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8日原告刘秀芳与被告张俊礼之子张东升就子女和财产问题经韩集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达成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协议约定,张东升付给刘秀芳现金20000元。1998年4月20日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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