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工作,促进我县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78号)和《印发市区“三旧”改造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1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已标图建库、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用地,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三旧”改造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用地收购程序
第四条为了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或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可由县政府依法收购土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五条政府有偿收购“三旧”用地土地使用权及定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权属核查。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及实施计划,由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对拟购买、收回土地的使用者、面积、用途、四至、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他项权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二)费用测算。县“三旧”改造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权属核查情况,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项目的现状进行市场价格评估。
(三)协商谈判。根据评估土地购买、收回补偿费用情况,由县土地储备部门会同县“三旧”改造机构、相关部门与被购买、收回土地使用者进行协商谈判。
(四)方案报批。在协商意见谈判达成一致后,县“三旧”改造机构根据权属核查、费用测算和协商谈判情况,拟定土地收购方案及项目改造方案,经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提交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审批。
(五)签订土地收购合同。收购方案经审批后,由县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六)交付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将土地移交县级土地储备机构,即纳入县政府土地储备库。
第六条收购“三旧”用地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如需要以等值置换土地的方式进行补偿的,由县规划建设部门拟定土地置换方案后,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三旧”用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必须有合法的用地手续,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78号文规定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第八条由政府统一收购再出让的“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土地用途调整的,经县规划、国土部门审核提交县建设用地审批委员会审议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第九条非政府收购的“三旧”改造用地,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按《县国有土地使用权若干规定(试行)》(龙府]58号)办理。
第十条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划拨补办出让手续按我县现行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收益管理
第十一条“三旧”改造中国有企业搬迁、旧村庄改造用地,由县政府依法收回(征收)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其土地纯收益可按15%的比例返还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再发展。土地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征地拆迁成本或收购补偿价格和支农支出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出让收入。土地纯收益由县国土、财政、“三旧”改造办公室等部门联合负责核定。
第十二条政府出让土地成交后,土地使用者依法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价款后,由县国土部门通知企业或村集体,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返还土地纯收益,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土地纯收益部分按有关规定返还给企业或者村集体。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