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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保险心得体会(优秀15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0-11 10:36:01
2023年学保险心得体会(优秀15篇)
时间:2023-10-11 10:36:01     小编:MJ笔神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在过完了20xx年的圣诞节后,我怀着一颗忐忑的心来到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实习,虽然我是学习医疗保险专业的学生,但是刚出校门的我,对一切还是茫然的,虽然学懂了书本的知识,但对行业和公司充满了担忧,毕竟理论和实践还相差太远,但是经过了这五个月的时间,我更加了解保险这个行业的前景和人保公司的悠久历史,尤其是公司领导的鼓励和关怀以及各位老师的帮助,让我那颗忐忑的心早已放下,坚信自己一定能在人保寿险的闯出一片属于自己的天地。

五个月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将给我的人生留下不可磨灭的记忆,这五个月的时间不仅坚定了我从事保险业的信心,更多的是对于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对我个人成长给予的极大帮助,为我今后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特写下几点体会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选择比机遇重要

保险公司有很多家,我很幸运第一次就选定了人保寿险。中国人保寿险坚持走规模效益化之路,推进超常规跨越式发展,立足全国,放眼国际,着力建设成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业务高速有效发展,偿付能力充足,风险管控有力,综合竞争力强,有中国人保特色的现代化一流保险企业。能服务于这样一家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让自己与公司一起成长,我觉得我是无比幸运。

二、态度比能力重要

那是刚开始实习的两件小事,让我记忆尤深。记得上班的第二周经理让我准备第二天晨会的新闻,我当时满口答应,但是谁知道回到学校停电,我就没准备,心思反正就是一个新闻环节,有没有都行,可是第二天虽然我和经理说明了原因还是被批评了一顿,我心里挺气愤的,当时想真是官僚主义。紧接着又让我作为公司一场大型会议的主持,我紧张的要命,我从来没有在这么多人的面前说过话,虽然主持的词是我精心编写的,并且我背诵的挺熟练的,但是还是出错了,整场会议磕磕巴巴,还有一段空场的时间,会议结束后我害怕极了,心想这次肯定又被经理批评了,但是会后经理却来安慰我,还鼓励我说第一次能这样就不错,我心里挺纳闷的,怎么这么大的失误没批评我呢?后来,经理让我去他办公室和我谈话,他告诉我说:“态度比能力更重要,不论什么事情,你要是认真对待了大家会看的出来,不论最后结果如何没有人会责怪你,而且你自己也会有不小的收获。”当时我心里很感动,更感谢他能让我明白态度比能力更重要,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要端正自己的态度,用心对待每一件事情。

三、氛围比金钱更重要

因为我是学医疗保险专业的学生,我的同学也都在不同的保险公司实习,每天下班后回到学校,我们的话题就是各自在保险公司见闻和体会。有很多同学说,你看我的工资最高,你看我的办公环境最好的等等,每个人都在相互比较,每到这个时候,我都不去与他们争论,暗自给自己庆幸,因为我们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从上到下讲究的就是以人为本,在我们公司就像一个大家庭,平日里工作风风火火,玩起来又是快快乐乐,我们可以为一个工作的问题争执的面红耳赤,也可以为同事的事情到处奔波,在这里没有领导,只有我们的大家长,我们每个人就像一个个家庭成员,牢牢的凝聚在一起,能有这样的工作氛围,我想这比金钱重要太多了。

自己在人保寿险锦州中心支公司的每一天更多的是在发现自己,加速自己的成长的过程,我知道自己差的还很远,我还知道自己要多努力多坚持!更用心的学习有用的知识,用心去做,用自己辛勤的汗水成就自己美好的未来!

人寿保险公司心得分享范文3:

1月加入保险业,至今不到两年,虽然没有取得优异的成绩,但在九三营销部获得了很多荣誉。这不仅提高了我的经济收入,精神上也得到了很大的满足,更体现了我的人生价值.这都证明了我当初的选择是正确的。这个行业是一个机会无穷的行业,中国人寿是培育成功者的企业,是一个能给人带来财富,增长能力的大课堂!所以我真诚地感谢保险行业,感谢中国人寿。

每当我的保户出险遇难的时候,我虽然不能为他们分担灾难和痛苦。但是,当他们拿到理赔金的那一刻,我看到他们发自内心对我的感激,更是对中国人寿的感恩。我感觉到我的确是在做菩萨般的工作,这更使我坚定了在保险业继续工作的信心。

“世间自有公道,付出就有回报。”所有获得荣誉的伙伴,都能够深深的体会这句话的含义。我们正处在一个充满机遇与挑战的新时代,谁能抓住时机,勤于动脑,努力工作,谁就能立于不败之地。有很多伙伴靠自己的智慧和汗水实现了自己的梦想,我相信只要有一颗执着上进的心,有永不服输的精神,再加上我的智慧和汗水,命运之神就不会亏待我,成功就一定属于我。

我坚信只要心中有目标,就不怕路途有多坎坷;只要有梦想,下定决心,业绩一定会越来越高,收入也会越来越多!心若在,梦就在,让我们坚定信心,奋勇向前,让父母有享不尽的天伦之乐,儿女有更多机会接受再教育,让全家过上更加幸福美满的生活。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百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或者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一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三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四条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六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变更组织形式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第一百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第一百七十四条个人保险代理人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其资格证书。

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人员从事个人保险代理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七十五条外国保险机构未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首席代表可以责令撤换;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代表机构。

第一百七十六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一百八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

(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

(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一百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分散风险,将部分保险责任再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形式。作为一名从事保险行业的职员,我有幸参与了一次再保险业务,下面将结合自身经历,就再保险的意义、工作体会、挑战及对个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一番感悟的总结。

再保险的意义不言而喻。风险是一切保险活动的核心,而保险公司往往面临巨大的风险,尤其是在处理大型灾害、意外等案件时。再保险的出现就是为了应对这种挑战。通过再保险,保险公司能够将部分风险分散到其他保险公司,降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既保证保险公司在面对灾害时能够继续为受损客户提供赔偿,又为保险公司创造利润空间,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在参与再保险业务的过程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这项工作的挑战。首先,再保险涉及的保险金额往往巨大,保险责任复杂,需求量和业务复杂度都很高。因此,我们需要具备扎实的保险知识和专业技能,以便准确评估风险和制定合适的再保险计划。同时,再保险是一个高度竞争的市场,保险公司之间围绕再保险的定价和条款进行谈判,需要有很强的谈判技巧和沟通能力。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与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取更有利的再保险条款和价格。

然而,从这项工作中,我也收获了很多。首先,再保险工作让我对保险行业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再保险作为保险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保险原理、保险风险和保险市场等有着密切联系。通过参与再保险业务,我能够更全面地了解保险行业的运作机制,从中汲取经验与教训,并将其运用于今后的保险工作中。此外,再保险业务的参与也大大提高了我的综合能力。无论是专业知识、交流技巧还是团队合作能力,都得到了明显的提升。在与市场上各大保险公司的协商和谈判中,我学会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从而取得了更好的业务效果。

总结而言,再保险是保险行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再保险是实现风险转移和规避的重要手段,是确保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石。而对于作为从业者的我来说,参与再保险业务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成长的机会。通过这个过程,我对保险行业的了解更加深入,提高了自己的综合能力,也为自己的职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再保险的意义和工作体会,通过我的亲身经历,向我证明了这一行业的重要性,并让我明白了在这个行业里发展的必要性和价值。因此,我将会更加努力,继续深入学习和探索,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第四十三条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第五十四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五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六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六十二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十三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现代社会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很多人都会选择听保险心得体会,以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那么,听保险心得体会究竟有哪些好处呢?本文将以此为主题,探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第二段:节约时间和减少错误

在听保险心得体会的过程中,很多人不仅能够了解到他人的购买经验和保险理解方式,还可以找到一些可以参考的案例和经验。通过这些信息,人们可以避免犯错和不必要的花费。听他人的保险经验,可以为自己节省时间和精力,减少在保险购买过程中的错误。

第三段:拓宽视野和提高保障水平

听保险心得体会,除了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以外,还可以拓宽视野。保险市场不断地更新换代,各种新保险和新条款层出不穷。即使是专业人士,也需要不断地学习和更新知识。而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接触到不同的保险理解和保险经验,拓宽自己的视野,进而提高自己的保障水平。

第四段: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

听保险心得体会,可以让人更加有信心地购买保险,减少被保险条款声明误导的情况。同时,也可以根据他人的保险经历,找到适合自己的保险,降低保险风险。在购买保险时,信心和风险是很重要的因素。听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可以帮助人们增强信心和减少风险。

第五段:结语

总之,听保险心得体会不仅可以避免犯错和节省时间,还可以拓宽视野,提高保障水平,增强信心和降低风险。在保险购买的过程中,听取他人的经验和建议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人们应该注重这种信息的分享和获取,以更好地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安全和幸福。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第一条本细则依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称合作社,指有限责任合作社。

第三条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所称其他合作社,指保险或信用合作社。

第四条火灾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四十。

第五条货物运送保险(包括海上及陆空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船体险(包括渔船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六十。

第七条汽车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及其他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财产保险之保险期间超过一年者,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依财政部所定标准提存之。

第九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且具储蓄性质之财产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储蓄部分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条财产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各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中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份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财产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各险特性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一条人身保险计算责任准备金所依之利率,不得低於年息四厘,高於年息一分。

第十二条保险期间超过一年之人寿保险契约,除生存保险外,其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应依左列方式办理:

一、中华民国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二、中华民国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五年缴费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为大者,采二十五年满期生死合险修正制。

三、中华民国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订定之契约,其纯保险费较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为大者,采二十年缴费终身保险修正制。

四、前列各款条件以外之契约,采一年定期修正制。健康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采用一年定期修正制。但具特殊性质之健康保险,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生存保险及年金保险最低责任准备金之提存,以采用平衡准备金制为原则;其方式由财政部另定之。

人身保险业变更责任准备金之提存时,应事先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三条前条所称之生死合险,指保险人於被保险人在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届契约规定年限仍生存时,保险人依照契约均须负给付保险金额责任之生存与死亡两种混合组成之保险。

第十四条伤害保险及保险期间一年以下之健康保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一年定期寿险应提存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得低於当年自留总保险费收入百分之五十。

第十六条第四条至第七条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称自留总保险费收入,指保险费收入加再保险费收入减再保险费支出。

前项保险费及再保险费,均指未扣减佣金或再保险佣金之毛保险费及毛再保险费。

第十七条人身保险业自留业务,应按险别,依左列规定提存或处理特别准备金:

一、一年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除应按财政部所定之费率计算公式之特别准备金比率提存外,如实际赔款低於预期赔款时,其差额部分之百分之五十仍应提存。

二、各险之实际赔款超过预期赔款百分之五十时,其超过部分,得就已提存之特别准备金冲减之。

三、各险特别准备金累积提存总额超过其当年度自留满期毛保险费时,超过部分,应收回以收益处理。人身保险业除依前项第一款规定提存特别准备金外,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别准备金;其加提与冲减方式及累积限额应先报经财政部核准。

第十八条专业再保险业,关於财产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以及人身再保险自留再保险费各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未满期再保险费准备金、特别准备金及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九条核能保险应提存之责任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条保险业应提存之赔款准备金,其提存标准由财政部定之。

第二十一条人身保险业计算保险费率所依之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由财政部依下列资料定之:

一、政府主管机关依各地区人口资料编制公布之居民生命表。

二、财政部指定之机构所编制之经验生命表、年金表及各种相关经验表。

三、其他经财政部认可之国内外各种相关经验表。

第二十二条保险业在国外设有分公司,受所在国法律限制者,其在国外资金之运用,得依当地政府有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要保人以其所有之艺术品、古玩品及无法依市价估定价值之物品要保者,应依本法第七十三条及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约定价值,为定值之保险。

第二十四条保险业对於每一危险单位保险之自留限额,应报财政部核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依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须与交付保险费全部或一部同时为之。产物保险之要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暂保单前,先交付保险费而发生应予赔偿之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负保险责任。人寿保险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之金额。保险人应负之保险责任,以保险人同意承保时,溯自预收相当於第一期保险费金额时开始。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应由其总公司(社)或分公司(分社)签发正式收。

第二十七条保险业经营各种保险之保险单条款,应使用本国文字,其因业务需要,得附用外国文字。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於赔款金额或给付金额有争议时,保险人应就其已认定赔付或给付部分,依照契约规定期限,先行赔付或给付;契约内无期限规定者,应自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交齐之日起十五日内先行赔付或给付。其馀部分,於确定後,按本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加给利息。

第二十九条因本法第八十一条所载之原因而终止之火灾保险契约,自终止事故发生之日起,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前项保险费之返还,除契约另有约定者外,保险人得按短期保险费之规定扣除保险契约有效期间之保险费後返还之。但前项终止契约之原因不可归责於被保险人者,应将自原因发生之日起至满期日止之保险费,按日数比例返还之。

第三十条因本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项所载之原因,停止效力之人身保险契约,要保人於清偿欠缴保险费及其他费用後,得恢复其效力,其申请恢复效力之期限,自最後一次应缴保险费之日起不得低於二年。已经签订之契约,不合前项规定者,如已载明於保险契约,从其契约;其未载明於保险契约者,应依照前项规定补正,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一条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契约,应依本法第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载明解约金之条件及金额。其未经载明者,应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及登报公告之。

第三十二条一年定期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伤害保险、年金保险中途解约时,其已交付未到期之保险费,应返还之。

第三十三条(删除)

第三十四条本法第六十四条之适用,依保险契约订定时之法律。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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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七

20__年_月,县里招聘医疗卫生事业人员,我激动的报了名。经过笔试和面试,20__年_月,我终于走进了向往已久的医院,开始从事神圣的医疗工作。

才能发现问题。某些家长有一些错误的护理措施,必须得到纠正,需要耐心向他们解释。每个体检的小孩,我都建立了完善的健康档案,系统详细记录小孩的各项基本信息及体检信息。对于一些高危儿,还单独建立了专门的册子,以便进行跟踪访视,如营养性缺铁性贫血、蛋白质能量营养不良等。每天对一些小孩进行家访,了解他们的生活环境,护理方法,喂养发育状况。每月都有上百个小孩出生,需要详细记录他们的信息,需要进行家庭访视,电话访视,工作有些繁琐,但却有条不紊的进行。

每个小孩都是父母的宝贝,父母为了小孩的健康,付出了很多,我们每个医务工作者都能体会,因此都会给他们耐心详细的指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都能做到全面的解答。使家长们高兴而来,高兴而归。通过这种互动沟通,既服务了患者,又提高了自己,辛苦一点又算得了什么。经常有家长打电话过来咨询问题,我也很乐意为他们解答。

我和我的同事在工作之余,会坐在一起探讨一些儿童保健问题,说出自己的疑问,相互作答,以便提高能力,完善服务质量。

不知不觉间一年的时光即将结束,回首20__年,总结一下经验及不足。20__年我希望做的更好,坚持医德修养与工作实践相结合,坚持学习相关理论知识,不懈努力,在这条路上,我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古语有“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因此,我坚信我所从事的工作像临床工作一样是神圣的,值得付出青春。

保险的心得体会篇3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八

1.实习时间

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4月13日

2.实习单位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实习意义

实践报告是专科毕业必修的课程,目的是让我们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对今后进入社会起衔接作用。通过实习,我将自己在学校所学充分应用到工作中,并清楚的认识了自己其他需要掌握的知识。另外,实习是我们初步接触社会的过程,在这种接触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学不到的知识,尤其是为人处事方面和专业技术方面,这些对我终身受用。实习结束之际,我想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 实习总结

1.实习单位简介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于20xx年5月14日经江苏保监局批准成立。公司主要经营车辆保险、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工程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长安责任保险江苏省分公司始终坚持长安责任保险的企业文化精神,秉承总公司“忠诚、专业、创新、进取”的企业核心价值观,坚持走专业化经营特色之路,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创新精神,积极探索责任保险发展的新途径、新领域、新渠道,努力为客户提供诚信、专业、周到的服务。

2.实习内容

1)了解保险企业的组织体系,企业的经营目标及企业文化与发展史;

2)了解保险产品的分类及各险种试用对象和承担的风险;

3)了解控制风险对个人和企业及社会经济成长的重要性;

4)了解各险种的业务操作流程。

3.实习体验

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实习只有两个月,但这看似短短的两个月对我来说可是开始工作、步入社会的初体验。记得刚刚踏入长安责任保险的大门时,我顿时感觉到自己被无形的束缚住了,自己的行为举止时刻暴露在周围同事的目光中,一言一行都要注意避免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感觉好不自在。想想在学校自由自在、无忧无虑的生活,我好不情愿步入社会、参加工作。但是,这是我们成就自身价值,服务社会的唯一途径,是人生必经的一步。很快,我适应了这样的环境,融入到了这样一个大集体中。

之后的时光就是学习的过程,在师傅的指导下,我在办公室做一些文员工作,整理材料、归类汇总等,其他时间就是捧着公司的资料学习。貌似年轻人对新知识的学习都很有热情,我上班看书,回家照样看,我花了两周的时间就把5本书看完,因为我迫不及待的想把这些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我也要像师傅一样,去做主要业务,而不是在办公室干文字工作。可是师傅老不给我这个机会,我一时心灰意冷,消极做事。师傅好像看出了什么,他在一次与客户交谈的过程中,让我在旁边听着。这是我才明白,自己是那么的无知,光记得险种和条款,却不知道如何为客户选择最适合他的险种;对客户提出的各种疑问是一问三不知。我终于懂得了自己要学习的还有很多,顿时庆幸自己没有出去丢人。

实习的最后一天,师傅很认真的对我讲:“你们小年轻刚刚开始工作时都是这样,一开始那个兴奋劲高啊,感觉自己无所不知无所不晓,总是蠢蠢欲试,但大多数人是无知的,我当年也是这样。正确的心态应该是越学习越是觉得自己无知,这样就更加促进自己去学,这才是个良性循环。你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懂得这一点。”是的,这的确是我的深刻体验,年轻人应该戒骄戒躁,虚心学习。

4.实习小结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对保险行业有了一定的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保险的重要性的认识

如果你是家庭支柱,那么保险就是爱心、责任以及一如既往的承诺。保险是今天作明天的准备;生时作死时的准备;父母作儿女的准备;儿女幼时作儿女长大时的准备。

保险是一种非常好的理财工具,它是对既有资产的一种保全(这里“既有资产”包括人本身)。它有五大功能,分别是:1、家庭保障;2、教育基金;3、退休金;4、应急现金;5、有计划的储蓄。试想一下,当我们的收入突然中断时,将会出现什么状况?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年幼的子女正如花般地成长而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他们怎么办?这种不幸肯定影响佳人的生活水准,我们忍心让家人受苦吗?我们舍得让整个家庭面对暗淡的前途吗?对于收入一般的家庭,因为单靠顶梁柱的收入,生活已经过得不易,一旦失去家庭的这个主心骨,情况不是更严重吗?而保险却能够部分地延续我们的生命价值和经济价值,能够为我们和我们的家人消除忧虑、实现承诺、增加安全感。

2)公司险种的分类

对于个人客户,险种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个人及居家责任险;机动车车身损失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个人人身意外上海保险等。

求导向、经济可行和设计合理三个原则,由公司的调研人员开发。这一方面我了解的程度不够,还得在今后的工作中深入实践。

三、 心得体会

通过这两个月的实习,我慢慢的适应了工作中的约束,适应了朝八晚五的生活,改掉了熬夜睡懒觉的习惯,我觉得自己比以前更加精神、更加充实了。短短两个月的实习,虽然不能让我拥有精湛的业务水平,不能让我熟悉复杂的人际关系,但是却能让我懂得从何处入手,去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让我充分的认识自己,进而不断地去改造自己,还让我更实际的了解和熟悉工作,让我知道工作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自己更适合做什么、哪些知识是有用的、对自己的知识结构做哪些补充和调整、如何处理工作中的人际关系等等,这将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自己和了解职业,了解自己的职业需求。

我还发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

1.人际关系处理不好。平时除了跟自己的师傅交谈外,很少去主动找其他同事交流,这样就导致了很多问题埋在心里的不到解答,不但业务水平得不到提高,人际关系也处理不好,还会让自己找不到归属感。

2.处理问题不够沉着冷静。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请教师傅,而不是自己琢磨,尝试着找到问题的根源,并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总是想着别人可以解决,这样就导致自己有了依靠,不去自我探索,自我学习能力就会降低。

3.学习的持久性不强。遇到新的知识,一开始的热情总保存高涨,兴趣很强,但过了一段时间学习遇到了难处,就不想再继续钻研。这样就会造成学习连贯性差,不容易掌握更多的知识,对知识的了解有广度但是没有深度。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九

保险对于现代人来说已经越来越普及,了解保险并且购买保险已经成为许多人必须面对的问题。然而,市面上保险种类繁多,且保险条款晦涩难懂,如何选择一款适合自己的保险,成为了很多人的烦恼。因此,听取他人购买保险的心得体会,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下面将结合作者自身的经历,阐述听保险心得体会的重要性。

第二段: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可以收到哪些好处?

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省去自己不必要的试错成本。别人购买保险的经历或者教训,可以帮助自己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更重要的是能够认识到一些自己从未考虑过的风险,或者不足之处。从而加强自己的防范意识,提高自己的风险识别能力。听取他人的保险心得体会,能够让自己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更加准确并高效率地决策。

第三段:怎样听取他人保险心得体会?

首先,要沉着冷静,认真聆听对方的讲述。针对对方提及的风险,可以提出自己的疑问与建议,形成良性的交流氛围,不断提升自己的保险知识水平。同时,还可以多了解一些权威保险机构发布的资讯与数据,对比分析不同机构的保险产品,并了解自己所要购买的保险产品的核心条款,降低自己的风险。

第四段: 自身的亲身经历

作者本人曾经受到过一次空难险的理赔。因为在购买险种时,听取多位专业人员的建议,顺利购买到符合自己需求的保险。后来,在搭乘飞机时发生事故,没有受伤,但是确实属于理赔事故范围。因为之前已经了解清楚了理赔流程,搜集好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提交了理赔申请。最终,理赔款项的到账,帮助我解决了后续的医药费等损失。这样的亲身经历,让我更深刻地认识到了理性购险的重要性,并且让我愿意与更多需要保险知识的人分享我的经验。

第五段:结论

选择保险对于人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选择,是一项关乎个人未来及财产安全的重要决策。了解保险的条款及保险公司的背景信息,以及听取专业人员和其他人的保险经验,都是获取更全面准确的信息的有效方法。购买保险时,一定要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风险情况进行风险分析,以找到符合自己风险需求的保险产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达到最优化的购保效果,保障自己的财产及人身健康安全。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

第一段:对干保险的理解与认识(200字)

干保险,就是普通非寿险保险,也是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保障方式。在我参与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干保险的重要性和作用。干保险是一种为人们提供财产保障的保险形式,主要包括车险、财产险、责任险等。干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因特定的意外事件而对财产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干保险不仅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经济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第二段:在干保险工作中重要的品质与技能(250字)

在从事干保险工作的过程中,我认为有几个品质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首先是沟通能力,需要与客户进行有效的沟通,理解和满足他们的需求和关切。其次是风险评估能力,对于不同行业和客户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估,并提供相应的保险方案。再次是销售技巧,需要了解和掌握各种保险产品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有效地向客户进行推销和解释。最后是服务意识,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处理索赔等问题。这些品质和技能的运用将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干保险工作,实现客户满意和公司效益最大化的双赢局面。

第三段:干保险工作中的困难与挑战(300字)

尽管干保险工作具有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困难和挑战。首先是市场竞争激烈,各种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各样的保险产品,对于销售人员来说,需要不断学习和更新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其次是客户对干保险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不高,很多人对干保险的需求和作用并不清楚。这就需要销售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宣传和推广,增强客户的保险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此外,干保险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不时会出现新的挑战和难题,需要保险从业人员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创新精神来应对。

第四段:通过干保险工作的体会与收获(250字)

在干保险工作中,我不仅了解了保险产品和业务的知识,也锻炼了自己的团队协作能力和应对问题的能力。在面对困难和挑战时,我学会了保持冷静和乐观的态度,从而寻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客户和同事的交流中,我认识到沟通和理解的重要性,这也让我更加注重提高自己的沟通能力。此外,通过干保险工作,我还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了风险的存在和防范的重要性。不仅要关注和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也要积极参与社区和社会的风险预防和治理。

第五段:展望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发展(200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财产保障需求的增加,干保险工作的未来充满了机遇和挑战。干保险行业将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并推动创新保险产品的不断涌现。同时,保险从业人员也需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我相信,在不断的努力和提升中,干保险工作会越来越好地为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一

养老并轨又有新动作!据报道,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终于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意味着横亘在这两种养老体系中的制度高墙终被打破,任由2亿多农民工自由穿梭。

“接续”之所以如此重要,盖因“流动”是这样迫切。在一个人口大挪移的流动时代,多少农民工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摇摆不定:今年在大城市挥汗如雨,明年则打算回到农村创业,后年又可能重返城市,这是流动时代的“新常态”。然而,人在城乡穿行,养老保险是否也能游刃有余?很多农民工不愿意交养老保险,正是因为这个顾忌。

身体可以漂泊不定,但是关爱不应流离失所,对流动大军的关爱,不能被城乡二元所割裂,更不能被制度壁垒所阻断。制定《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就是在回应农民工兄弟的利益诉求,在回答困扰社会流动的深层问题。无论在城乡之间摆动多少次,只要到60岁就能办理接续,那么农民工对养老保险还能有何顾虑?因为带不回农村所以不上保险,再也不是农民工内心的痛。

细审之后就会发现,制度创新不仅体现在城乡接续的物理变化,更体现在民生增量的化学反应。如果参保者到达退休年龄时,累加起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超过15年,就有可能在职工养老保险里面领取待遇,把新农保里的权益累加到职工养老保险里面。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尽可能将其引导到能够领取到较高待遇的制度。

城市和乡村,上有青冥之长天,下有渌水之波澜,“接续”需要穿过多少山山水水,跨越多少障碍藩篱,惟其艰难,才更显勇毅,这正是改革勇气的生动呈现。新一轮改革大潮已经起势,人们期盼更多改革能像养老体系接续一样,从老百姓最期盼的领域改起,从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最突出的问题改起,从社会各界能够达成共识的环节改起,让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

千百年来,安土重迁、民德归厚一直是中国人的传统。当乡土中国进入流动时代,人口迁徙已经是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人们的内心仍然渴望安宁与稳定。希望更多政策像《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那样,给“流动时代”稳稳的关怀。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二

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的工具,旨在通过资金的互助和共担,为人们提供经济风险的保障。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有幸近年来从事保险行业,并从中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体会。下面我将在五个方面分享我的干保险心得。

首先,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面临诸多可能发生的风险,如意外事故、突发疾病、自然灾害等,这些突发事件往往给个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保险的存在就是为了减轻这种经济压力。只有在遭受了风险事件之后,我们才会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因此,我认为保险是现代社会的必需品,每个人都应该及时了解各种保险产品,并积极地参与进来,提高自己的风险防范能力。

其次,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的种类繁多,每个人的需求也不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客户的具体需求。在为客户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客户的年龄、职业、家庭情况等因素综合分析,从而确定最适合客户的保险方案。例如,对于年轻人来说,重疾险和意外险可能更为重要;而对于有家庭的人来说,人寿险和教育金险可能更适合。因此,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我们要做到量身定制,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保险方案。

第三,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合同一般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生效,并在一定时间内保障客户。在这段时间内,保险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赔付。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只有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客户的利益和权益,才能做好保险工作。同时,客户也需要履行好保险合同中的义务,并及时缴纳保费。只有双方共同努力,才能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第四,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行业的发展离不开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和了解。因此,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需要积极参与保险的普及活动,为公众提供相关的保险知识和服务。只有通过不断普及保险知识,提高公众的保险意识,才能推动保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时,公众也需要主动学习保险知识,提高自己的保险素养,增强自我防范能力。保险的普及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推动保险普及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后,保险是信任的基础。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因此,客户购买保险不仅需要考虑产品本身的保障功能,更需要考虑保险公司的信任和信誉。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要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先,诚信经营,提供专业的咨询和服务。只有赢得客户的信任,才能保持长期合作关系,推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我通过实际经验和学习,对保险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积累了一些干保险的心得体会。保险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工具,保险购买需要因人而异,保险是长期的责任和承诺,保险是普及知识的过程,保险是信任的基础。只有通过不断总结和反思,我们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对广大从业人员和保险购买者有所帮助。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三

实习的日子里,我接受了锻炼,获得了提高。对于这次实习,我的体会有很多,其中最深刻的有三点:

1、保险业务员需要诚信待人。我们同客户打交道,首先要诚信,要善于与人沟通,这样客户才会信任我们。只有“将心比心”,保险才能做好。

2、保险业务员需要“三心”。即:热心、信心、耐心。保险为广大群众防范人生风险,让每个家庭都拥有平安。保险是“帮助别人、成就自己”,的伟大事业。因此,对同事拥有热心,对事业怀抱信心,对客户充满耐心。只有做好“三心”的人,才能做好保险。

3、保险业务员需要力争上游。每天的工作都是战斗。虽然说做保险勤奋不一定能成功,但不勤奋肯定不成功。只有不断进取,才能有成就。

以下是我对做保险的同仁提的几点小小的建议:

1、从事保险工作不能浮躁,要努力做到一丝不苟;

2、不要认为你在为别人打工,把保险工作,作为自己的事业发展;

3、在销售过程中,要多探索方法,力求新颖、独特。

自己在实习的每一天都在发现自己,对自己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但是这种锻炼也是要付出代价的,在销售中往往会碰壁,会有失败,好在还知道坚持!坚持去发现美好的东西,学习有用的知识。在实习的路上有苦,也有甜。通过汗水换来的成功是值得的!我愿意为此付出。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四

保险是一种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经济交易方式,它是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以取得一定的保险期限内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做一定的赔偿和救助的一种制度。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保险真的有必要吗?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并有效的购买保险呢?通过我的个人体会,我将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分享我对保险的看法和心得,并给出一些实际经验作为参考。

第一部分:保险之于生活

保险作为一种金融交易,其实在我们的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等等情况时,人们往往需要依托保险进行经济上的救助和赔偿。而且,在一些重大生命事件,如出国留学、养老、健康医疗等方面,保险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有了保险的依托,我们在生活中可以更加的安心和轻松,不会因为一些意外的发生而陷入经济危机的困境中。

第二部分:保险的选择和购买

常言道:买保险早不早,保险到期要真要假。所以,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选择和购买保险是一件比较重要而且复杂的事情。对于不同的需求、风险承受能力等,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种类的保险来进行购买。当然,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保持理性,并进行充分的比较和研究。我们可以通过询问朋友的购买经历、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阅读保险公司的官网信息等方式来进行了解和对比,以保证我们的购买决策是正确而有效的。

第三部分:保险的费用和保额

对于购买保险来说,费用和保额是两个关键的因素。费用指的是我们支付的保险费用,而保额是指我们购买的保险保障金额。当我们购买保险时,我们应该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共同财产状况等因素进行考量,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和保额。同时,我们也要对保险的费用和保额进行了解,了解保险费用的构成和保险公司的赔付政策,以避免由于误解而造成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投保与理赔的要点

当我们购买保险之后,我们就需要进行投保和理赔的操作。在投保时,我们需要填写各种保险条款和信息,应该认真仔细的检查保险信息的正确性、完整性和可核实性。而在理赔时,我们也要保持冷静和理智,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尽快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以方便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同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我们也应该积极进行维权和申诉等合法途径,以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部分:保险的意义和价值

保险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和服务,它可以帮助我们在意外和灾难的面前得到及时的赔偿和救助。在传统文化中,保险被视为一项善事和公益事业,它体现了爱心、互助和社会责任,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和价值。因此,我们应该从品德和社会责任两个方面来认识和购买保险,在保证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关注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责任。

总体来说,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和社会服务,其意义和价值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认可和重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觉和理性,选择合适和可靠的保险服务,并在投保和理赔的过程中,保持积极和合法的态度,以保障我们的利益和权益。

学保险心得体会篇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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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保险的总结心得体会 做保险的心得总结保险总结(优秀12篇)
发布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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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新人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新人保险培训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保险新......
最新保险讲师感悟 干保险心得体会(优秀13篇)
发布时间:202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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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密法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我......
最新保险的心得体会(优秀11篇)
发布时间:2023-10-26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
保险营销心得体会 做保险营销心得体会(优质14篇)
发布时间:2023-10-16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保......
销售保险心得体会的(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12-13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2023年太平洋保险培训心得体会优秀(三篇)
发布时间:2024-04-18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太......
2023年保险岗前培训的心得体会(优秀8篇)
发布时间:2023-10-21
在撰写心得体会时,个人需要真实客观地反映自己的思考和感受,具体详细地描述所经历的事物,结合自身的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和评价,注意语言的准确性和流畅性。那么我们写心......
2023年保险的心得体会总结报告(优秀12篇)
发布时间: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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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培训心得体会 保险知识培训心得体会(3篇)
发布时间: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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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保险的心得体会(4篇)
发布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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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业心得体会 保险业务员心得体会(汇总14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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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心得体会 保险pk心得体会(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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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生活中不断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保险学习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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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学保险法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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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理赔的心得体会 保险理赔心得体会(大全8篇)
发布时间:2023-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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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公司心得体会总结新人 保险公司主管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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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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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年会主持稿(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09-20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
优选保险培训心得体会 保险营销培训心得体会(二十篇)
发布时间: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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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实训心得体会 去保险公司实训心得体会(优质8篇)
发布时间: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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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培训心得体会总结 保险公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优质10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以下我......
2023年保险公司心得体会总结新人 保险公司主管心得体会(优质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1
心得体会是指个人在经历某种事物、活动或事件后,通过思考、总结和反思,从中获得的经验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
2023年保险学实训心得体会(4篇)
发布时间: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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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工作心得体会总结优秀
发布时间:202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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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公司员工心得体会简短 保险公司个人心得体会优质(四篇)
发布时间:2023-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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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培训心得体会300字 工伤保险培训心得体会(7篇)
发布时间: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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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保险心得体会 医疗保险工作心得体会(通用18篇)
发布时间: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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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保险心得体会(优质16篇)
发布时间:2023-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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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理赔心得体会 保险理赔工作心得体会(汇总8篇)
发布时间:2023-10-26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心得体会,它们可以是对成功的总结,也可以是对失败的反思,更可以是对人生的思考和感悟。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
保险心得体会新人 怎样写保险心得体会(五篇)
发布时间:2023-02-20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
最新保险学心得体会(优质19篇)
发布时间: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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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保险心得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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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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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员实训心得体会(优秀20篇)
发布时间:2024-02-26
心得体会的撰写过程可以提高我们的文字表达和组织能力。写心得体会时,要保持积极向上的态度,表达个人的成长和反思。以下是一些心得体会的范文,供大家参考。例如,在学习......
2023年保护环境的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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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公司培训心得体会 进保险公司培训心得体会(精选15篇)
发布时间:20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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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险学心得体会总结 大学保险学心得体会2500字(精选三篇)
发布时间: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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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培训心得体会 保险销售培训心得体会总结3篇(优秀)
发布时间: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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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师对保险行业的心得体会(优秀19篇)
发布时间:2024-02-18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学习和生活过程中的一种重要沉淀。写心得体会时,要注意字句的精准和准确,用恰当的词语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图。请大家认真阅读这些总结范文,并思考如何应......
保险销售岗工作心得体会总结 保险销售工作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10-30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
保险业心得体会 保险业务员心得体会(大全9篇)
发布时间: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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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工作者分享保险工作心得体会总结(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4-01-25
写心得体会是一种对自己的反思和深思熟虑,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未来的方向。归纳总结是写心得体会时的重要环节,可以用简洁、准确的语言概括自己的思考和感悟。以下是小......
保险从业心得体会 保险业务实训心得体会(5篇)
发布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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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工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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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新员工培训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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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险心得体会100字 销售保险心得体会(九篇)
发布时间:2023-05-30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
中邮保险培训心得体会 保险培训心得体会(九篇)
发布时间: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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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公司年终总结个人心得体会(优秀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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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生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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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实训的心得体会(优质8篇)
发布时间:2023-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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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实践的心得体会 今天保险实践心得精选
发布时间:2023-08-06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
保险业心得体会(优质19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
学保险的心得 保险培训心得体会总结简短(三篇)
发布时间: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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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人保险培训心得体会 保险新人培训心得体会(通用13篇)
发布时间:2023-11-08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那么下面......
2023年保险培训心得体会300字 中国太平保险培训心得体会(21篇)
发布时间:2023-08-22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
2023年保险实训心得体会200字 保险实训心得体会1000字模板(10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
保险公司培训心得体会总结(优秀18篇)
发布时间:2023-11-30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
教务员的保险实训心得体会(优秀16篇)
发布时间:2024-01-25
心得体会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提升能力。在写心得体会时,首先要有鲜明的观点和独特的见解,突出自己的思考和感悟。以下是小编选取的一些精华心得体会范文,供......
保险法心得体会 保险法商培训心得体会(通用9篇)
发布时间:2023-12-04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经历一些事情后所得到的一种感悟和领悟。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通过总结和反思,我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找到自己的定位和......
2023年抗洪抢险心得体会 消防抗洪抢险的心得体会(优秀11篇)
发布时间:2023-09-27
心得体会对个人的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个人更好地理解和领悟所经历的事物,发现自身的不足和问题,提高实践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与他人的交流和分享。心......
2023年保密工作心得体会辅警(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0-15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
2023年银行声誉风险心得体会 风险心得体会(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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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3-12-16
心得体会是对所经历的事物的理解和领悟的一种表达方式,是对自身成长和发展的一种反思和总结。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
保护儿童心得体会(优秀15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总结心得是思考自己所经历的过程和结果,以便更好地改进和提升自己。写心得体会时,要避免主观性过强,要注重客观分析,引用权威资料和参考文献。如何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呢?......
2023年保险实训心得体会(9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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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营销心得体会(13篇)
发布时间:2023-05-20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是小编帮......
最新保险培训心得体会100字5篇(优秀)
发布时间:2023-08-14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
2023年警示风险心得体会(优秀14篇)
发布时间: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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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保险公司体会心得(五篇)
发布时间:2023-04-18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