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方行政干预。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独立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但现有的行政体制,特别是地税机关,税务经费收入有求于地方、领导的任免地方有“建议权”,所以执法受地方政府的牵制,极大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如:地方政府对纳税人上访,尤其是对集体上访,总是从稳定大局出发,出面干涉税收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讲,怂恿了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纳税人从中“受益”后,形成了遇事找政府的恶性循环,而不去寻求复议或诉讼的正当救济途径。又如:为了招商引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有关的税法知识,特别是新政策、新规定,做好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辅导工作。
九、转变工作思路,不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对税务工作的思路要由“收入型”向“质量型”方向转变,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要动辄以收入论英雄,不能把税收收入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政绩的唯一标准。同时,要彻底打破现有的工资分配制度,提高执法岗位的个人待遇,执法风险与执法待遇并存,将税务执法人员的待遇与执法数量、质量挂钩,高质量高待遇,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真正体现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以人为本的税收管理理念。地方政府不得对税务机关下达硬性的收入任务,而应当切实履行其服务、综合协调作用,以抓规范税务执法促收入,真正实现依法治税,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