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耕地再利用方案范文
为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确保补充耕地质量,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精神,结合《洞口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年),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指导思想
各类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科学规划、综合利用、依法管理和“谁占用谁负责”的原则,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切实保护和利用好耕地资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二、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基本原则
(一)谁占用谁剥离再利用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负责其所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再利用,所需费用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
(二)“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原则。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其提交的占用耕地申请通过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立即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书面申请,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提交的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的结论。对审核后不同意其计划的,应通知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重新提交计划。对已通过审核同意其计划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拟占耕地进行质量等级鉴定,并出具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等级鉴定报告并在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实施,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垦出质量和数量相当的耕地,并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对通过验收实在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应按照等级折算办法增加补充耕地面积后,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方可持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计划和耕地质量验收报告,向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正式用地手续。
(三)就近利用原则。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和无法补充耕地的非农建设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一般采用就近利用的原则,在项目或工程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近恢复或就近利用以改良劣质耕地,并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原则。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应注重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综合治理。
三、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范围
县域内所有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包括城乡住宅、公共设施、工矿、交通设施等)和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农业综合开发等)有可能被破坏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均应按要求剥离再利用。
对遭到污染不能再利用的耕地经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定核准后,耕作层土壤可以不剥离再利用。
四、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要求
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剥离,应在项目或建设动工之前进行,采取正面分层剥离方法,剥离深度应为20厘米以上,一般分两层剥离并分开堆放,在剥离过程中不能造成土壤和环境污染。
五、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要求
(一)耕地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地块的确定。耕作层剥离土壤的接受地块应由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自行确定,但必须征得地块所属农户、村、组的同意,坚持农户自愿和平等协商。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有关技术指导,一般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的耕地地力提升,以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对已交纳土地开垦费的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应按照就近利用原则,用于改良所属组、村、乡镇、管理区范围内新开垦的耕地或劣质地。一般应先在本组范围内再利用,本组范围内无法利用的,应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在本村范围内选址利用,以提高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耕作层土壤的损坏和耕作层养分的流失。
(二)对已有耕地补充计划但暂未开垦好耕地的,应选择合适的堆土场地,将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正面分层堆积,但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将所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用于补充与其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对涉及耕地质量建设的项目所占用的耕地,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前将所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就地恢复利用。
六、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的管理措施
(一)对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的管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剥离所占用的耕地耕作层土壤时,应接受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落实,对剥离土壤中直径大于5厘米的石砾应全部清理出土壤。
(二)对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再利用的管理。耕地占用单位或个人在耕作层土壤再利用时,应在新开垦的耕地平整后将所剥离的土壤用作新开垦耕地的耕作层,并保持新开垦耕地耕作层土壤的均匀和平整,耕作层厚度不得低于20厘米。在竣工时,应当建设好相关的农业基础配套设施,并及时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对未向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耕地质量验收申请的,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出具相关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凡对耕地耕作层土壤不按要求剥离再利用的,根据《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被占用耕地每平方米10-30元处以罚款。
(四)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耕地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与县国土资源、监察、建设、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县农业部门依法行政的支持力度。
七、本工作方案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会同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八、本工作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