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疟疾防治现状
二、指导思想
贯彻预防为主、科学防治的方针,监察部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各级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重视和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切实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形成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充分利用资源,加强交流合作,确保如期实现消除疟疾目标。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全市通过省级消除疟疾考核认证,实现消除疟疾的目标。
(二)工作指标
1、技能培训
2、发热病人疟原虫血片镜检
(3)以乡镇为单位,对“三热”病人(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和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全市年疟原虫血检的总数不低于辖区人口数的2‰;其中疟疾传播季节(5-10月)血检人数不低于年血检总人数的80%。
3、病例报告、治疗和个案调查
4、疫点处置
到2012年,疟疾疫点(输入性疟疾或本地新发疟疾)处置率达到100%。
5、健康宣传教育
(三)到2015年需实现的指标
1、完成市消除疟疾考核评估
2、各级领导疟疾病人实验室诊断
(1)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具备疟原虫血检设施和能力。
(2)所有疑似疟疾病人均得到实验室疟原虫血检。
(3)流行病学不能确定感染来源的疟疾病例均得到省、国家级实验室的基因溯源鉴定。
四、策略和措施
采取以控制疟疾传染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加强疟疾防治的能力建设。实施以加强监测和输入病例处置,加强流动人口疟疾管理和健康教育,防止继发传播的综合防治措施。
(一)加强传染源控制和管理
1、及时发现疟疾病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三热”(临床诊断为疟疾、疑似疟疾、不明原因的发热病人)病人疟原虫血检制度,及时对“三热”病人开展疟原虫血片镜检,或进行快速诊断试纸条(RDT)辅助检测。对RDT检测阳性者,须采血镜检并保留血片备查,尽早发现疟疾病人。
2、规范治疗疟疾病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均应按照卫生部下发的《抗疟药使用原则和用药方案》进行治疗。对符合抗疟药试治要求的病例进行试治,有效者应完成全程治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发现的疟疾病人,要及时与患者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系,由防保医生或村医负责督导患者服药。
4、疫点处置。在出现疟疾病例并具有传播条件的自然村或居民点(疫点),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病例搜索,对近2周内有发热史者进行疟原虫血片镜检或快速诊断试纸条(RDT)筛查,并对疫点所有居家采取室内滞留喷洒等灭蚊措施。同时,发放疟疾防治宣传材料,提供疟疾防治咨询服务信息。
5、休止期根治。在疟疾传播休止期,对上年度所有报告的间日疟病例进行抗复发治疗。同时,对疟疾患者家属及重点人群开展休止期服药。
(二)加强媒介防制
1、防蚊灭蚊。在疟疾传播季节,各地应当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和新农村建设,进行环境改造与治理,减少蚊虫孳生场所,降低蚊虫密度。在疫点采取杀虫剂室内滞留喷洒等措施进行灭蚊。
2、个人防护。通过开展健康宣教,提高居民的防蚊意识,提倡居民使用驱避剂、蚊香、蚊帐、纱门纱窗等防护措施,减少人蚊接触。
(三)加强健康教育
1、开发宣传健教材料。按照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开展健教需求调查,进行健康教育策略研讨,开发和制作满足需求的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材料。
2、大众媒体宣传教育。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大众健康宣传教育。
3、出入境人员健康教育。出入境管理机构要设置疟疾防控宣传栏、在显眼位置放置疟疾防治宣传资料,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要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对出境务工人员、领队、导游人员和游客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培训。
4、社区宣传教育。在医院候诊大厅、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型工程建设工地等场所,设立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栏或宣传画,定期更新内容。
5、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教育部门应当对中小学健康教育进行部署和安排,疾控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健康教育的指导。中小学校在疾控机构的指导下,通过开设疟疾防治健康教育公开课或主题班会活动,开展疟疾防治健康教育,通过“小手牵大手”的方式,让学生向家长和周围人群开展宣传,不断扩大疟疾防治知识的传播范围。
(四)加强流动人口的疟疾防治
1、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市级卫生、商务、质检、旅游等部门工作交流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交流,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疟疾流行状况和相关信息。
2、加强出境人员疟疾知识宣传和防护工作。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对出境人员宣传疟疾防治知识和提供咨询服务。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当督促旅行社、劳务派出机构等有关单位为出境人员提供搞疟药品和防蚊设施,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出境人员疟疾防治知识宣传和培训。
3、加强入境人员疟疾筛查、信息追踪。根据出入境管理机构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疟疾筛查信息,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返回居住地的境外输入疟疾病例以及居住地周围人群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对同行返回人员进行追踪随访。旅游、商务等部门应及时提供相关人员信息,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入境人员疟疾防治。
4、做好境内流动人口疟疾防控。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应当为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疟疾防护用品,并配合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疟疾防控工作。流动人口疟疾病例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安、卫生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疟疾病例追踪,重点人群筛查和相关信息的沟通等工作。
(五)疟疾监测检测网络
1、疟疾实验室网络的建立
(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疟疾病原学实验室,负责对辖区内所有网络报告的疟疾病人血片进行复核,并抽查复核5%以上的发热病人阴性血片和复查全部阳性血片。
(2)各医疗机构建立疟原虫镜检站,开展“三热”病人血检。
2、病例主动侦查。由乡镇卫生院专业人员,于流行季节在疫点周围每月开展一次病例主动侦查,探索疟疾病例和疑似病例;对发热病人以及近期内发热史者进行疟原虫检查。
3、媒介监测。按照省、市要求建立媒介监测哨点,每年5-10月开展媒介种类和密度监测,以及杀虫剂敏感性监测。
4、人群抗体水平检测。按照省、市要求开展人群疟疾抗体水平检测采样工作,评估我市疟疾流行程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消除疟疾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村(社区)应将消除疟疾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协调,完善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确保工作到位。经研究,决定成立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村(社区)应加强领导,制订规划,落实任务。要根据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没胆实现工作目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
(二)强化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调机制,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消除疟疾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制定消除疟疾工作规划及技术方案、人员培训、器材和抗疟药品配置、疫情监测、疫点调查处置、疟疾的诊断与治疗,并做好与各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发改、财政部门应将疟疾消除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消除疟疾专项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公安、旅游、商务等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相关出入境人员疟疾健康教育、病例监测和出入境防病管理,及时与卫生部门沟通有关信息。电部门负责在电视和广播等媒体安排多种形式的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在中小学校开展疟疾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科技部门负责把疟疾防治科研项目列入科技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抗疟药品、试剂的生产供应。
(三)严格依法依规,科学开展防治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疟疾突发设情应急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方案,依照法律法规,科学地开展消除疟疾工作。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明确专门科室负责疟疾防治工作,并配备专职疟疾防治专业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有专人负责疟疾防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逐级分期分批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专业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成立消除疟疾技术指导组,负责疟疾诊断和治疗、流行病学调查、疫点处置及监测等,为实施消除疟疾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加大财政投入,落实经费和物质保障
各村(社区)要将消除疟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疟疾防治工作投入,支持消除疟疾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地方财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级医疗机构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显微镜和实验器材的配置,确保疟疾镜检工作的质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抗疟药储备,建立抗疟药分发、信用、库存、使用登记制度,负责抗疟药品的管理,对抗疟药品分发和使用进行监督。
六、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村(社区)要对消除疟疾工作进度、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组织定期督查和综合考核评价。镇消除疟疾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消除疟疾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按照全市消除疟疾评估认证方案,我镇根据疟疾防治工作进程,在实现消除疟疾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按时向市提出实现消除疟疾评估认证书面申请,接受消除疟疾考核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