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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一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往来款项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1、医院要及时清理应收医疗款,对于未收回的公费、医保病人费用,要进行分类明细核算。对于不能收回部分,要分清原因及时进行处理。超过3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医疗款,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作坏账处理。
2、按期结算医保记账款。发生医保剔除项目,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尽量减少医院损失。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医保剔除款,一年汇总上报两次,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后,作费用处理。
3、因工作疏忽引起的收费差错,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赔偿一定的损失。出现病人欠费现象,财务科会同有关科室共同组织催讨欠款,力争减少医院损失。
1、对其他应收款项,财务科应随时催收,及时清理结算,防止拖欠,减少呆账的形成。
2、职工因公出差确需暂支差旅费的,应填写出差任务单和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到财务科办理借款手续,在出差回院后一个月内到财务科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款;若超过一个月时间未办理报销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将从该职工的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直至全额收回。
3、采购需暂支、预付货款的,要填写借款单(注明付款方式:转帐支票、网银、现金等),注明借款用途、金额及收款人详细资料,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予以办理预付暂借手续。该笔业务需由经办人员负责在一个月内向收款单位索取有关发票凭证,办妥物品验收入库手续,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冲销原暂借预付款。超过一个月未办理报销手续的,财务科应采用各种方式予以告知。若在付款后三个月内未能办妥有关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则从第四个月起,财务科将从该经办人员工资、奖金中逐月扣回该部分暂借预付款,直至全额收回。
4、领用备用金要实行定额制。因工作需要领用备用金,由领用人填写借款单,经有关领导审批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领用部门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备用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凭有关发票、单据向财务科报销。对违反规定用途支用备用金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应拒绝报销;对于超期不报的款项,应督促及时报销;对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进行核对;对于不需用的备用金,应及时结清收回;每年年终结清,次年重新办理借用手续。
医院在收到货物时,若发票与货物同时到达,则货物验收后按发票金额记账。若货物先到而发票未到,月末根据对方提供的出库单或销货清单入库,次月发票到达后若发票与出库单或销货清单不符,则需用红字冲销原入库数量和金额,按发票数量和金额重新入库。
不准将收入列入该账户进行核算;对暂时无法明确的各类资金须在年终前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及时通过函电方式与对方单位进行联系查对。年终财务科打印询证函交经办人或对方单位核对,以从外部取得确认往来款项真实性和正确性的有力证据,从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金额相符。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二
1、学生的代办项目不能跨学期收,本学期内进行结算,期末无余额。
2、通过加强应收、应付款的管理,加强资金的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延长应付账款的还款期,合理高效使用资金。
3、对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应按照购货或劳务合同的规定,按单位名称分科目设置有关的明细账,详细记载。
4、对应收、应付款项,应督促有关经办人员或单位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定期向领导汇报往来款项的发生及结余情况。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往来款项的使用、清理、结算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资金安全,明确相关经济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往来款项是指学校日常各项经济活动中处于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包括具有应收性质的债权类资金和具有应付性质的债务类资金。
第三条债权类资金包含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本办法所指债权类资金仅涉及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应收账款是指学校应该收取但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应当收取但尚未收到的学杂费、住宿费、各种代收费、各种赔款、经营收入及尚未收到的其他款项。
(二)预付账款是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包括工程预付款、设备预付款、材料费预付款以及各类会务培训费预付款项等。
(三)其他应收款是指学校除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外的其他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
(一)专人负责原则。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经办单位负有审批、监管和协助清理责任。
(二)及时结算原则。借款须一事一借,及时结算,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五条债权类资金办理规定和流程
(一)办理规定
1.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经办人须为本校在职在编、同工同酬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和非学校正式职工不能办理。
2.采购货物或购买服务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提供有效合同(协议)。
3.办理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账款,应根据有效合同,在项目经费预算内严格按学校有关经费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预付账款支出手续。
4.办理版面费、专利申请(维护)费等应收款项,应提供录用通知书或收费通知书。
5.参加会议形成的应收款项,例如会议注册费或参训培训费,应提供提前预交相关费用可以享受优惠折扣的通知。
(二)办理流程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办理分为个人因公借款和单位往来预付款。
1.个人因公借款业务办理流程
(2)借款人将经本人签字的借款单提交给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核;
(4)经办人凭填写完成的借款单或网上预约单等材料,按照《石河子大学财务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借款手续。
2.单位预付款主要业务办理流程
(5)财务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付款手续,留存请款单第二联,作为查询、催报的依据。
第六条债权类资金期限要求及报销处理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事项一经产生,经办人须及时到计财处办理应收账款还款和预付账款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预付的进度款,须在得到基建处的支付审核意见后,凭发票办理核销手续。
(二)仪器设备预付账款,须在安装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办理核销手续(办理核销手续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发票、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固定资产入库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公告、合同等)。
(三)会务费、培训费、版面费等借款须在借款产生后3个月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一)经办人的责任
1.经办人是报销或还款的直接责任人,对借款的申请、跟踪追索报账凭据、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承担直接责任。
2.经办人须在欠款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3.经办人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或者退休、校内调动、调离学校、辞职的,应结清本人经办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
(二)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3.预付账款确需变更经办人的,经费审批人(项目负责人)须督促和落实交接工作,及时办理经办人变更手续,并督促新的经办人继续履行预付款冲销、追偿责任。
(三)经办单位的责任
经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兵团及学校的规定,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审批、监管和清理,及时做好催收、催报、催记和催结工作,高度关注并积极防范财务风险。
(四)计财处的责任
3.计财处报账会计具体落实债权类资金的核算,提醒督促经办人及时结清债权,对形成的债权终身负责。
(五)人事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离职、调动、退休的人员,人事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财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的责任
对于拟办理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人员,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先由计财处审核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是否已核销,待计财处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同意其办理相关手续。
(七)审计处的责任
审计处应当不定期开展全校未按时结清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专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逾期未报销或还款处理
(五)经办单位应严格履行追还欠款的职责。对于存在超过3个月期限未报销或还款的借款业务,学校将在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中给予相应扣分处理。
第九条债务类资金包含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本办法所指债务类资金仅涉及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三个会计科目。
(一)应付账款是指学校因购买材料、物资等应付的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款项。
(二)预收账款是指学校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预收的款项。
(三)其他应付款是指学校除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应缴财政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利息、预收账款之外的其他各项偿还或结算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应付及暂收款项,如保证金、押金、学费暂存、科研经费暂存、取得应转拨给附属单位的财政补助经费等。
(一)分类管理原则。应付及预收款项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分类管理。
(二)及时清理原则。对来源信息明确的应付及预收款项,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一条债务类资金办理规定及流程
(一)各类质保金的支付,须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时间,到期后确认已无质量问题,经相关部门审批,收款单位开具收据,待验收的项目还须办理验收手续后,方可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各类保证金及押金的支付,个人办理须提供原始收据,并填写《石河子大学借(领)款据》;单位办理须自行开具收据,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到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三)学费类暂存款的核销,查明学生信息及资金用途后,计财处应及时做收入账务处理。
(四)科研类暂存款的核销,科研负责人应在计财处指定网址自行查询来款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3个月之内及时办理科研经费入账手续;对于3个月以上无人认领的款项,计财处与科研处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督促相关负责人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五)其他类暂存款的核销,如非同级财政拨款等,相关责任人应在计财处指定网址自行查询来款情况,并在款项到账后3个月之内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六)属于3年以上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项,由计财处按照年度汇总,提交学校审议同意后,列入学校其他收入,并建立备查簿。
(七)对列入其他收入的款项,今后若被确认,须办理入账及资金支付结算手续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及相关资料,经学校有关部门核实签批,报计财处审核后,按照审批意见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经济活动秩序,加强往来款项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一)预算控制原则:不办理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项业务。
(二)专款专用原则:一事一借,责任到人,专款专用。
(三)及时清理原则:及时清理、核销,避免长期挂账。原则上前款未清,后款不借。
(四)分类管理原则:对往来款可按金额、账龄、往来对象类别和重要程度等标准进行分类管理,区别对待。
(五)公务卡优先原则:除不具备刷卡条件等特殊条件外,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公用经费开支原则上使用公务卡支付,不得办理借款手续。
第四条应收及预付款项借款程序
(一)办理借款业务时须填制“借款单”,应载明借款金额、事由、预计还款期限、借款人姓名、日期等要素,并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二)办理借款业务时须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通知等。
(三)办理仪器设备、大宗材料、服务以及工程项目等采购借款或预付款项,需完成政府招标采购等程序,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严格控制总额和占用时间,并定期进行清理。
(二)建立往来款日常动态清理和年末全面清理机制。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占用情况实时动态跟踪清理,年末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挂账时间超过一年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列入重点清理范围。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销
(一)基本建设项目发生的预付账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评审手续,并核销往来款项。
(二)用于零星购置的借款,应在完成采购后一周内办理验收和报账手续。
(三)其他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核销原则上应在事项完毕1个月内办理,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因故未使用或无法核销的,应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原则上应在每年年终财务结账前核销,如因客观原因需延缓核销的,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并向财务部门提交备案说明。
第七条坏账核销
(一)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二)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预付账款不再符合预付款项性质,或者因供应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可能无法收到所购货物、服务的,应当先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再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三)逾期三年或以上、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予以核销。核销的应收账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因单位或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不得确认为坏账,除赔偿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已确认为坏账并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在诉讼时效内积极行使权利。
第八条单位职工调离、退休前应当及时核销个人借款,未核销不得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九条应付及预收款项业务实行“谁经办、谁审签、谁负责”的原则,并及时进行确认。
第十条应付及预收款项的确认
单位收到应付及预收款项后,财务部门应对金额、日期、来源和用途等信息进行认真甄别确认,严格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一)对于按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其他部门的各类款项,应由专人管理,及时足额上缴。
(二)对于能够确认为单位收入的款项,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确认为单位其他收入或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对应付及预收款项确认有误的,单位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三条往来账款发生后,要及时登记入账,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对往来款的时间、金额和事由等应进行及时确认和核准,入账时必须做到业务事项明确、科目运用准确以及账务处理正确。
第十四条加强往来款项核查,对账龄长、余额大或余额小但往来频繁及非正常项目要逐笔逐项分析,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核对,以双方认定一致的金额入账。对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及时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五
第一条为加强后勤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往来款项的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业务结算。
第三条集团各单位往来业务的总账及明细账由集团财务部各分管会计负责核算和管理。各分管会计应根据往来业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往来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第四条集团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要求双方单位填写《z后勤集团内部结算〈转账〉单》。由收款单位填写具体结算内容与金额,经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经手人、领导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将填列完整的单据交集团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集团各单位主管会计(报帐员)或收费负责人要建立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簿,按业务内容、往来单位(个人)、经办人员、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账务清理和核对;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与各单位负责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核对上月往来款项总账、明细账及备查账金额,及时调整误差,保证账账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将核对无误后的往来款项按月结出各账户的余额,依据不同的往来科目,打印明细清单,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偿债务。
第七条每年第四季度,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会同各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会计、报账员)、收费负责人对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核实往来款项,采取措施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条年度末,各往来结算科目的余额应结转下年,并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以便进行账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催收,对收回有困难的款项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领导及集团有关领导,申请帮助解决,最大程度避免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符合坏账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各单位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坏账处理。
1、债务单位撤消,经民事诉讼确认无法追还的款项;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应收往来业务,要建立备查簿予以登记,并督促有关经办部门相关当事人继续催收。
第十三条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
本条款仅适用于集团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应付账款”等债务,账龄超过三年的,经确认为无法清偿时,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经各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做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六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借款规定:
(1)借款人借款时必须写清投标项目及收款单位;
(2)投标保证金必须是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不允许以现金形式支付;
(3)如是请外单位围标,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注明清楚。
2、其他因公借款规定
(1)借款人需注明借款原因及费用清单;
(2)借款人按《借款单》格式要求逐级签字审批。
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借款报销规定:
(1)经办人报账时必须根据借款时的挂账单位核消帐务;
(3)营销中心总经理约定回款时间及确定责任人;
2、其他因公借款报销规定
(1)借款人黏贴费用票据并按借款原因填写付款单;
(2)借款人按审批权限逐级签字审批;
(3)借款人当月借款当月报销;
(4)借款人在第二次借款前必须首先核销上一次借款,若上次借款尚未报销,财务不予再借款。
(5)财务部根据公司《关于公司各部门报账规范制度》执行借款清理。
带责任罚款100元。
2、财务部于每月25日前统计、编制各部门《回款情况表》并报董事长
处,逾期罚款300元;
4、各业务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经与甲方盖章确认后的《往来对账单》上报至财务部,逾期不报,财务部报董事长处审批后罚部门负责人(按每笔应收款)1000元。
5、对于逾期5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由财务部统计上报至董事长处,研究决定后处理。
3、当年应付款项需在当年挂账,若发生应付款项跨年度挂账,每出现一次处罚部门报账员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200元。
4、财务部依据审核批准的各业务部门付款计划支付,违规支付财务部经理罚款1000元/次。
6每年12月25日前由各部门报账员根据财务要求的对账单格式分别将各部门应付账款客户签字确认的《往来对账单》上报至财务部,逾期,财务部报董事长处审批后罚部门负责人(按每笔应收款)1000元。
7、对于逾期未领取的应付账款,由财务部统计上报至董事长处,研究决定后处理。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七
为加强学校的资金管理,提高有限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财务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费指标内借款,经费负责人应严格审核借款理由及借款金额。借款必须由本校正式职工经办,借款人与经办人必须一致。借款经办人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必须先办理未了款项的清理移交手续。
二、借款实行前款不清新款不借制度。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师资培训费借款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填写延期归还借款申请,延期最长为一个月。超过期限不还者,自下月起扣工资归还借款。借款人因调离等原因无工资者,从审批人工资中扣还。
三、各部门确因业务需要设立周转金的,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业务特点、借款理由及周转金借支数额(最高限额为叁仟元),经计划财务处核准后办理借支事宜。
四、周转金实行定额管理,每个部门不分经费项目,只能设定一笔周转金,各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周转金的借支、使用、清理工作,应在12月20日之前结清周转金借款。凡不及时结清的部门,下一年度将不予借支周转金。
五、购置设备、专项维修预付款:
1、购置设备,原则上不得支付预付款,如确需支付预付款,应不超过设备费的50%。
2、购置进口设备,因预付款数额大、不能及时结算,借款时间可放宽到半年。
3、购置软件,若开发商要求先预付款,学校应根据软件安装进度付款,付款方式:第一次预付款数额不得超过30%;第二次预付款(软件安装后)不得超过30%;第三次付款,凭手续齐全发票及固定资产验收单支付。
4、课题经费购置设备,由课题负责人严格控制预付款数额。
5、专项维修预付款,应根据工程进度付款,预付款总数不得超过50%。
6、支付预付款,须填写“预付款审批单”,预付款时间超过半年不能结算的,须经分管财务校长审批。
六、应付设备、工程保修款: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业务。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八
主要包括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
债权性资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
债务性资产: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
财务部负责应收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及预付账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由于赊销商品与商业客户间形成的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财务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二)预收账款
预收账款是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商业客户预先支付货款形成的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财务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三) 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广告播段、备品备件和个人借款等过程中,预先付款与供货方形成的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设备部、后勤保障部、技术部等部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四)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是企业在销售或采购过程中,向对方暂时收取和留存的保证金、抵押金、质保金等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设备部、后勤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五)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是企业在采购原辅材料过程中,由于赊购货物与供货方形成的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采购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六) 预付账款
预付账款是企业在采购原辅料、备品备件、固定资产、购买专利技术,预付货款或分期向出售方支付货款而形成的资金往来业务。
业务部门:采购部、研发中心、设备管理部
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
(一)应收账款的授信:由集团财务部根据营销公司下一年的采购预算情况制订营销公司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
(二)授信额度确定后,财务部要跟踪管理,及时掌握客户的资信和营销变动情况,在规定的授信额度内开票,保证企业资金的良性循环。
(一) 完整性:业务部门送交财务办理业务的票据须齐全、完整、审批手续健全。
(二) 及时性:业务部门需在开具或收取的票据当月,具体按《结账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将票据送交财务部进行业务处理;对于需要进行检验后才能结账的业务,必须在检验合格的当月将票据送交财务部进行业务处理。
(三) 准确性:业务部门须根据合同、价格审批单准确计算应付款金额,严禁超越合同付款。
(四) 连续性:业务部门经办人员发生工作调动时,须对尚未结清的往来业务与接替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见“附件一”)。
(一)对账责任部门:财务部下达对账指令,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账务核
对工作,业务部门须积极配合。
(二) 对账方式:采取面对面直接对账或函件、电话等间接对账方式。
(三) 对账期限:
1 定期对账:每年核对一次。
2 不定期对账:对于超过3个月呆滞不动的往来业务,财务部将随时向业务管理部门下达对账指令。
(四) 对账要求:
1在接到财务部下达的对账指令后,业务管理部门应于5日内完成对账工作,并出具对账总结。
2 财务部根据对账总结向业务部门下达业务整改或清结通知,业务部门于5日内完成整改或清结工作,并将结果通知财务部主管会计。
(一)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无法收回的款项;债务单位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且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
(二) 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 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 须提供企业依法催收磋商记录或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催收记录和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4 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附件二)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1 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 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 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5 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四) 核销坏账后,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一) 上报文件的要求
1 发生损失事项,应上报正式文件一式两份,主送单位为“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份文件应同时附带内容相同的附件,分别送交股份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一份、财务管理部一份。
2 上报文件要装订整齐,如果附件太厚无法装订,应拆分装订上报。
3 件正文内容包括:拟核销资产的名称、核销理由、核销金额。坏账核销需说明对业务员的罚款金额、扣除罚款后的坏账金额。
(二)文件的附件内容要求
1 申请核销坏账近期明细账页、《坏账核销申请表》、《坏账形成情况明细表》(附件三),分别由形成坏账的业务员、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厂长、厂长签字。
2 有法院、工商局等政府机关出具的正式法律文件,能够证明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清算,应附带正式法律文件(如破产终止裁定书、清算报告、工商局在报纸上的注销公告、工商局开具的证明等)。
3 债务人死亡的,应附带死亡证明等相关文件。
4 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须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详细填写坏账核销理由并出具相关材料。
5 涉及处罚责任人的,需要提供责任认定、处罚金额材料。
(三) 上报方式及批复程序
1 发生上述事项,首先将上报材料报集团财务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再形成正式文件上报。同时,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请。
2 集团财务部在正式受理文件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上报内容分别会同规划发展部、科技开发部、资产管理部等部门赴企业进行审查,同意后在《资产损失处理意见书》(附件四)上签字盖章,可据此进行账务处理。如日后与董事会批准结果有差异,按董事会的决定进行会计调整。
3 在董事会审批后,由集团财务部在企业上报的文件上签署董事会意见并盖章,返还企业,作为最终审批意见。
4 原则上需在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但如果股份公司在上述规定的15天内仍未有审批意见或答复的,可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先行处置资产。
(四) 上报时间要求
每年董事会审批一次资产损失,在6月20日前受理上半年核销资产损失的申请,在12月31日前受理下半年核销资产损失的申请,超过受理期限将顺延到下期核销。
(一) 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责任。
(二) 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 应收账款未进行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未及时追索或者未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责任。
(四) 业务部门未按财务部要求及时完成财务清结或整改工作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
(五) 业务人员进行工作调动时,未按本制度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处罚,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 未按债权性资产坏账报批程序办理的,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企业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 往来账务交接明细表
(二) 坏账核销申请表
(三) 坏账形成情况明细表
(四)资产损失处理意见书
往来账款的管理制度篇九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风险,及时清理不合理的资金占用,保护集团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后勤集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部门、各中心、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往来账款的核算及管理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和各单位同为往来账款的管理主体。各单位为往来账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往来款凭据的保管、记录、核对以及核销工作;财务与资产管理部为往来账款的监督主体,负责往来款的账务处理、监控以及协助各单位进行往来账的核对。
第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与各单位定期进行交流,相互配合,上传下达,共同做好往来账款的管理工作,双方应做好往来业务发生凭据的保管、审核和记录工作。对往来款项的收付业务,应按规定取得已签订的合法合同正本、审批单、发票、收据、结算报告等所有与业务发生有关的原始凭据,并妥善保管,收付时要按照相关的审批程序进行复核、审批,及时做好明细记录并登记入账。
第六条应收及预付款是指集团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应收款主要为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个人)收取的款项(记账款),含学校往来款。
第七条应收账款:各单位须建立应收账款责任制,重视应收账款的回收工作。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应收款的主要责任人,各单位结账员为本单位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主要执行人,各单位结账员须做好本单位应收账款的凭据保管、登记备查,及时催收应收款项,做好收回款项的核对工作,并定期编制对账表与学校财务部门、集团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进行账务核对、核销。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定期编制“应收账款往来单位及账龄明细表”,报送相应的单位负责人。各单位须及时回收应收账款,对长期未收回的款项应尽快查清拖欠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减少不合理占用降低坏账损失风险。对预计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及时上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九条预付款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预付账款,实行预付账款审批制度,根据签订合同或协议进行支付。
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的责任单位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债务人发生破产、改组、兼并、合营等产权变更时,要及时主张债权。
第十一条其他应收款是指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主要包括各种备用金、费用预支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
第十二条备用金:各单位因工作需要领取备用金的,须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出申请,确定金额,并由专人领取,期间金额若有变动需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交备用金金额变动申请。各单位领用的备用金必须于每年6月底、12月底或营业暂停期间前交回,因工作需要不能交回的,需办理续领手续。
第十三条预支款:预支款是指各单位因公需要对外支付款项,但暂未取得相关付款凭据情况下,以单位员工个人名义向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提请借款。各单位申请预支款,必须由指定专人办理,按要求填制预支单。预支款的经办人要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办理冲账手续。以上预支的各类款项原则上需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冲账手续。如超过三个月以上未办理报销手续的,每月扣发经办人一定金额的工资,直至结清预支款为止。特殊情况,需书面说明理由,并经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批准后,可以不扣发工资,原则上前账不清,后款不借。
第十四条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罚款和赔款等,经办人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扣减责任人当月工资。
第十五条财务与资产管理部须定期对各项其他应收款进行清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禁止各种非因公需要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借款的批准人承担连带负责。
第十七条应付账款是指因购买材料、商品或接受劳务供应等发生的债务。主要包括接受对方单位的提供商品或劳务需付而未付的购货款、劳务款等。
第十八条应付账款的支付主要包括批量付款以及零星付款,批量付款由采购与招标部统一制作付款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与资产管理部综合考虑资金情况予以统一安排。零星的采购款和工程付款凭发票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付款。
第十九条为加强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经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未按合同约定提前或超进度支付的款项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有权拒绝支付,超过合同价款的部分必须另行报批。
第二十条对长期无人追索的款项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告知采购与招标部进行调查,确属不需付的账款,报请批示后,及时做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坏账损失是指集团未收回的应收款经批准列入损失的部分。各单位逾期三年以上的且确定无法回收的应收账款,可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的应收款余额,作为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发生的坏账损失,每年年终决算前集中办理审批。从债权发生之日超过三年债务人未履行偿债义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核定、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控股公司发生的坏账损失按合同约定逾期三年以上的,或虽未逾期三年以上但有确凿证据证明收不回的,由控股公司负责人审核、公司总经理签批。金额超过50000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金额超过300000元(含)以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审批。
第二十三条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应由责任人出具详细的书面报告,填制“坏账损失审批单”,具体列清损失金额、经过、原因、责任、处理意见等内容,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再作账务处理。属人为原因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部往来指集团与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的往来,因交易或劳务需进行结算时,通过往来核算,不直接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往来,由债权方负责对账,债务方予以确认;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与卫生所之间往来的,由卫生所负责对账,集团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予以确认。内部往来最终需经双方分管会计确认后方可挂账,杜绝单方挂账现象。各分管会计必须每月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六条集团下属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与控股公司进行挂账,发生业务时直接支付以相应凭据到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报账。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因业务需要,在办事大厅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的,应指定专人办理,并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办事大厅收银员为上述情况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须由签单人签收。
第二十九条为确保各类记账款项能及时收回,应收款由办理签单记账的单位负责催收。
第三十条各签单人在办理一卡通和充电签单记账时应写明办理单位,如实际结账单位与签单不一致,要及时书面告知财务与资产管理部。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原《浙江农林大学后勤集团往来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