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女 被告:XX 男 原告XX诉称 被告何XX辩称 上述事实,有证实 本院认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
(五)项、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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