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划背景
(一)自然与社会经济状况
(二)卫生事业发展现状
1卫生资源
十二五期间,结合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大型乙类医用设备台数。市大型乙类医用设备还可配置: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11台、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4台、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1台、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1台。
常规医用设备配置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血站基本标准》《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和《中医医院建设标准》等标准进行配置。
(五)临床重点专科设置标准
(六)卫生经费配置
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卫生经费安排要坚持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卫生服务。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使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有效减轻。各地卫生事业费补助政策和标准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实施意见》鄂财社发〔〕129号)
四、规划保障措施
(一)政府重视规划实施
要将区域卫生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政府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卫生事业、深化卫生改革、构建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卫生体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医药卫生体制的重要性。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各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好规划、准入与退出管理、监督、经济政策调控、发布医疗卫生信息、促进多样化竞争、营造和规范医疗服务领域有序平等竞争环境等功能。
(二)落实卫生投入政策
积极推进五项改革,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完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将全体城乡居民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减轻群众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用负担。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方便群众就医,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使全市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最大限度地预防疾病。
(三)依法推进全行业管理
依法监督管理区域内全部卫生资源的配置,政府部门要强化对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监督管理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辖区内解放军、武警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资源,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新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和退出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类卫生法规,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严格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四)创新中医药特色
要以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主线,十二五时期是实现我市中医药发挥优势、创新特色、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完善体制机制,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把加快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完善和提高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作为着力点,加快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和中医药人才培养,加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强化监督管理。深入发掘“鄂东四大名医”中医药理论精髓,加强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基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形成我市中医药的学术合力、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从而创新品牌优势。
(五)狠抓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狠抓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基础上,加快卫生专业人才培养。选拔培养一批优秀中青年学科骨干,抓好全科医学教育,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注重人才引进的质量,进行必要的科研诚信和绩效评估;制定优惠政策,为农村培养留得住、用得上的卫生人才。高度重视卫生管理人才的培养,大力开展卫生管理干部岗位规范化培训,造就一批适应卫生事业发展的职业化管理队伍。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尚。
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和发展优势相结合,医学科学研究坚持以技术引进为主、引创结合、临床研究与基础研究相结合。坚持攀登医学科技高峰与提高防病治病能力相结合,坚持人才培养、技术梯队建设与学科建设同步发展。
(六)大力推进全市卫生信息化体系建设
以建立现代化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为目标,以电子病历、居民健康档案、决策管理为三大核心应用主线。构建全市卫生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市级综合信息平台和县级数据中心,实施全市居民健康服务“一卡通”工程。
五、规划的实施与评价
监督和评价各地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各地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和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按照本规划,本规划经省卫生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编制本辖区的区域卫生规划,报市卫生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和组织实施。
有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而不断加以调整和完善。要通过专门设立的专家组检验规划的实施过程,区域卫生规划是中长期的发展规划。根据规划进度进行重点建设内容的期中和期末评价,以检验规划的实现程度,并及时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为规划的调整与完善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