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系:
一、认定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我校正式录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认定标准
参照《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三、认定比例
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学生总人数的5%以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控制在总人数15%以内;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控制在总人数10%以内。
四、认定时间
五、组织领导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审批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管理和审核认定工作。
2、各系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组成的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实施工作。
3、各系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应少于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评议小组成员名单。
六、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进行,由各系负责组织开展,坚持学生个人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2、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贫困证明等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签署的意见、签章手续齐全。
3、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凭《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武汉语言文化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班委会民主评议,各班委会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年级评议小组。
4、各年级评议小组根据班级评议结果,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及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原因,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5、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审核各年级评议结果,审核通过的,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应要求各年级评议小组予以重新认定,亦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学生工作部(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对批准通过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