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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自查报告篇一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农民
土地征收补偿是指公共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丧失土地上的权利,对于原权利人应当支付的相应的代价。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的方式、范围、标准、原则等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补偿方式单一、补偿范围有限、补偿标准不科学、补偿原则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国外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之借鉴
(一)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土地立法中都规定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了公平补偿的观念。因而,“公平补偿”作为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这里所说的公平补偿,其含义究竟是指弥补财产权人完全损失的“完全补偿”,还是仅给予“适当补偿”呢?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大致有三种:
1.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出发,认为损失补偿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破坏,为矫正这一对平等的财产权的侵害,自然应当给予完全的补偿,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2.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对财产权的剥夺,它已超越了财产权限制的范围,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准许财产权的剥夺,应给予合理的补偿,否则财产权的保障将成为一纸空文。
3.相当补偿原则。该原则认为,由于“特别牺牲”的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对于土地征收补偿应分情况而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不完全补偿原则。在多数场合下,本着宪法以财产权和平等原则的保障,对特别财产的征收侵害,应给予完全补偿;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准许给予不完全补偿。比如对于特定财产所给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对非国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对私有建筑用地超过最高面积限额的征收等),由于该限制财产权的内容在法律的权限之内,因此要求权利人接受低于客观价值的补偿,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的要求。
纵观各国法制,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随着权利观念从权利私有化向权利社会化的转变,也有不同的规定。但对世界整个发展趋势来看,对于国家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其补偿范围与标准均呈日渐放宽之势,以便对人民所遭受的损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与项目。综观各国立法,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甚为广泛,现仅以英国、德国立法为例阐述如下: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2)营业损失补偿(即原财产权人在职业、营业或履行其应负的任务所受的暂时的或持续的损失);(3)征用标的物上的一切附带损失补偿。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和项目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3)租赁权损失补偿;(4)迁移费、经营损失等干扰的补偿;(5)其他必要费用支出的补偿(如律师或专家的代理费用、权利维护费用等)。
由上可见,各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除土地补偿外,大多将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种附带损失均列入补偿的范围。
(三)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在上述补偿项目中,每一项目的补偿标准如何确定,是补偿制度的又一重要问题。现仍以英国、德国的补偿标准为例:
英国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补偿标准为公开市场的市价,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给予被征收入救济或其他优惠;(2)残余地的分割或损害补偿标准为市场的贬值价格;(3)租赁权损失补偿标准为契约未到期的价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损害。
德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是:(1)土地或其他标的物的权利损失补偿标准为土地或其他标的物在征收机关裁定征收申请当日的移转价值或市场价值;(2)营业损失补偿标准为在其他土地投资可获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见,各国(地区)制定的补偿标准一般都以市价为准,使被征收人既无法获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损失,实属公平合理之补偿。
(四)土地征收补偿的方法。各国土地征收补偿一般以现金补偿为主,但考虑到目前现金补偿在土地价格评估技术不足和地价狂涨的情况下,被征收人领取的补偿费根本无法维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国也例外地规定了一些现物补偿。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还有替代地补偿(包括耕地开发、宅地开发,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补偿金的部分或全部)、
迁移代办和工程代办补偿。又如,德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方法,除现金补偿外,亦有代偿地补偿、代偿权利的补偿。这些例外补偿不仅可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减少政府筹措资金的困难和人民的不满情绪,可谓改变补偿方式单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西方各国都意识到土地征收补偿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设置了本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类型: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司法主导型程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行政主导型程序;三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1.补偿原则。(1)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地价;(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补偿;(3)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补偿。
2.补偿项目及支付对象。补偿包括向被征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劳动力支付的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补偿、安置费用标准。(1)土地补偿费标准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每公顷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补助费和其他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4.土地征收补偿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争议解决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如下步骤:(1)市县政府拟定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围、地类、面积、权属、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等;(2)由市县政府持有关文件,逐级向有批准权的政府(国务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请;(3)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征地申请;(4)市县政府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准书后,将批准书有关内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补偿登记;3)市县政府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农业等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公告,听取意见;4)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5)市县政府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6)交付土地。而争议解决程序的主要内容是:1)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三、我国现阶段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关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利益和国家关于农村土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宪法以及关于民事权利的基本法应做出规定。《宪法》第10条第3款虽规定了国家对土地的征用,但强调的是国家征收权的行使,而没有为这种权力的行使划定范围、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国现行《民法通则》也缺乏关于征收的一般规定。这种只强调授权、不关注限权的规定,难以形成有效保障财产权、制约政府权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权力滥用。
2.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虽然几经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交易价格、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值的因素,也不能体现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或不同投资情形下出现差别的真实价值。低成本征地,极易导致有关国家机关征地行为的随意性,严重侵害相对人权益。
尤其是在我国对“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况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质的土地征收行为除了不符合社会正义原则、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迟土地开发时机之外,较低的征地成本带来了较高的交易费用和延迟成本。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已经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
3.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少
征收补偿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附着物补偿费等。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状况是直接补偿不充分,而对与被征收客体有间接关联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带损失未予以补偿,如残余地损害、营业损失和租金损失等间接损失。因此,征地补偿内容不完整。
4.征地过程不透明
国外一些国家规定征地机关必须通过正式邮件或定期报纸的形式公告有关征地的内容,并经土地所有者申请举行听证会,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权利人参与到征地中来,然而我国在整个征地调查、征地补偿分配过程中,农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
表现在:一是政府行为的不透明,哪一块地需要征、应征多少、补偿标准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无法行使一定的权利阻止政府对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没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机制;三是被征收者中仅有部分人了解情况,如村委会主任,而广大的共有人农民对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落后
我国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事实上很少或不再承担农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责任,农民的社会保障转由村社承担,而村社则以向其成员分配集体所有的土地来体现对农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为既要保证农民就业又要提供农民基本保障,而且越来越多地转向以承担农民的生存保障功能为主。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农民为了维持生活,转而希望政府能为他们未来一段时期的生存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而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来。由于政府没有将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失地农民也就只能关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同时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则,如日本的“正当补偿”原则,美国的“合理补偿”原则。在我国实践中,有“相应补偿”或“适当补偿”原则的规定,但补偿标准较低,补偿利益不及损失利益,这与我国目前的国情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经济基础还很薄弱,但是给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补偿,同时又能合理配置资源、监控权力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因此,应借鉴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提高征地补偿标准,以市场作为基础,将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残地补偿费等主要补偿项目的补偿价格参照当前土地市场的价格,实行公平补偿。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应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青苗损失费以及为安置失地农民的一些费用。这是因为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这样才能切实达到有效补偿的目的。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程序的具体设想
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与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围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公共利益的列举式说明值得我们借鉴,即将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建设项目才可以视为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设项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为名行使征地权。明确公共利益内涵,有利于严格区分国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用地,对于公益性用地实行征收,对于经营性用地实行市场交易。
2.提高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既不反映市场价值规律,也不能保证农民生活水平恢复到征地前的水平,这使征收补偿制度存在许多与时代节奏不和谐之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矛盾和冲突。针对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着补偿标准非市场化及补偿标准过低、损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从目前实际出发,现阶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个部分组成的“征地综合区片价”补偿办法。所谓“征地综合区片价”,是在考虑农村集体土地存在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两种功能的基础上,由土地原用途价格和社会保障费用两部分组成的土地价格,其中土地的原用途价格要充分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社会保障费用要保证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前者通过土地评估确定,后者根据当地群众生活水平和社会保障实际需要确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征地补偿标准也要不断提高。这样确定的补偿标准就能较充分考虑市场因素。
采取这种办法确立的补偿标准,将基本上保证农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3.细化补偿项目,扩大补偿范围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与国际通行做法相差甚远,也不能满足农民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土地征收立法进行修改。应从我国实际出发,结合国外经验,适当扩大征收补偿范围,将残余地分割损害、正常营业损害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范围,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一举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证征收活动的顺利进行。
4.灵活运用多种征收补偿方法
除现金补偿外,我国也可学习日本、英国等国的经验,规定一些例外的补偿方式。这可根据农民的现实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规定,在实践中灵活掌握。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补偿办法:
(1)货币安置。包括一次性货币安置、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终身货币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农民从
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
(2)农业安置。在土地调整空间比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这种方式,即给以被征地农民相当数量或者质量的土地,仍然以农业方式进行利用;或者转换为其他农业方式,保证其生活水平不下降。
(3)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农民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允许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资入股、兴办村办企业、发展第三产业或招商引资。所占土地只办理占用手续,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在土地统一征收后,将一部分国有土地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
(4)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也称为债券或股权补偿。对于综合效益周期长,收益稳定的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征地补偿,可以发放一定数量的土地债券作为补偿安置,或者以土地补偿费入股参与经营,以保障和维护农民的利益。农民作为集体的一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不会因为土地征收而剥夺。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作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财产,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者经营管理,农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权益比例享有出资者即股东权益。
(5)企业补贴安置。因建造乡镇企业被征地后,如果没有提供给农民进厂工作的机会,就应当给农民适当的生活补贴作为补偿安置。由于企业补贴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所以与土地或征地款投资入股安置相同的是,被征地农民同样面临潜在的企业经营不善而带来的市场风险。
5.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
借鉴国外立法条例,结合我国现行管理体制,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可以设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国防、交通、水利、公共卫生或环境保护事业,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来不及与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外,需用地人应先与土地所有权人协议价购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人拒绝参与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请。
(2)征收申请与审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国务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按照土地地类和面积划分审批权限),审批部门受理后,通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申请内容予以公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召开听证会。批准决定作出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实施改变土地用途、抢栽抢建等行为。同时,征收土地价格也被固定下来。被征收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审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3)补偿裁决程序。在批准征收决定作出后,需用地人与被征收人可以对征收补偿继续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申请土地征收委员会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不影响征收继续实施。复议或诉讼要求补发补偿差额的,在结果确定后发放。
(4)土地征收完成。具体可分为如下步骤:1)土地征收补偿费发放。需用地人应当在裁决之后一定期限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逾期支付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征收决定失效。被征收人拒绝受领的,需用地人将征收补偿存入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保管专户。土地补偿费用发放后,征收客体的权利发生转移。但是在未办理登记之前,需用地人不得处分其权利。2)限期迁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一定期限内,应当迁移完成;逾期不迁移的,由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办理权利登记。
6.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改变以往“挖农补工”的政策,反哺农村农业农民,是我国工业化发展进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国家要担负起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资,建立起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的农村社会保障标准。政府还要在政策、资金上向农村、农民倾斜,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农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社会保障奠定经济基础。可以允许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把各种基础设施项目产生的、长期有保证的收益以股息的方式返还给村社作为专门的社保资金。允许村社土地以租赁方式参与工商业开发,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国家还可以在征地过程中建立“无地农民社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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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自查报告篇二
---其中山丘区占86%,辖21个乡镇和2个省级开发区,户籍总人口89万,是成都市第三圈层的农业大县、丘陵大县、人口大县、地域大县,也是成都市规划的扩展型发展区。2013年以来,全县实施征地拆迁项目共36个,征地面积11300亩,涉及拆迁群众6160户、15400人,社保安臵7521人。全县共修建安臵点22个,建筑总面积万平方米,修建安臵房23099套,拟安臵56969人。
二、存在的问题
(一)安置房建设普遍滞后。征地拆迁中,群众最关心的就是安臵问题。当前,安臵房建设跟不上进度,被拆迁群众不能如—1—
期得到安臵,已成为影响征地拆迁的一个重要因素。个别地块的拆迁户因安臵房未按时建好,甚至几年时间都在外租房居住,有的拆迁户孩子大了要结婚没有房子,有的拆迁人员在外租房期间死亡,其本人及家属对未能入住新房感到及其遗憾,对政府存在不满情绪。
2---但现行社保政策制定不够合理,重点考虑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其余年龄阶段的拆迁人员存在个人部分缴费困难。比如成都市有关文件规定,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以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2—
按28%的缴费比例,根据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被征地农民个人、当地政府共同承担。
(三)社会舆论引导失范。正确的舆论导向可以为征地拆迁工作提供舆论支持、营造良好氛围,也能纠正强制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反之则会阻碍拆迁工作,影响大局,激化矛盾。个别地区的“违法强拆”和“不文明拆迁”经媒体
4---划、建设、公安、工商、供电、供水以—3—
及相关乡镇等多个单位和部门,在动迁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做好各自工作,如房屋产权证、房屋评估、商业用房、水电、有线电视、网络、户籍等许多情况需要统计核实,各个部门的工作成效都会直接影响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展。三是司法强拆执行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实施后,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但因征地拆迁问题的敏感性及司法强拆尚无实施细则和具体案例可以参照,法院作出司法强拆决定往往十分审慎,地方政府向法院提出的司法强拆申请短时间内难以落实和执行到位, 在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的情况下,为加快进度,经过集体会商,对于个别区域的个别“违建户”、“抢种户”、“钉子户”、“蛮缠户”等给予了适当补偿。另外个别拆迁户背后有特殊关系,在拆迁过程“打招呼”,拆迁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迫于
6---三是部分过去按旧政策进行补偿安臵的征地拆迁群众与现行政策攀比,导致心里不平衡,要求政府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如赵镇十里社区100余人不满2001年征地拆迁的补偿安臵政策,集体上访提出按现行政策予以补偿的诉求。
(六)补偿标准不尽合理。目前全县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征地执行的政策补偿标准均严格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但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县房管局牵头,实施政策标准却不同于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同时,大型水利工程项目如东风水库项目实施拆迁则按相关移民政策执行,而乡镇集体土地整理项目拆迁实施政策标准又不同于集体建设用地征地拆迁。拆迁群众容易混淆以上几种拆迁,相互之间进行比较攀比,容易造成误解上访。
(七)户籍政策有待革新。一是当前户籍制度改革,造成一部分人处心积虑想钻政策空子,农村征地拆迁区域户口激增,其实这部分人只是空挂户口,8---的步伐不断地加快,城市化进程稳步向前推进的同时,扩大的工业建设、道路建设等使得农村耕地占用现象逐渐普遍。在这过程中既有国家批准的合法占用,也有一部分私人非法占用耕地的现象。不管是哪种形式,耕地被占用的同时,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也随之而动摇。在这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的社会**和纠纷,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随着越来越的的农民工放弃最初的耕种生活而选择去大城市谋生存,占用耕地的现象以及引发的社会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我的家乡是湖北省孝感市的一个农村,伴随着国家土地征收政策的出台以及本地城镇扩建、工业建设的需要,本村以及周围的乡镇土地已经有部分被逐渐占用,作为城市开发的物质基础,推动城市化建设。为了充分的了解土地占用现象所造成的问题以及给各方面带来的影响,我利用apec放假归家期间采
10---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以及道路修筑的需要,有必要对土地进行一定数量的征收,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
较合理的城市化格局。
在农村,土地征收虽然是宪法规定的合法行为,但从一开始,由于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并且难以规避一些非法操作的行为,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农民之间或者农民与当地政府的权利与利益冲突。
通过采访式调查可知,占用耕地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1.占用耕地现象直接影响着本地农民的生活。据我了解,一些农民由于自己的土地很大一部分被划在城镇公路建设的范围内,根据国家规定,当地政府对其土地进行了依法征收,并且按规定给与了一定的补偿。但是该农民剩余的12---将其建设为有利用价值的工厂或建筑,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而且一旦遇到大风天气,对周边环境也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
4.农民维权意识普遍不足。在遇到私人企业非法占用耕地的情况时,大多数农
民即使所得补偿微薄,却不会主动站出来向相关企业据理力争,并不认为所得补偿违法了国家规定,反而觉得自己的土地被卖出,能够得到补偿就已经很不错了。而这种心理更加助长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行为。
5.由于农村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在土地征收方面缺少法律法规的约束
以及相应的组织监督、民众监督制度。在接受调查的村落,土地征收行为并
不透明,在确定被征收目标之前并没有把相关政策规定公布给广大民众,具体的补偿措施和补偿金额也没有让当
14---审查,慎重界定,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政府土地征收主管部门做出征收土地决定的依据。确立补偿前置程序,对无论属于公共利益或商业性征地均需给被征地人补偿或赔偿到位后再行征地。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鉴于农村地区法制建设并不完善的现实,制定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当出现有关征地的诉讼时,法院无法受理,或即使受理,又因为没有明确的补偿标准而无法执行判决
4.建立有效率的审查监督制度
政府或者私人企业在征收土地之前,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阐明征收土地的原有以及土地征收完成后三年以内的规划。相关审查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所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与认定,符合要求方可批准。同时,要委派相关人员对土地征收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避免出现土地征收完成后却被闲置的情况,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土地资
16---的妥善解决。我国拥有几亿农民,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切身利益的维护,对于整个国家发展来说都至关重要。
此次调查让我更加清楚的看到了农村现今仍然存在的许多问题,农民们的诸多困难。这一群体数量庞大,却没有足够的接受教育的机会,没有十分富足的生活水平。这次调查的亲身经历让我深切地感到农村建设的道路依然漫长,任务依然艰巨。切实解决农村农民的问题,我们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飞速发展,丰衣足食的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篇3: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
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的调研报告
要发展就要建设,要建设就免不了要拆迁。而征地拆迁工作,一头要保证各项重点工程及时用地,推动经济发展;一头又要依法保护被征地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征地
18---国家还没有制定和颁布征用集体土地和农民房屋的专门法律法规。因此,在解决农村土地的征用和农民房屋拆迁的问题上,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
2.征地拆迁的政策法规缺乏动态管理。目前,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均依据的是地方性规章。随着经济建设的加快、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在近年来土地、房价均有较大幅度上涨的情况下,地方性行政拆迁规章制定几年不变,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对征拆政策的落实与工作的推进带来困难。
土地价差大,导致征拆难
近年来,因为物价上涨、土地紧缺等缘故,导致了土地征收价格的调差频率也极为快速。以我处土地为例,2012年期间,我处土地征收价格在3万元左右一亩,而到了2013年土地的征收价格又上涨到了37000元左右一亩地,再过渡到现在的4万余元一亩地的价格。短短3年时间中,土地的价格却跳了几个
20---用等,可用资金便已所剩无几了,投资业主方即使愿意补差价也会感到无能为力;其次,也存在部分投资业主方钻国家征地补偿标准的牛角尖,而把激化后的民众纠纷矛盾臵之不理,而让政府部门来作善后工作,无形中给我政府部门在往后的征地拆迁工作中增添了难度。
违章建筑加剧了征拆难
城乡结合部的违章建筑不仅影响了村容村貌,更增加了征地拆迁难度,造成资源的浪费。由于诸如我国目前有关征拆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失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城中乡”的违章建筑严重,而我辖区违章建筑也达到合法建筑的三分之一,这不仅造成我辖区的大量经济损失,更加给征地拆迁工作增加了难度。
征地补偿费分配难
目前农村征地补偿分配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征地补偿分配存在两难:一是确定分配对象难。“城中乡”的情况复杂,有的是纯土地承包经营户;
22---担心。由于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健全,他们失去了世代赖以生存的土地,加上文化程度不高,没有专业技能,就业困难,担心生活水平比原来会降低。三是“城中乡”的农民原来靠着种菜、水稻、养殖业等相对还比较富裕。群众担忧:“地被征了,地没种了,养殖业不能办了,失地
也失业了”。我辖区中还有部分干部反映:“我们也有实力发展,也有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可我们自己要征用自己的地搞项目,却非常难。”
二、以人为本、深化改革,实现和谐征拆
征地拆迁问题是当前社会的焦点、热点、难点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依法征地、深化改革,城乡
统筹,调整好国家、集体和被征拆群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实现和谐拆迁。
完善政策法规,为实现和谐征拆提供法律保障征地拆迁必须坚持以确保被
24---拆迁方案能够充分反映民情、体现民意,各方利益兼顾,多方利益均衡分享。
2、切实落实“三公开”。做到征拆数量公开、补偿标准和安臵政策公开,补偿金额公开,并接受审计监督与被拆迁群众的监督。
土地征收自查报告篇三
第二节 海南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
土地不仅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同时也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和生存保障,保护土地权利就是保护农民最根本的利益。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迅速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的规模不断扩大,被征地农民数量急剧增长。2000年以来海南省耕地平均每年减少4527公顷。土地征收会导致农民土地及土地上的各种权利的消灭,成为目前影响农民土地权益的重要因素。学者称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已成农业税取消后,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和焦点问题。1近年来此起彼伏海南农村群体性事件,譬如儋州垦区“3·09事件”、陵水“5·14事件”、东方“3·23事件”等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多或少也与征地拆迁有关。海南国际旅游岛将重点建设一批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各类旅游主题公园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所导致的用地需求会在全省范围内对广大农民产生巨大影响,如果一味强调旅游岛建设而忽视对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则会导致诸多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对海南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巨大威胁。征地权滥用、程序不明、补偿低是征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国际旅游岛建设下征地制度的改革要着力解决好这三个问题。
一、缩小征地范围
海南的征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企业为主体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政府主导的土地成片开发项目以及城镇发展一般性项目。万宁神州半岛(香港中信泰富集团)、陵水清水湾(雅居乐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等项目的征地,实际已征地面积1830公顷,占征地总量的14%。2调查显示37.5%的农民认为当前征地规模是偏大的,认为适中的占27.4%,对征地规模不清楚的占了23.6%3,这项数据充分说明了海南存在征地规模偏大且相当一部分农民对征地情况不清楚,印证了“公共利益”在海南征地中的不确定性。为此,必须将征地范围限定在科学的范围内。
(一)限制征收权的行使 1 “学者称土地问题已占全部农村群体性事件65%”,载新浪网:,浏览时间:2010年11月20日。
2 罗保铭:“关于海南省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今日海南》,2010年第11期。
3 梁亚荣、盛宪鹏:“海南土地征收中土地权益保护的调查与研究”,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
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需要大量的建设用地,政府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追加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土地供应量4,基于此,我们要严格限定政府必须基于真正的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实行征收权。虽然人们普遍认为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但并不意味着对此问题我们只能无能为力。实际上,在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时,我们可以一方面通过禁止性列举的方式将一部分非公共利益的事项予以排除,另一方面确定正当的程序来确定“公共利益”更为重要(确保公众参与的正当程序)。即便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只需要,政府在实行征收权之前也应充分尊重农民的私有权利,基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政理念,政府不能直接动用公权力将集体土地收归国有,而应在进行征收前与村民代表进行平等协商,尽量通过市场价来购买土地,在土地权利人拒绝协商或是长期不能达成协议时政府才强行行使公权力予以征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证集体农民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环境中真正获益,才能使他们也真正成为海南的建设者。
(二)建立多元化的非农化模式
除了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外,对于非公益性项目的农地转用,应允许多元化的转用模式,这将彻底改变我国土地一级市场,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平等,从而从根本上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农民的利益。海南应进行大胆创新,对非公益性项目的农地转用采取以下模式进行:一是城市第三方购地模式。该模式由第三方(现主要为储备机构)按照平等协商买卖的原则,将原来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变为国家所有,第三方在购地后通过出让租赁、招标拍卖和股份制等市场化方式将土地交给使用者使用。在这个模式中,土地的价格由双方协商,政府只负责监督是否符合规划控制和相应法规。二是农地直接入市模式。该模式中规定只要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均可以与国有土地同样的身份——同地、同价、同权,企业第一次交给集体的土地租金就相当于目前国家的征地补偿费,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益。这些做法和200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六)条“积极发展热带现代农业,积极推动热带特色农业与旅游相结合,制定实施观光农业、休闲农业支持计划,建设示范基地,拓展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空间”以及第(二十八)条“加大政策支持,稳步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农村集4 “海南官员:将向国土部申请追加海南用地指标”,载。
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试点”的精神是一致的,值得推广。
二、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农民的收入不因征收而降低为原则。2009年开始实施的《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将征地补偿费,综合赔偿倍数提高为21—26倍。调查显示土地征收后收入水平有所降低及降低很多的分别占18.6%、13.6%,海口、东方分别有33%、35%的人表示征收后家庭收入下降很多了。5早期拖欠、截留、挪用的农民征地补偿费还有相当部分没有追缴到位。目前的补偿主要采取一次性的货币安置,没有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也缺乏对农民自谋职业的专业培训,导致失地农民的后续生活难以得到保障。土地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制度的典型制度。社会发展至今,绝对私权的观念已越来越站不住脚,个人为了公共利益而牺牲部分利益是必要的,但个人由此而遭受的于一般税赋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或偶发性损失,理所应当籍公共之手来予以弥补,惟有如此,我们才能够在社会公共利益与特别牺牲者二者之间寻找到公平和正义。6
(一)提高补偿数额
1、拓宽补偿范围
我国农村尚未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农村发展的社会福利主要靠土地实现,土地的失去将导致安定的无保障状态,农村承包经营权既是农民重要财产权,又是农民的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的依托。土地征收就意味着以上权利的失去,因此,应将土地征收补偿费范围修改为包括土地所有权补偿费、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少数残存土地补偿费、对相关损害补偿费以及安置费和福利费等六项。
2、提高补偿的标准
征地的补偿标准应当贯彻公平合理的原则,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农地的市场价格,即以一个比较公正的价格体系来反映土地的价值,在征地时依照该价格体系5
67 梁亚荣、盛宪鹏:“海南土地征收中土地权益保护的调查与研究”,载《海南人大》,2010年第5期。沈开举、程雪阳:“中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和法治化”,载。浏览时间:2010年11月11日。
为标准来对农地实行补偿。在具体的方法上,我省应充分运用已完成的农地分等定级、核定农地基准地价的工作成果,使农地地价与城市地价一样走向规范化。在此基础上土地补偿标准不再以产值为标准,而是以地价为标准,综合考虑供需、区位等相关因素来确定。
(二)拓展社保资金渠道
应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探索在征地补偿时,用地单位单独列支社保资金。《海口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在2010年7月份通过,根据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海口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将得到有力保障,实现“老有所养”8,为了充分保障失地农民的生活,省政府应该逐步将《办法》推广到全省范围。同时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与经济增长、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要探索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资金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协商用地单位优先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除此之外,农民还应合理分享农地转用以后的土地增值收益。建议地方政府要拿出70%以上的土地出让金来建立对失地农民的失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和养老保障制度。这既有利于保障农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成果,也有利于减少地方政府征地的激励。
三、
构建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征地方案的确定到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的土地征收程序。但调查表明,在征收过程中,11.4%的农民对政府的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及范围等情况根本不了解,29.8%的农民不太了解;在了解征地目的、补偿标准及范围的农民当中,只有15.1%的人是通过正规的征地公告途径了解相关情况的,且各个地方的情况不尽相同,儋州只有9.7%的人是通过征地公告知道的。9可见,地方政府对法律规定的征地公告并没有很好地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没保障,土地权利不可避免要受到损害。因此,构建正当的土地征收程序是改革征地制度的重要内容。
笔者以为,科学合理的征地程序应包含以下七个方面: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征地申请。这和现在的要求没有大的8 “海口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养老金 实现老有所养”,载中国改革论坛网:,浏览时间2010年10月19日。
变化。
2、初步审查。被征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征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进行审查。审查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保障集体和农民尽早参与征地过程,允许其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寻求司法救济;允许集体和农民与地方政府进行直接磋商以缩短征地时间。具体包括以下步骤:(1)通知公告。征地机关接到申请后在合理时间内将用地单位的用地目的、范围、期限、面积等内容通过张贴通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单独通知被征收的集体和农民,确保其有充足的时间准备参与有关程序,否则视为程序违法。(2)提出意见。集体和农民可以通过递交书面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方式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提出意见,特别是对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集体或者农民可以要求听证。(3)公开审查结果。征地机关及时将初步审查情况和结果向集体和农民通知或公告。
3、征地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征地材料连同集体、农民的意见一同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审批阶段一般不再进行听证,以节省时间。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公众的意见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进行认定,对征地范围、期限、面积等可以直接变更,并说明理由(说明理由也是程序的价值之一)。征地审批只是对征地公共目的合法性的认定,一般不涉及征地补偿问题,只有在双方达成征地补偿协议时才一并审批。对征地方案有异议,特别是对有批准权的政府认定征地行为合法性、必要性的结论有异议的,集体和农民以及用地方都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立法机关检举、控诉。检举、复议或诉讼一般不影响征地程序的继续进行。立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权对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成为相对方的法定救济手段,有助于保障征地权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利益。
4、公告、登记。批准征收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审批的征地方案公告,并通知有关集体和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集体和农民对有关土地权利和附着物进行登记,作为补偿依据。土地权利人过期不登记,视为放弃权利。
5、签订补偿协议。应取消征地补偿上限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组织用地单位与集体、农民就征地补偿费直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程序应公开进行,允许集体和农民参与,并可以
要求听证。对裁决不服的,集体和农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也可以依法向立法机关检举。提起诉讼的,法院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补偿费用。这样既扩大了司法权对征地补偿的审查范围,也加强了立法对征地权的监督,能保证补偿的公平性。
6、征地费用的给付。足额给付征地补偿费后才能实施征收,否则视为程序违法,这是保护集体和农民利益的重要措施。
7、实施征收。按补偿协议给付征地费用后,实施征收,注销各种土地权利证书。集体和农民不交地的,可以强制执行。
只有在征地过程中认真落实以听证制度为核心,以公众参与为价值取向的程序正义要求,真正将被征地农民看成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主体,看作是法律上“大写之人”,保护其合法土地权益并协调社会各方面的不同利益间的冲突,才能完成建设发展海南的长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