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法学院二年级的学生,我很荣幸参加了“清华大学法学院·学生志愿者农村法律服务项目”,作为中律原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名寒假普法志愿者,在家乡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实践项目,也取得了很大的收获。
第一部分:法院实践篇
之所以选择在执行庭实践,是因为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和执法系统的重大难题,一直给我国法院的司法形象和权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自1999年全国法院开展“执行年”以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比如大力推行委托执行,组织执行大会战、完善执行机制,改进执行程序,提级、交叉执行,建立全国法院执行信息连网系统等。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执行难”问题虽然得到了初步缓解,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决非朝夕之功,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法院在执行问题上仍面临着很多困境,多有掣肘之时。我在xx市市中院的实践过程中,几乎每个案件的执行都是一个非常艰难的攻坚战,案件执行十分困难。
我总结,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由于当事人原因造成的执行难。我国历史上人治的传统意识根深蒂固,而人们的法制意识却很淡薄,民众对法律了解甚少。在这种情况下,暴力抗法,抗拒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过分依赖法院,而惰于依靠自力救济去保护自己的权利等现象层出不穷。
第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缺陷,给予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我国属于“审执合一”的立法模式,至今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强制执行法。民事诉讼法的第三编“执行程序”是主要的民事执行立法,该编只有30条,规定的比较概括、简单、缺乏操作性,这必然导致强制执行制度的不完备和执行中的无法可依。此外,不恰当的执行程序也使得法院执行雪上加霜。执行通知书的发放成为了执行的前提条件,便为不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转移、隐匿财产进而逃避执行的时间和机会,束缚了执行人员的手脚。
第三,法院的内部原因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案件数量上升,未结、未执案件也呈上升趋势,加上法院靠地方财政解决开支受制于地方经济,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物质条件上的限制,这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较大压力,以致某些案件久拖不决或者久决不执,造成恶性循环。
第四,社会上的某些不良现象也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这其中,最明显、影响最恶劣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阻扰执行的现象。现阶段法院的财政依附于地方财政,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区的利益,依仗职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或给法院施加压力,迫使其放弃执行。执行人员在某种程度上受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上级”的指令在执行工作中“生效”,为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增加了难度。有些金融机构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协助或不予有效协助,有的甚至设置障碍,使得执行工作难上加难。执行人员长期工作在一定区域,工作、日常生活都要与该地区发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执行人员在其执行过程中难免要受到“人缘”或“地缘”的干扰,开展执行工作必有难度。
我在中级法院实践的12天中,接触到的执行案例,难度最大的就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阻扰,其中尤以跨地区执行难度最大(在某一案件中,外市一企业所欠xx市市一企业债务无法偿清,法院依法执行其公司财产清偿时便遭遇到外市市政府的强行阻扰);其次便是债务人想方设法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执行,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的事件。一些当事人胜诉之后,却得不到法律规定的权益,法院执行部门对此也经常束手无策,这就使得某些当事人对于法院的权威产生了质疑。我认为,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有效地改善,久而久之,这些当事人可能就会通过非法律的途径(例如讨债公司、黑社会)等来讨回自己的权益,这样一来,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打击。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必须尽快、有效的解决。
xx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去年荣立全国法院系统一等功,在处理法院执行难问题自然有自己的一些独到之处;结合xx市市中院的经验,结合学者们讨论的结果,我认为,解决“执行难”的难题,应当从以下几方面下手。
第一,制定与完善执行及其相关的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以国家强制力强迫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保障债权人债权全面实现。对现有执行制度中不合理之处予以修改,增加新的执行手段,创设新的具体执行制度。对于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制裁体系,加大对民事执行中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彻底解决现有制裁体系无序和约束无力的现状,树立司法权威,为解决执行难提供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二,保障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通过国家单列预算,统一由国库开支所需经费,可以摆脱地方政府的控制和支配,减少“人缘”、“地缘”的影响,改善经费不足问题,加强通讯、交通等装备的建设,改善执法工作的物质条件,为法院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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