来掌管和具体行使。为了保证权力自始至终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本质属性,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现实情况看,都有必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加强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的开端,是实施干部监督的重要步骤。经过多年来的探索和实践,述职评议现已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干部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其发展和完善过程大致为:一是由个别地方探索到全方位遍地开花。现在从县级到省级,不搞述职评议的已实属罕见。二是由试探性的述职评议发展到比较规范且具惩戒措施的评议监督。我市人大常委会曾在2002年机构改革时,曾组织百名人大代表对18名政府职能部门的年轻干部进行评议,为市委机构改革调配干部提供了依据。去年,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分为四个评议小组,对“一府两院”的被任命人员进行全面和重点相结合的评议办法进行了评议,通过评议提高了被任命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人大意识和公仆意识。今年,人大研究会还专题对述职评议工作进行了总结、完善、研讨。常委会将出台了述职评议办法,现在各地也相继制定了评议办法,对述职内容、评议调查、评议程序、跟踪监督等都有了明确规定,评议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经常化。评议监督进入了实质性的监督。如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政府10名局长、主任的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评议和民主测评,县林业局、水电局局长被评为工作不称职,并予以免职。三是述职评议的范围不断扩大和延伸。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9年就组织评议了2名副市长,这是述职评议中级别最高的公职人员。应该说,述职评议的意义远不在于免去了几个干部,真正的意义则在于人大常委会开始了对被任命干部的监督,开始行使原本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这一职权,以保证人民的权力始终在人民的监控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