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X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县青少年宫
为进一步增强青少年宫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实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县校外联办的工作要求,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青少年素质拓展训练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内容
1、双方建立以全面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的学习培训、体能锻炼、劳动实践、科普教育、农业种植等为主要内容的合作关系。
2、针对青少年组织开展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
3、开展留守儿童和特殊青少年免费素质拓展训练。
二、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定为2年,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经双方商定可续签。
三、合作方式
1、经乙方许可,授权甲方在XX秀山美地农业科技示范园挂牌建立“‘绿野仙舟’XX县青少年素质拓展基地”(以下简称基地),作为合作平台。
2、甲方所建基地作为乙方的室外活动场所,不定期接纳乙方组织的青少年到基地开展活动和训练。
3、甲方根据青少年的需要和“绿野仙舟”策划方案及乙方的要求建设好基础设施及拓展训练的配套设施,配备专业辅导员和教练员。
4、基地由甲方自主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由乙方组织的青少年学员,甲方一律免收门票,拓展训练产生的费用甲方按成本收取,食宿等消费则按8.5折的优惠价收取。甲方按时支付乙方的组织服务费(按单次消费总额计算,单次消费总额为5000.00元以下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0﹪;单次消费总额为5000.00元--20000.00元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2﹪;单次消费总额为20000.00元以上时,甲方支付该次消费总额的15﹪;特殊情况另行商议)。
6、甲方承担乙方组织的公益活动,每年免费拓展训练留守儿童(或贫困、残疾儿童)1000人次以上,留守儿童(或贫困、残疾儿童)食宿等消费按本条第5项约定收取,乙方的组织服务费甲方亦按本条第5项约定支付;如政府有相关补贴资金,乙方可予以匹配。
四、双方义务和权利
(一)甲方义务和权利
1、甲方享有基地挂牌权利,但不得单方面利用基地开展其他有违双方合作内容(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活动,甲方如要增加(或扩大)双方合作内容(本协议第三条)所确定的活动项目(或内容),需书面征得乙方同意方可实施。
2、甲方负责拓展训练所需的场地建设和提供一切设备设施和器材,并负责提供学员食宿等配套服务。
3、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拓展训练场地和设备供学员使用,每季度按时结算支付乙方的活动组织服务费。
4、甲方全面负责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独立出资自主建设),以及拓展训练设备的配套,承担一切建设质量安全责任。
5、甲方负责拓展训练和活动组织及基地的安全管理,并独立承担基地内的一切安全责任。
6、甲方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开展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所有活动,并自觉接受乙方的监督管理,双方合作期满后若不再继续合作或挂牌后甲方有违规现象,乙方有权按相关程序对基地进行摘牌处理。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提供、介绍或组织的活动实际参加人数(凭相关介绍信、活动组织单等材料),按第3条第5项约定,每季度可从甲方获得青少年素质拓展活动组织服务费用。
2、乙方负责不定期组织青少年积极参加拓展训练和培训活动,为甲方提供活动方案和学员信息。
3、为确保合作的正常运行,乙方每次活动应派专职辅导员陪同,协助活动组织开展。
4、协助甲方积极申报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服务。
五、违约责任:未经乙方同意扩大使用基地名称、增加(或扩大)双方合作内容或违规经营,违约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六、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共青团XX县委、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XX秀山美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XX县青少年宫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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