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每季定期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前阶段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项安全工作和措施的落实情况,部署下季度全乡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重特大安全生产问题。
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由乡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集,若主要领导无法参加,则由乡政府主要领导委托乡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集会议,会议时间由主持召集领导安排决定。
三、参加会议对象为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及会议需要安排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重点村主要干部参加。
四、各有关部门对会议作出的意见和决定,必须按照分工要求,明确职责,制订有效措施,坚决执行,及时落实。
五、实行请假制度,应与会单位的主要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乡党政办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分管领导参加会议。分管领导在会后要将会议精神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六、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签名报到,会议必须做好记录,会议记录由乡安全生产管理员负责,乡党政办负责会议纪要。
七、严格执行奖罚制度。对按时参加会议,认真执行例会的决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经考核,年底给予奖励。对经常缺席会议的,安全生产工作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给予批评和处罚
八、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根据会议精神严格督查,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及时做好贯彻和落实工作,并将贯彻和落实情况及时报乡党委、政府。
九、各村、乡直各单位应按规定相应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研究具体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