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暑假社会实践调研报告
XX年7月15日至XX年8月14日,我在本市的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有幸得到了办案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超的朱副庭长和李副庭长两位法官的指导。在实习期间,我的主要工作是:起草法官交予我办理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裁定书,誊抄、校对并在文字上修改法官起草的民事判决书,送达我经手的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裁定书,起草公告并办理公告手续。实习期间起草民事判决书十份、民事裁定书两份,校对修改民事判决书十余份,送达民事判决书以及民事裁定书若干份,起草公告并办理《人民法院报》登报手续四次。在工作中我经手的案件涉及借款纠纷、离婚纠纷、拖欠货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纠纷(此案庭审中被告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出反诉,故实属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等。在实务工作期间收获良多,现择感触较深之一二报告如下:
一、法律人必须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承蒙两位法官的信任,我实习的第一天被分配到的工作任务是起草一份由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的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案情非常简单:乙向甲借款人民币十万元并向甲出具“借据”一份,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无故拒绝偿还,甲追讨数次未果遂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判。案情虽然简单,并且在实体法上我没有感觉到有法律知识的空缺,但是,由于我没有学到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不了解,在程序上我对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并不清楚,并且对诉讼费用如何分担几乎一无所知。幸好起草判决书只是诉讼程序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对诉讼其它环节的不了解并不影响本环节的操作,尽管如此,我还是深刻体会到作为一个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必须全面充实自己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实体法律知识和程序法律知识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只懂实体法而不懂程序法在实务中将会无从下手,不知从何做起,只有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才能更好地从事实务工作。
对于上述借款纠纷案件,案情简单,事实非常清楚:甲(原告)乙(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乙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合同法》判决乙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证据只有一份,即乙给甲出具的“借据”。但是,案情简单并不意味着起草好本案判决书容易。一般而言,一份民事判决书可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交代本案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性别、出生日期以及住址等,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说明本案案由、审判人员情况(简易程序写明法官姓名,合议庭不必列举法官名字)、原告方与被告方的出庭情况、本案何时开庭审理终结等;第三部分概述原告诉状与被告答辩状,本部分凸现法律实务工作对法律人文字表达能力的较高要求。因为对于民事案件而言,大概只有不超过20%的当事人聘请了专业的律师作为代理人全权负责诉讼事宜,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因而绝大多数案件的诉状及答辩状都是非专业人士起草,内容烦杂罗嗦,法律用语极不规范,因而在概述本部分的时候要求法律人要有相当的文字概括能力,要用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括当事人陈述的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要注明“被告××未作答辩”;第四部分陈述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合法有效证据认定的本案基本事实,也要求要以简练、准确的法律语言概述,作为下一步适用法律的事实基础(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查明”部分,因为本部分习惯以“本院查明”开头);第五部分是根据事实阐明法院对本案适用法律的论述以及判决结果和法律依据,论证要求严密,大多以逻辑学上的“三段论”形式进行论证,适用法律必须全面、准确,本部分对法律人的法律功底以及文字表达论证能力的要求极高(本部分我称之为“本院认为”部分,理由同上);最后一部分交代如不服本判决要提起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最后是落款,写明审判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以及日期。
在起草上述借款纠纷案件的判决书中,前面四部分的较为简单,只需根据格式对案情进行概述,但是在第五部分即“本院认为”部分论证本案的法律适用时却令我明显感觉到文字表达技巧与办案经验的缺乏:本案非常明显是借款合同的违约问题,因而我在论证中表述如下: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借款,违反的合同的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后来法官审阅后修改为:
“……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由此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我就为何本案不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了借款合同咨询了法官,法官解释说,本案当事人并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只是有一份“借据”,因而严格来说,本案当事人双方确立的是口头借款合同,在判决书中一般不会认定口头合同,但是合同关系的本质无非是债权债务关系,所以法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认定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即可。同时判决书中不出现“借款合同”字样也可能可以避免当事人在上诉中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抗辩。法官一席话令我倍感法官办案经验的丰富,语言文字表达技巧的高超:对本案同一个法律问题同一个意思的不同表述,我的表达可能会导致被告上诉合同不成立的抗辩,而法官的表达与我的意思一致却无懈可击。这就是一个法律人具备全面、夯实的法律知识功底以及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的体现。
二、法官断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进入法学院学习之前,我已对这句话耳熟能详。但是我对法官如何认定事实、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则是在法院实习之后才有更为深刻的理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程序上的体现为庭审中的针对事实问题的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和休庭后合议庭就适用法律问题的合议。
如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这其实就是在法庭调查中如何查明事实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查明事实只能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因而查明事实的关键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法官解释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于本案的关系),这主要通过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与质证来审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在审判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书证、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而言,在法庭调查阶段一方提供的并经对方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都会被法庭采信;对于一方提供的并且对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的证据,一般法官会就该证据的来源等进行询问当事人,在了解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之后决定是否采信。根据在法院实践工作中的观察与经验,我发现就书证与证人证言而言,书证更容易被法庭采信,而证人证言通常可信度低一点,法官认定事实的时候通常不会直接以证人证言为依据采信某一事实,而是寻求书证或其它证据,证人证言仅起参考作用。我想其中的原因是书证一般来源合法,真实性较高,不容易被对方质疑,而证人证言易受外界影响(如受对方胁迫、担心被对方报复、被收买、对证明事实由于时间久远而记忆失真等因素)而导致证言不可信。通过审查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判案的基础和关键,无法律事实的发生即无法律适用问题的存在。
查明案件的事实之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以法律为准绳”即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在判案的时候,一般都会依据案件事实根据法律精神形成大概的判决方向,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在查找法典决定适用具体条文。如前文列举的借款纠纷案件中,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我认定此案是合同违约问题,根据违反民事义务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民法精神我形成了判决被告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大致方向,然后再查找合同法典决定适用第一百零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作出判决。
对于判决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文,我粗粗统计了一下我所在办公室两位法官留存的判决书,发现虽然民一庭管辖的案件种类极为庞杂,但是对于某一具体类型案件而言,适用的法律条文都集中在某一法律的少数几条上,例如合同违约纠纷的案件多用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离婚纠纷案件多用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交通事故案件涉及保险公司必用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侵害财产权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人身损害赔偿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等等。另外,法官反映,就民事案件而言,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除《合同法》较为好用,可以直接适用较多条文解决实际问题外,大多法律都不好用,不能直接解决实际问题,往往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才能解决实际案件,中国的立法水平有待提高。我认为这主要是立法者因为没有深入群众了解国情,在 “保姆意识”主导下匆匆忙忙立法的结果。这也许和我国现阶段的学者参与立法的事实有关,因为基本上学者都属“学院派”,学者在办公室关起门起草的法律难免有脱离国情之嫌,当然,事实是否如此我无从考证。
三、对于法官的若干认识
在副庭长办公室跟两位法官一起办公一个月,多多少少对法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巨大。一是工作量大,尤其是以民一庭为甚。以我实习所在法院的民一庭为例,该庭平均每年受理案件高达800宗左右,而该庭只有法官六人,每年人均审案高达133宗有余!除去节假日及双休日,每个法官平均两个工作日就要审理完一个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是强度极大的工作量,因为对于一些错综复杂的案件,有的需要开庭数次,而民事案件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大多都是复杂案件。在我实习期间中期,法官曾对我委以重任,要我起草诉讼标的达一百多万、上级督办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初稿,该二案件案情类似,先是原告(某公司)以劳动争议起诉被告(该公司工地民工),后被告以人身损害纠纷反诉原告,该案件共开庭四次,历时两年多,法律关系复杂,证据繁多,案卷足有一两斤重,我费时三天时间阅读案卷才把案情基本搞明白,加班加点历时一周才起草好初稿;我也曾见法官花了六天时间起草一份长达十几页的判决书,民事案件不少如此。由此可见,平均两个工作日判一个案是多么的艰巨,法官承受的工作压力是多么的巨大。
其次,法官判案受到的干涉多。我在实习的同时也在进行学生研究计划(srp计划)“法官断案的社会学研究”的课题研究,我在体验法官断案的同时对民一庭、刑庭以及执行局共十位法官进行了问卷调查,在问及“您在办案时,最大的压力来自于什么”时,有六位法官选择了“行政压力”选项,占60%,可见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程度之甚,同时法官判案还受其它多种因素的干涉。概言之,法官的审判独立性不高。据我观察,法官判案受行政干涉往往与当事人有关系,通常都是当事人通过法院的行政领导向主审法官施加压力。此外,对于某疑难案件或者重大案件,法官往往会主动请示法院领导甚至请示上级法院的审判意见,然后依据上级的意见作出判决,上文述及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反诉原告被评定为四级伤残,其诉讼请求之一为请求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其定残后二十年护理费三十余万元,但因对于具体何种情况下的四级伤残可以请求赔付定残后护理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据我查阅资料,实务判例中四级伤残有些支持定残后护理费而有些则不支持),为此,法院特就此问题请示市中级人民法院,得到的答复是等中院正在审理的类似案件判决下来之后参照办理,言下之意是中院暂时还无具体意见,可见,法官判案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
再者,许多的法官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法官的生存状况值得关注,如前文所述,法官的工作压力非常巨大,在巨大工作压力下法官的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在我去法院实习的第二天,隔壁办公室一位年纪稍长的法官就病倒长达二十日之久。据李法官所言,之前民一庭已经有一位副庭长已经因为工作过于忙碌而在年富力强之年患上癌症,如今还在化疗之中,犹如风烛残年。据我目察,民一庭多位三十余岁的法官都已满头白发,因而我们戏称为白头乃民一庭法官之标志。这是由于当今我国法官资源稀缺,法官普遍超负工作造成的。要解决此问题,可行之计是扩充法官队伍,减少法官人均工作量。要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就要提高法官的待遇,这也许可以达到“高薪养廉”的目的。
四、几点杂感
关于庭审。早有耳闻,中国法庭开庭的庭审只是走走过场而已,此话不无道理。在审判实务中,庭审是法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核心途径。但是,对于有一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且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未到庭应诉的话,我个人认为开庭进行庭审的意义不大,理由有三:一是因为被告缺席,调解程序无法进行;二是法庭调查阶段只需原告举证,而无被告举证与质证,故原告不必庭上出示证据,只需上交法庭即可;三是法庭辩论无法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庭审经书记员宣读法庭记录,法官宣布开庭,原告陈诉诉讼请求便结束,开庭审理的意义不大,因此称此种庭审为走过场并不为过。我认为可以简化,不必开庭即由法官作出判决即可,以节约法院资源。或许有人会以必须坚持庭审的形式以保证法院审判权的神圣性,但我认为在当今中国司法资源极为稀缺的状况下采取此举无可厚非。当然,不开庭判决应仅限于某些事实清楚、争议不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缺席的案件,其它案件必须开庭审理为宜。
关于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自幼从香港影视中得知,律师是一种极具挑战性的职业,要能言善辩,能在法庭上舌战群雄的人才能胜任,一个厉害的律师能够使人脱罪免责,在打官司中作用无与伦比。或许在英美法系的香港律师的作用可以达到上文形容的状态,但是在大陆法系并且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庭上,律师的作用是不可能跟英美法系国家地区的律师相比的。中国法庭的庭审采取的是对抗式,强调原被告双方的互相举证质证以及辩论,法院消极居中裁判,本来这种审判模式理应为律师发挥其能动性提供了完美的舞台,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在实务中,无论是原告的起诉还是被告的答辩,通常情况下都是书面进行,有书面的诉状和答辩状以及代理词,甚至庭审中通常把原告宣读诉状、被告答辩阶段省略;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举证的证据名称以及证据证明的事实通常都有书面的证据清单提交法庭,举证的过程也变成了照本宣科;法庭辩论阶段,据我旁听的经历,律师在法庭辩论的时候无非是就辩论焦点总结已方已陈诉的理由与证据(已在书面的诉状、代理词及答辩状中有所反映),毫无新意。因而总的来说,律师的作用在庭审中的作用体现的不大,其在庭审的作用我认为主要体现一是在法庭调查中对对方证据的质证上,通过质证,否定或至少减弱对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或关联性,以达到该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的目的;二是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就辩论焦点通过总结已方证据,尽量在已有的证据中(或提出新证据)提出新的辩论意见,同时批驳对方观点,破立结合,引导法官思路向有利于已方思考。我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最主要作用体现在庭前的证据收集上,因为法官判案的基础在于查明案件的事实,根据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前文已述及,法官认定事实的核心在于依据证据,只要律师能在开庭之前收集证据证明已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则足以胜券在握。
关于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在实习期间,我发现不少律师和法官的关系非常好,经常会有律师来我们办公室喝茶聊天。法官和律师的关系是微妙的,在法庭上,法官代表的是国家进行审判,律师作为代理人代表当事人的利益与对方在法庭上进行法律博弈,由于法官的判决关乎当事人利益也关乎律师的利益,为了司法公正,法律不允许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掺杂任何的私人感情,但是另一方面,很多律师和法官在私下保持良好的朋友关系,这是一个矛盾——没有理由表明律师和法官打好关系没有掺杂功利的成分。法官曾经意味深长对我说过:作为律师,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一种高深的艺术。或许,对有志于从事律师职业的法律人而言,如何跟法院打交道是我们应当深思的问题。
关于法律技巧。法律是需要技巧的,或许日后我们法律人赖以安身立命的恰恰就是法律技巧,因为法律条是文白纸黑字写在法典上的,只要识字的人都可以看懂,法律人跟普通人的区别在于我们不但懂得法律,而且我们懂得法律技巧,而且会运用法律技巧为自己为当事人谋求利益。在我实习结束之前处理的最后一个合同纠纷案件中,有这么一个案情:原告诉请判决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购房合同,事实与理由之一便是原告曾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被告在辩称中根本否认原告“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存在,理由是原告出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上并没有被告方的签名确认,原告陈述是其亲自将“解除合同通知书”送到被告方而被告拒绝签收。撇开本案的其它案情再作一个假设,情况就会大相庭径:如果原告方当初不是亲自去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而是通过特快专递ems给被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话,那么上述问题变不存在,因为特快专递ems是必须要签收的,只要拿到被告在特快专递信封上的签名确认,被告就无从抵赖,这就是一种法律技巧。迅速找出一个案件的关键也是一种法律技巧,如离婚案件想要离婚成功的关键在于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于农村户口受害者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伤残补偿金要以城市居民标准计算的关键在于证明受害者在城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且有固定收入。等等。
五、结束语
虽然我在法院的实习时间只有短短一个月,但是在这一个月中我的收获是不言而喻的——从完全的理论知识学习到零距离参与审判实务工作中学习法律,感受法律,了解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亲身感受法官判案的思维。我坚信,这个月的实习将在我的法律生涯中留下深刻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