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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双方身份的证件(有效护照及居留证);
(2)国内有关方面出具的未婚(离婚、丧偶)证明;(如出国时,领取西班牙居留证前未满结婚年龄者,不需国内的未婚证明)。
(3)西班牙民事登记处出具的未在西班牙任何地方曾登记结婚的证明。
(4)新人的三寸双人相片三张。
在使馆或总领馆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应立即办理一张西班牙文的结婚证明,并将此证明办好西班牙外交部的认证手续,以备后用。
2、旅西侨民也可按西班牙民法关于结婚的规定,按宗教仪式结婚(指教民)或在地方法院或民事登记处办理民事结婚登记。
(1)有效的身份证(护照或居留证);
(2)当地区政府的户籍证明;
(3)使馆领事注册证明;
(4)当事人的出生证明;
(5)未婚(离婚、丧偶)声明。
如果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尚属未成年,须请家长到场签字表示同意。
民事登记手续如下:
(1)当事人双方及两名证婚人(证婚人须是成年人,并在西有合法居留)到民事登记处办理登记,交验所需文件;
(2)若干天后,在经民事登记处法官审查文件以后,再去登记处签字并选定结婚日期;
(3)在指定的日期和时间,新婚夫妇及证婚人到登记处礼堂,在法官的主持下举行民事结婚的婚礼。
按照西班牙法律,办理民事登记结婚者,主持婚礼的法官(或地方长官)须向当事人宣读《民法(CODIGO CIVIL)》第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条的内容,要求夫妇双方遵守。主持法官在得到夫妇双方的肯定回答后,宣布从即日起他们已结为夫妻。新婚夫妇和证婚人在结婚登记簿上签字,法官书记将结婚证明(也即家庭登记册Libro de Familia)交给新人。Libro de Familia可用作证明夫妻关系,也可在日后随时到登记处开出结婚证明,即由登记处把由法官、书记、当事人及证婚人签字的那一页做复印,并盖上确认章。如结婚双方中一方或两方均未掌握足够的西班牙语,须由法定翻译陪同。
在西班牙中国侨民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关于在西中国人的离婚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1、一方为华侨,另一方在国内定居:
如果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和财产的处理达成协议后,须到国内一方的居住地县以上的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如果仅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但就子女的抚养和财产的处理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须直接向国内一方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2、双方均为华侨:
如果要求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无论是一方提出离婚还是双方自愿离婚,都必须向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申请离婚时,双方如果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使领馆申办离婚手续;双方如果有争议的,则应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有无争议,都可通过西班牙法院办理。西班牙法院则会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和西班牙的法律,通过法官进行裁决。如一方离家出走,不知去向,另一方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告其弃家出走;如因此提出离婚,也可向法院起诉。根据西法律规定,在不能将被告传到法庭的情况下,法院可作出准予离婚的决定。
如果要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因故不能回国,可以通过公证处或使领馆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国内的亲友或律师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