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安徽××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要求购买甲方开发的“××美食街”(以下简称“该项目”)店铺的人数较多,超过了甲方开发的店铺数量,乙方为保证其能获得优先购买权,现自愿主动向甲方要求确认店铺位置并交纳确认金。就上述乙方要求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如下确认书:
一、乙方确认的店铺位于合肥市“××美食街”项目××号店铺(以下简称“该店铺”)。乙方已知悉本确认书签订时,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价款及内部结构、户型等尚未最终确定,乙方仍愿意签订本确认书并交纳确认金。
二、 双方确认,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价款、内部结构、户型等事项均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为准。在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前,乙方保证不以该店铺的建筑面积、价款、内部结构及户型等事项向甲方主张任何责任。
三、乙方主动要求于本确认书签订时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万元的店铺位置确认金。在乙方完全履行本确认书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同意于收到该款项时保证乙方对该店铺的优先购买权。
四、该项目的开盘销售日期甲方将在《安徽日报》上发布开盘广告。乙方应在甲方确定的开盘销售日期起七日内,携带本确认书、已交纳确认金的凭证及乙方之身份证、印章至甲方“××美食街”项目售楼处与甲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同时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已交纳的确认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充抵相应金额的店铺款。
五、若乙方由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相关文件时,代理人需出示已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如乙方逾期不与甲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视为乙方放弃该店铺优先购买权,则甲方无需另行通知即有权将该店铺另行出售于他人,甲方已收取的位置确认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七、在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乙方可随时向甲方提出放弃该店铺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申请,甲方在接到乙方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交付的店铺位置确认金无息返还给乙方。
八、乙方已知悉该店铺仅限于经营餐饮、娱乐业,乙方对此无异议。
九、乙方已知悉在本确认书签订时,该项目的预售许可证等开发、规划、建设、销售等手续正在办理过程中,乙方对此予以同意和认可,并保证履行本确认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因该项目的开发、规划、建设、销售手续等原因导致本确认书解除或终止或乙方无法购买该店铺的,甲方同意将乙方已付的位置确认金在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十、双方确认,本确认书签订后,如因政府部门最终审批的该项目规划将该店铺取消或店铺位置发生调整,本确认书自动解除,甲方将乙方已付的位置确认金在30日内无息返还给乙方,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十一、该店铺仅限于本确认书之乙方本人享有,不得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与本确认书中的乙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视为乙方放弃该店铺的优先购买权。
十二、双方确认,乙方按本确认书规定时间前来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由于双方对《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能签订的,本确认书自动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将该店铺另行出售他人,乙方已将纳的确认金在30日内由甲方无息返还。
十三、本确认书中之乙方通讯地址,为甲方向乙方发出任何书面通知的唯一地址,具有法律效力。
如乙方更改通讯地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而引发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十四、凡具备本确认书约定的确认金无息返还条件时,均由乙方自行到甲方该项目的售楼处办理确认金退还手续,因乙方逾期办理而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五、本确认书是根据乙方的要求而签订,因签订本确认书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及纠纷由乙方承担。
十六、本确认书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双方签订的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同时失效。
十七、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身份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