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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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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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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有效控制运作风险,加快我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山东省人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东省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09〕57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省府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策性基金。

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创业投资发展情况,设立本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省内外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本省行区域内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创建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币。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省发展改革委、财厅、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和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团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信集团”)的有关负责同道组成,对省府负责。理事会办公室由上述部门主管处室及鲁信集团专职机构负责同志组成,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鲁信集团受理事会委托,履行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职责,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视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理事会聘请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第七条 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专设引导基金管理部,配备创业投资经验丰富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受托管理业务,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报经理事会审查认定后,由鲁信集团与其签署引导基金受托管理协议。

第八条 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告资金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时,应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由理事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中 咨询评估费、媒体公示费、中介机构审计费等有关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 运作原则及方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吸引和扶持省内外资本在本省行区域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对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拟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创业投资企业,省级引导基金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运作以参股方式为主,视运作情况可采用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

(一)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吸引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参股投资比例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3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对省级引导基金和有条件的市和开发区设立的引导基金确定共同参股扶持同一家创业投资企业的,政府引导基金的合计参股比例不得超过50%。

(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用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 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三)跟进投资。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并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件、时间等。

第四章 扶持对象与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3年内补足不低于5000万元人币实收资本,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币,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应不低于1亿元人币;

(二)投资领域明确;

(三)至少配备3名具有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高管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的管理业绩;

(四)其管理团队成员、主发起人或自身有对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严格执行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具备规范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企业领导班子诚信度高,管理和运作规范,具备科学有效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信用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其投资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收资本投资到本省行区域内中小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投资于本省行区域内处于种子期、创建期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比例不少于实收资本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三)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20%;

(四)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五)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规定在省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管;

(二)跟进投资的创业企业应为本省行区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三)申请跟进投资的项目已经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

(四)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其它股东具有优先受让权。

引导基金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具有优先清偿权。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申请、报批程序:

(一)公开征集。按照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引导基金工作计划,理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

各市可以推荐报送当地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受理。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根据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和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初审后,确定初步名单。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主发起人报送具体的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方案,应充分论证引导基金参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明确公司组织架构、专业管理团队配备和确保引导基金资产安全、固定收益回报的保障措施等。同时还应体现对会资本的杠杆放大作用,社会资本所占的比例应不低于30%。

(三)考察。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对初步名单中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尽职调查,核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初步参股方案,形成详尽的调查报告。

理事会办公室根据鲁信集团提交的调查报告,按照一定的淘汰率,确定进入专家评审阶段的创业投资机构名单,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评审。评审委员会对创业投资企业提出的申请参股方案和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的评审结果作为决策依据。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拟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理事会办公室在指定的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六)决策。对公示结束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创业投资企业,将有关材料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作出决定。

(七)实施。理事会办公室将理事会的决策意见下达鲁信集团和托管银行;鲁信集团指导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理事会决策意见签订参股投资协议,并负责引导基金投资后形成股权的监视、管理、转让、退出等事项;托管银行根据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的拨款通知向创业投资企业拨付参股资金,并对引导基金实态监管。

融资担保、跟进投资等其它方式的申请、报批,按照受理、考察、评审、公示、决策、实施的程序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收益,参照同期国债利率或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协商确定。参股3年之内退出的(包括3年),一般按照同期国债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5年以内退出的(包括5年),一般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固定股息收益;参股期限超过5年的,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参与创业投资企业分红。

第十九条 跟进投资的收益按《股权托管协议》确定的比例,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一并纳入引导基金收益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应按照有关规定从收益中提取风险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收益在提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和风险准备金后形成的结余,应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不足部分经审查批准后,从省财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监视检查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5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表,在每个终了4个月内报送上一的投资运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企业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计检查。

对审计检查发现的问题,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反复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应采取终止协议、收回资金和以后5年内不再受理其引导基金申请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根据审计检查结果,理事会办公室对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如考核不达标,理事会办公室报请理事会责成鲁信集团指导、监督受托管理机构予以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鲁信集团应定期向理事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计划、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及跟进投资企业运作情况和相应的财务文件,接受理事会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 作事务的审计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在每个季度终了10日内向理事会办公室、鲁信集团报送上一季度的资金托管报告,并在每个终了1个月内报送上一的资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根据托管银行的履行协议情况和服务质量,理事会对托管银行进行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资金托管银行,理事会应终止委托协议,另行选择其它符合条件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七条 省财厅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切实加强引导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策目标、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理事会及办公室、鲁信集团及受托管理机构、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运作和使用引导基金。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和创业投资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挥霍浪费财资金等行为,依据《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中小企业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二

关于印发《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5月6日 宿马管﹝2015﹞44号

各部(局),东城行管会、蒿沟乡、苗庵乡,各分支机构,宿马投资公司: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园区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2015年5月5日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促进园区首位产业培育与产业规模扩张,根据国务院、省、市支持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园区实际,设立宿马现代产业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运营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指宿马园区管委会为了引导和扶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完善招商投资发展环境,扶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企业的发展,有效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园区首位产业和重点产业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有效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金投入,不断壮大自身扶持力量。

(三)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坚持公开标准、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进行项目遴选和决策,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辐射带动园区产业体系发展。

第四条 基金支持范围

(一)列入园区首位产业培育的食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

(二)高加工度、高成长性、高附加值“三高”项目以及技术含量高、极具成长潜力的企业。(三)园区重点扶持发展的初创期、成长期行业龙头企业,从事新兴产业领域产品研发、生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相关配套产业以及有利于园区发展的其他类项目。第五条

基金的规模和来源

(一)基金规模:原则上每年安排1亿元,以后可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整基金规模。

(二)基金来源: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上级补助专项资金;基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其他资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设立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园区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园区相关负责人和财务审计部(财政局)、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党群工作部、监察室、政务服务中心、宿马投资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具体职责:

(一)负责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原则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二)审查批准资金筹集和投资计划。

(三)审查批准基金投资项目的方式、金额、风险控制、退出方式等事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具体职责:

(一)执行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计划。

(二)组织基金的运作以及对管理机构的业绩考核。

(三)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四)向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

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指定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机构(下称基金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及保值增值工作,并代表基金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具体职责:

(一)在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管理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

(二)负责建立基金投资项目库,起草投资协议并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对申请基金的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并按照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规程,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基金投资项目进行评审;制定基金退出方案,实施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和债权退出工作。

(三)监督检查基金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每季度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年初向基金领导小组和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上一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对基金的投资领域、投资比例、损益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方式

第九条 基金的运作方式主要采取股权投资、跟进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管委会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第十条 股权投资是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参股投资,并根据参股投资协议在约定期限内退出,本金和收益仍纳入基金管理。对单个企业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0%,引导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是基金引进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对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园区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进行投资。基金按不高于创投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0%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增信类产品是指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其他投资方式是指经管委会批准,为园区经济发展服务的其他扶持方式,包括参与国家、省、市基金配套等。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及市政府作出的规定确定,并按照相关规范程序操作。

第四章

基金申报及投资程序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申报基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登记注册和纳税在园区范围内;

(二)符合基金支持范围,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资产状况优良;

(三)财会体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银行信用良好;

(四)企业管理团队素质较高、比较稳定。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申请股权投资和跟进投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

(三)企业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发展规划;

(四)企业最近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六)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及规划、用地、环评、能评审批意见;

(七)企业出具的股权投资方案;

(八)企业近几年管理业绩,管理团队名单及资历,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履历材料等;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六条 基金审核批准程序

(一)项目申请。符合基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二)项目初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及申请资料的完整性。

(三)项目会审。基金管理机构对被投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组织园区投资促进部、经济发展部、财务审计部(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引导基金的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形成评审意见和投资合作方案,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审。

(四)项目审批。评审通过的投资合作方案报园区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最终由园区基金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批。

(五)合同履约。获审批的投资方案,按规定办理有关法律文件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基金退出

第十七条 基金可采取企业上市、股权转让、企业回购等方式退出,退出的资金可循环投资于新一轮项目。第十八条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为3年,原则上不超过5年,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基金投入3年内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购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对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的企业,经园区基金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可以进行长期投资,从股权投资的第6年起参与分红,享有股东权利。

第十九条

基金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先于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受托管理机构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其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根据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基金。

第六章

基金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的运行安全。管理机构对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贷款、担保、奖励、捐赠等支出,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未投资的闲置基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者购买国债用于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风险容忍制度,允许基金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

第七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基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管与指导,并每季度报告运作情况以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对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向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基金的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3个月内提交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2015

第八章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园区财务审计部(财政局)会同宿州马鞍山投资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综合事务部

年5月5日印发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府发〔2015〕4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快转变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培育和发展股权投资市场,省政府决定逐步建立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体系。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是指省政府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或参股设立,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 省财政出资在预算中的新增财力和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将相关专项资金按一定比例安排用于设立或增加投资基金。

第四条 投资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协议或基金章程设立,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政府部门不直接参与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

第五条 投资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企业),一般不设立子基金。

第六条 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或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并在省内注册的国有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双方通过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权益。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七条 省财政出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导向和对社会资本的引导功能;

(二)财政出资来源、设立方式、投资领域明确;

(三)有专业的市场化管理团队;

(四)有完善的风险管控体系;

(五)对社会资本和管理机构有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省财政出资参股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发起人资质、基金规模、投资领域、委托管理、资金托管等,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第九条 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组建方案应包括政策意图、基金总规模、财政出资额度、投资方向、受托管理机构、风险管控等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已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进行调整变动,由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应依法设立,并在四川省注册。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可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运营

第十三条 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过的股权投资基金总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六)按不低于1%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分别由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具体投资行为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资注册于四川省域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

(二)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第十七条 投资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投资形成的股权可通过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上市或非上市)或协议约定的其他方式退出。

第十八条 投资基金终止后,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第三方独立机构出具意见后,报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核准。省财政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全额缴入省级金库。

第十九条 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于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 费用与激励

第二十条 财政厅综合考核投资基金的产业引导、投资带动、管理绩效等,对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激励约束。具体内容在相关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其中省财政出资应负担的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省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2%(天使投资基金不超过2.5%)。具体内容在委托管理协议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基金年收益率不低于当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省财政可将其享有收益一般不超过30%的部分用于奖励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投资基金股权结构中可引入优先级出资。其中优先级出资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取得基础收益的基础上适当分享基金的超额收益。优先级出资基础收益原则上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水平确定;省财政出资可在基金收益中对优先级出资给予适当让利。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则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机构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投资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大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投资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因投资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由出资人按现行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方式承担,省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拨付给受托管理机构的省级财政出资、投资基金委托商业银行托管的资金,商业银行应按照协议,负责资金管理、拨付和清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资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根据总体投资计划,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划转到投资基金选定的托管银行。

第二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接受审计部门或财政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基金出资人、受托管理机构向财政厅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提交《投资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投资基金执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投资基金会计报告》。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省财政出资设立的投资基金按原定政策、基金章程(合伙协议)继续运行。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提供基金运行报告及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设立的投资基金,以及申请中央财政出资参股的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投资基金,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投资基金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出资设立的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资基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五年。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四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1998〕109号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花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尽快形成新兴产业,积极培植后续财源,为发展我省经济作出贡献,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复〔1997〕107号文件批复,建立“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的基金是省政府为支持花卉产业发展筹集的专项资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省财政预算外安排的专项资金;

2.经省政府批准从其它有关单位筹募的资金;

3.基金收益;

4.其它。

第三条 在省政府领导下,基金由云南省花卉产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省花产联)负责承借、筹集,由省花产联和出资单位共同组成的“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涸鸸芾恚ㄏ钣糜诖俳颇匣ɑ懿档男纬珊头⒄梗苯邮苁≌泄夭棵诺募喽健?br>第四条 基金使用宗旨及原则。

基金的使用宗旨:扶持我省花卉资源的开发利用,引导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花卉产业和花卉资源优势逐步向规范化、组织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优化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财政收入。

基金的使用原则:保证基金本金安全和基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限定投向,专款专用,体现政府产业导向,讲求效益。

第二章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烟草公司、玉溪红塔集团等出资单位和省花产联共同组成“云南省花卉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年年初和年底各召开一次例会,年初会议审定基金的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年底会议审核基金的使用情况和财务决算。若有重大事宜,管理委员会须召开特别会议讨论。

第六条 基金使用计划包括基金本金使用计划和基金收益的使用计划。第七条 省花产联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云南花卉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社会经济形势,研究提出基金使用计划和财务预算,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省花产联根据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基金使用计划所确定的使用项目和额度比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基金及基金收益的使用范围。

1.为会员单位提供贷款担保;

2.投资;

3.省花产联运转经费;

4.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

5.市场开发专项补贴;

6.贴息;

7.其它无偿扶持。

第三章 基金本金的运用和管理

第九条 基金本金只能用于投资。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是指对花卉产业具有全局性、基础性或者是对全行业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的项目;短期投资是指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前提下为实现基金收益而进行的投资活动。短期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条 长期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组建为产权清晰的公司制企业,省花产联享受出资人权益,按投入的股份比例参与经营管理,享受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 基金本金使用审批权限:

长期投资项目经省花产联和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批。短期投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基金使用计划提出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通过后,报会长审批。

第十二条 长期性投资总规模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40%。

第四章 基金收益的运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收益的运用是指运用基金本金进行长、短期投资所产生的收益的使用,主要用于省花产联运转经费、花卉业国际技术合作与交流、市场开发专项补贴、会员企业贷款贴息和其它无偿扶持的支出。

第十四条 省花产联运转经费是指省花产联维持自身运转所需的固定资产购置、人员工资福利及业务经费支出。由省花产联秘书处根据实际需要提出财务预算,经每年初的会长联席会审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省花产联日常经费与基金实行分帐管理。

第十五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是指由省花产联组织的具有行业性和公益性的技术培训、技术引进、技术经济合作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所需的支出。市场开发专项补贴是指为鼓励云南花卉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专项补贴。主要是对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专业销售企业和会员企业在花展、广告宣传方面的补贴。贴息是指对开发市场重点建设项目、骨干企业或出口企业贷款给予的贴息扶持。其它无偿扶持是指对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科研等的无偿扶持。第十六条 运用基金收益资金,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投入和扶持计划作为资金使用计划的组成部分,报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基金收益支出计划内单项支出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由省花产联审查,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单项扶持在30万元以下的,由省花产联秘书处审查,报会长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花产联承借、筹募的花卉产业发展基金,应存入银行,基金收益除用于本《办法》规定的支出项目外,有结余时结转下使用。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和省花产联应建立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以及基金的运用信息、统计反馈和监督管理制度。基金的使用效益情况和财务状况,要定期向省政府报告,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反馈情况。同时,加强审计财务监督,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和有效运作。

第二十条 企业单位向省花产联募集的资金,在“长期投资”科目列帐。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花产联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年06月22日 实施日期:1998年06月22日(地方法规)

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篇五

丰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丰政发[2009]9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加强政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丰台区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意见》和《丰台区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是指区政府为了引导和扶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促进重点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而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安排5000万元,并逐年递增。

第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成立丰台区产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科委、区农委、区商务局、区审计局、区丽泽办、园区管委。协调小组主要负责确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年度扶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审定年度政府支持的产业项目,协调解决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五条 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主要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指导产业项目前期工作;牵头组织召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和产业项目的实施情况,以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条件和范围

第六条申请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北京市产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规划。

(三)取得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的有效文件。

(四)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第七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丰台区依法纳税的法人单位。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机构。

(三)依法经营、按章纳税,无不良记录。

第八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符合我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产业、特色产业、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以及国家、北京市支持并要求区政府配套资金的产业项目。

(一)支持高新技术、金融服务、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重点高端产业发展。

(二)培育花卉产业、服装产业、都市型现代农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业、商贸流通业等特色产业。

(三)促进产业集聚区和特色街区建设。

(四)鼓励低端产业的淘汰和改造升级。

(五)需要区政府配套支持的产业项目。

对于上述产业项目,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主要支持项目平台建设、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品牌培育,以及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等。第四章 产业项目的确定和支持的方式

第九条办公室每年8月份向全区公开征集下一年度需政府重点给予支持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单位根据当年要求,做好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办公室对上报项目汇总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对上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部门初审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经费由区财政局另行安排。办公室根据初审或评审结果,提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安排意见,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同一个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申请投资补助的项目,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资金补助的额度不超过5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根据项目投资总额,具体分为三种补助标准: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含1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万元;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含2000万元),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400万元;投资额为20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区域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协调小组研究同意,可适当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且同时不超过企业的注册资本金,贴息支持时间不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已享受国家、北京市、丰台区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明确要求区政府予以资金配套的项目除外),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不再重复支持。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协调小组审定项目后,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工程总进度的三分之一以上、资金投入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以上时,由区财政局予以拨付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支持的项目要保证资金专款专用,项目单位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和区财政局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区发改委负责全区产业项目的征集、汇总和筛选,并指导产业项目的前期工作;区财政局负责产业引导基金年度财政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区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引导基金项目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区财政局将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襄阳市汉江产业股权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行。引导基金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合作设立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主要投资我市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产业和领域。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建立引导基金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引导基金协调会议由市财政局牵头建立,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农委、市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市旅游局等部门共同参与。

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审批市创投公司关于基金投资、使用、管理等章程及绩效考核办法,负责引导基金协调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市金融办负责指导、监督市创投公司的经营管理;市经信委等其他部门负责行业和产业的项目库建设,开展政策指导,促进专项基金与项目对接,并选派代表参与专项基

金的投资管理。

第五条 市创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创投公司”)受托行使经营管理职责。

(一)受托与基金管理机构按工业、农业、科技、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等行业类别合作设立若干专项基金;

(二)受托代行出资人职责,向专项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参与重大事项决策等;

(三)按照规定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性资金的投资合作;

(四)负责专项基金的监管和绩效评价;

(五)运用市级有关部门的项目库信息平台,为专项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第六条 市创投公司每季度向市财政局报送《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市创投公司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七条 市创投公司应将股权投资资金和公司运行费实行分账核算。公司运行费和绩效奖励参照同行业水平确定。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八条 引导基金在专项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

第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须通过公开征集或招标方式选择。

第十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专业性强,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二)具备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以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原则上股权投资的经营管理规模不低于2亿元,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万元,且近2年盈利水平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回报率,或股东具有强大的综合实力及行业龙头地位;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专项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专项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项基金应在襄阳市区注册;

(二)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科技类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应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

倍,投资特色效益农业和鼓励类小微企业专项基金的社会资本不得低于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三)投资于襄阳市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专项基金投资总额的80% ;

(四)专项基金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专项基金对单个企业的股权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额的20% ;

(五)除基金管理机构和市创投公司外,其他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出资人的资金到位后,引导基金应于10个工作日内出资到位,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七)用于投资项目的专项基金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5年的,经市创投公司批准,可适当延长,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7年;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依据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市创投公司可选择终止合作:

(一)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二)与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专项基金管理团队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专项基金设立之日起,满 1年未按协议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投资领域和阶段不符合规定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市创投公司以及专项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每季度向市创投公司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总体投资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市创投公司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市创投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按照投资协议,将认缴资金同步拨付到托管银行。

第十六条 托管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襄阳市有分支机构,与我市有良好的合作基础;

(二)设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和人员;

(三)具备办理托管业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四)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为发挥引导基金整体使用效益,市创投公司可根据专项基金实际运行情况,提

出引导基金额度调整建议,经协调会议审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分配额度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未经协调会议同意,不得对外赞助、捐赠。

第十九条 市创投公司要加强对专项基金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市创投公司不干预专项基金的日常运作,但专项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要按协议终止与基金管理机构的合作。

第二十条 市创投公司接受市审计局和市财政局审计和财务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引导基金运作中的弄虚作假骗取投资,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第二十四条 本市其他文件中有关股权投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构建“10+6”现代产业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临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市场化、专业化运作,扶持全市骨干企业、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重点项目发展的政府性引导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市政府重点扶持的“10+6”现代产业体系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电子商务等产业,以及“1531”骨干企业培植规划确定的企业和市内创新型、科技型、高成长型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产业基金运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稳健、安全原则,综合考虑效益和风险,审慎运作。

第二章 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产业基金管理制度和资本金的补充机制,研究制定产业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产业基金规范运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临沂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具体负责管理产业基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大事项需报市财政局备案。投资公司应设立临沂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公司”)运作具体业务,负责已投资项目的管理,独立核算,独立承担产业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产业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七条 投资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退出等事项的审批。投资决

策委员会由投资公司和产业基金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八条 产业基金公司根据管理需要,可采取自行组建投资管理团队、购买专业服务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第三章 运作原则与运作方式

第九条 产业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十条 产业基金运作方式:产业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间歇资金可依托投资公司现有的金融业态,辅以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一)直接股权投资。是指产业基金公司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自有资金和其他合法来源资金,对市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

(二)参股组建产业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公司吸引和扶持社会资金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投资临沂市内企业。

(三)与中央、省产业基金配套。是指中央、省级产业基金选定的产业项目(企业)需市级基金配套支持的,市级基金给予配套,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跟投。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的股权可依法通过股权转让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形式实现投资退出。在同等条件下,被投资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直接股权投资业务形成股权,需要退出的,按照产业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以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产业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准备金制度和资本补充金制度。在税后利润分配前,提取一定比例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和资本补充金,专项用于弥补经营亏损和增加注册资本,具体比例由投资公司根据风险程度和经营情况自行确定,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投资项目定期报告制度。被投资企业应对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定期报送产业基金公司。

第十八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投资公司与产业基金公司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公司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累计额不得超过产业基金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不占被投资企业的控股地位。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净资产的10%。产业基金公司应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与参股子基金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约定,当参股子基金出现亏损且子基金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50%时,产业基金公司应要求对产业子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时,产业基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产业基金监管,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制度,定期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产业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考核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基金投资效益等指标。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在半年结束后30日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半年的投资运作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投资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产业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所扶持的企业应接受产业基金公司的监督管理,产业基金公司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金运作、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被扶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产业基金公司应依照协议规定实现基金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公司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公司、子基金、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为加快推进都市区现代农业建设,市财政安排的用于我市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是指资金的筹集、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跟踪问效。

第四条

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我市产业规划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殖大户等农业项目。重点扶持现代农业示范区、现代畜牧业优势集聚区或能延伸带动整个产业链等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使用以项目为载体,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式分为贷款贴息和奖补两种。

第六条

资金使用本着落实产业规划,优先安排产业集聚区项目,集中打造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原则分配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七条

2011年我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资金来源为:

(一)2011年市财政安排;

(二)整合现有财政安排的涉及农业、畜牧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扶持等方面的项目资金。

以后年度随着财力情况对农业产业引导资金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评审、批复

第八条

项目应具备条件

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类型为种植养殖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要有利于开发新产品和培育品牌,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明显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不造成环境污染。其中:种植养殖项目须有明显的资源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开发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须有优势农产品基地作依托;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九条

资金优先扶持郑州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优先安排自行担保和自筹资金充足的项目;优先安排以往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规范的县(市、区)和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

第十条

财政贴息项目的范围:我市辖区内直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种养殖大户的生产发展、产业基地内与生产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先进技术引进、重要设备购置等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建设期和项目单位还款能力确定贷款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一般为2-3年,必要时可适当延长,每半年付息一次。

第十二条

根据每年项目指南支持的重点,贴息比例分50%、80%、100%三个档次,贴息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三条 贴息程序:

(1)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编制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报贴息项目。

(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农业产业发展项目库,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并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4)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市直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要根据项目分类吸纳不同专业的专家参与评审,每次评审要有7-9名专家,农业主管部门和直属单位参加的专家不超过参评专家的20%。将通过评审的项目上报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下同)审核。县(市、区)上报的项目不再组织评审。

(5)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县(市、区)上报的项目和市直项目进行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审核,并负责建立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库。

(6)农业主管部门将市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推介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考察、按规定程序办理贷款手续;财政部门对批复的重点项目协调担保,对落实的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第十四条 奖补的范围

(1)为鼓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生产,对

利用流转土地进行规模经营的各类经营主体给予奖励。

(2)为鼓励项目单位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对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单位自行担保进行项目建设的给予奖补,对项目规模大、进展迅速、提前保质保量完成建设任务的给予奖补。

(3)对必要的公益性产业发展项目进行奖补。按照上级对各地综合考核的要求,安排一定资金对园艺作物标准园、集约化育苗、花卉生产示范性企业建设、农作物种子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畜牧业环境污染治理、农业标准基地(园)建设、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高产创建、出口创汇、产品品牌给予奖补。

(4)对农业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机构、县区、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经营主体、法人、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给予奖励。

(5)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信息开发、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引进新品种、新技术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补。

(6)以上具体奖励办法由农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另行发布。

第十五条

奖补程序

根据市农业、财政部门制定的奖补办法,符合条件的项目单位填报郑州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奖补项目标准文本,报所在农业、财政部门,经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市农业、财政部门。市级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将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市领导小组研究批准。

第四章

资金的拨付

第十六条

贴息项目:金融机构将贷款的相关资料报项目所在农业、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将汇总资料报市级农业、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经审核后的贷款贴息资料,直接对金融机构拨付贴息款。

第十八条

奖补项目:市财政、农业部门根据市领导小组批准的奖补项目,联合行文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资金的监管

第十九条

各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对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及项目完工后的初验工作。农业主管部门要将各项目单位的详细资料建立档案,专人保管。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项目单位,由市领导小组予以全市通报,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享受补贴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贷款贴息项目的担保和风险分担

第二十二条

贷款项目属于郑州市确定的重点区域内的项目或重点项目在贷款过程中因自身担保有困难的项目单位,可由财政部门协调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由项目单位和担保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具体的担保手续。市直项目担保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县(市、区)项目担保费用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三条

需要申请提供担保的项目,将资料上报到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审核后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会同担保公司、金融机构研究确定是否给以担保贷款。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经

担保公司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项目担保贷款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80%。

第二十四条 市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协同加强项目风险防范,确保资金运行风险最小化,保证按期收回资金使其良性循环。

第二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则,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建立农业贷款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按比例承担担保风险责任,市财政每年向担保公司注入一定的资金,建立风险基金。

第二十六条

贷款担保的风险责任:按政府承担50%、担保公司承担30%、金融机构承担20%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政府承担部分从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担保贷款逾期,由银行和担保公司共同追讨,直至进入司法程序。发生的坏帐损失和各项诉讼费用,按风险责任承担的比例分摊。

第七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八条

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组长,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管委会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全市农业产业引导资金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由农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办公室主任的各相应办公室,根据申报项目分类,办公地点分别设在各农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和本级农业产业资金的整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将整合农业产业发展资金作为扶持农业产业发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农业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监管,制定考核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都市区现代农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农业主管部门和发改委、财政局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农口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和日常监管,重点是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是否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对已经开始贴息的项目每年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2)市财政局负责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筹措、下达和监管,对贷款项目进行贴息。

(3)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对贴息期内项目建设及带动农民就业和增收等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并按规定的程序处理。

(4)发改委负责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评审立项,监管。

(5)监察局负责对项目评审立项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6)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发展引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7)各县(市、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项目的评选、审核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农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金融机构、担保公司之间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落实市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业主管部门建立借款人的信用记录档案。对发现借款人恶意逃废贷款和担保债务行为的,市领导小组和金融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项目单位,市领导小组进行通报批评,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以后贴息的资格,同时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的意见》(苏政发〔2011〕13号),加快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特设立江苏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并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是由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规模化、产业化、标准化、集约化、信息化水平的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为2014年至2015年。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原则:

(一)扶持主导产业原则。扶持当地农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注重与规划衔接,促进农业产业转型升级。

(二)市场化引导原则。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为主,对符合当地特色产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明显的,财政适当给予扶持。

(三)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财政资金部分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形式的无偿补助;部分采取股权投资、贷款风险补偿等形式的有偿补助。有偿补助部分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省农口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引导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参与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参与项目或方案的评审、论证;会同省农口部门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额度;拨付项目经费,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二)省农口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参与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评审规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或实施方案;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考评、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

资金扶持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引导资金支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集中加工区等。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途:

(一)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设施建设。包括新建或改、扩建高效设施园艺基地、畜禽规模养殖基地、高效设施渔业基地、休闲观光农业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支持现代农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出口农产品示范区(基地)的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可追溯管理、市场信息服务、以及基地配套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三)支持农产品精深加工技术升级改造。包括种子种苗繁育、生产加工新装备的研发与引进、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农产品检验检测和可追溯体系建设、仓储冷链物流、物联网技术应用等。

(四)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切块用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配套,具体执行《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细则》(苏财规〔2013〕4号)规定。

(六)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任务支出。

第七条

资金补助标准。按照项目投资额度采取定额奖补。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等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3;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5;对公共服务平台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1/2。第八条

省级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引导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同时明确资金扶持对象、环节、标准等内容。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因素法将资金申报控制指标分解到各市县(省属单位)。各市县农口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制规定》(苏财预〔2013〕21号),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农口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条

项目实行法人负责制,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执行、资金使用负责。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专账,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项目主体、地点变更或项目内容变更预算金额超过10%的,在项目批复六个月内由当地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

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口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引导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办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引导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引导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市县农口部门组织做好本辖区项目验收工作。省农口部门、省财政厅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通报各市县(省属单位)。绩效评价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高效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农〔2008〕)6号)、《江苏省省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农〔2002〕89号)同时废止。

巢湖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安排200万元,并随着财政收入增幅逐年增

加。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为市政府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项管理。

第三条 建立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目的是通过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相关环节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引导资金扶持对象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涉及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等。

第五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用于以下三方面:

(一)对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支持;

(二)对新增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创建国家、省、合肥市、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品牌创建、“三品”认证、先进龙头企业、先进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创业带头人给予奖励;

(三)农业产业化活动工作经费保障。

第六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使用方式:

(一)贷款贴息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00万元。

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的重点项目进行支持。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巢湖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扶持对象在本年度要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扶持方式为贷款贴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每个项目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经申报评审,择优选定补贴项目。

申报条件:

1、为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且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帐务清晰;

2、本年度必须发生贷款用于农业产业化基础设施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获得“三品”认证(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企业优先;项目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优先;带动能力强的企业优先。

(二)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原则上为85万元。

1、新增龙头企业奖励。新增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增为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新增为巢湖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2、创建示范专业合作组织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组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3、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奖励。新增为国家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新增为合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新增为巢湖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4、争创品牌奖励。新增国家级名牌(农)产品或驰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增省级名牌(农)产品、省著名商标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增合肥市级名牌(农)产品、知名商标的,奖励企业1万元。

5、“三品”认证奖励。新增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新增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新增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的,每个获认证的

产地或产品给予5000元奖励。

6、先进表彰奖励。每年评选10个先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每年评选5个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每个奖励4000元;每年评选10名农民创业带头人,每名奖励2000元。

(三)工作经费,资金总额原则上为15万元。

参加国家、省、合肥市组织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和招商等产业化活动相关费用。

第六条

(一)、(二)、(三)规定的资金总额可根据当年实际发生情况相互调剂。引导资金与合肥市奖补政策及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每年度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据实拨付。

第八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的申报、审定程序:

(一)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组织市农委、财政、监察、发改委、供销等部门开展评审、审核和评选工作。

(二)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程序:

申报产业化扶持资金必须提交:

1、申请报告;

2、项目文本;

3、有关部门审核认可的项目决算书;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贷款证明,包括贷款批准文件、贷款合同、进账单、贷款利息结算单等;

6、企业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审,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公示无异议,兑现贴息资金。

(三)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向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国家、省、合肥市级批准文件;名牌(农)产品、驰(著、知)名商标批复文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由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公示无异议,兑现奖励资金。

(四)评选表彰奖励先进程序:

按照评选细则和量化评分标准,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后,报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由市委、市政府在农村工作会议上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每年11月份组织申报,12月份组织开展评审、审核。

第十条 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期间,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和监督。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一条 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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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基建维......
最新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五篇)
发布时间:2023-01-1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
2023年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实用(6篇)
发布时间:2023-04-07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11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0
为了加强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认定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4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将允许各省级政府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下面就和查字典范文网小编一起看看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吧。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最新政府采购询价采购办法 政府询价单格式(5篇)
发布时间:2023-07-12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6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quot;强牧&quot;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quot;以质强牧、以效强牧&quot;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4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quot;强牧&quot;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quot;以质强牧、以效强牧&quot;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22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quot;强牧&quot;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quot;以质强牧、以效强牧&quot;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场畜牧业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6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quot;强牧&quot;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quot;以质强牧、以效强牧&quot;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务段生产经营业绩、基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30
为适应企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生产经营业绩和基础管理工作,全面完成xxx各项经营目标,创建模范xxx,根据xx劳发[2005]60号和[2005]10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组织领导1、成立.........
镇政府办公室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01
为更好地提高镇党委、政府的执政能力和行政效率,不断提高镇办公室的&ldquo;三个服务&rdquo;水平,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办公室管理制度。 一、办公室人员职责分工 姓名 职责 负责督查、后勤管理工作 协助.........
最新政府设备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办公设备采购合同(24篇)
发布时间:2023-02-16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
最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15篇)
发布时间:2023-05-14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
最新建设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三篇)
发布时间:2023-07-18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
最新资金的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及相关部门职责(5篇)
发布时间:2023-03-04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永州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解读(五篇)
发布时间:2023-01-10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18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6月9日正式颁布,将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提供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欢迎浏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市政管理处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1
为了加强单位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司机职责 1、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交通管理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驾驶.........
商务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办法总则
发布时间:2023-03-04
一、为加强石家庄市商务系统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现依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并根据《石家庄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办法》、《河北省商务系统.........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1
**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7-27
**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运输征管,提高运输生产运送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依照交通部有关规定和《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运.........
行政管理基本知识 行政管理基本概念(5篇)
发布时间:2023-07-09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5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
行政公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24
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旨在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下面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解读,快来看看吧。近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以.........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09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网收集整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中国银监会令20XX年第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20XX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
公司奖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发当月奖金: (一)月出勤不满26天的; (二)每月旷工超过一天以上的;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的免去年终奖金; (三)发生工伤事故及休产假期间的; (四)在公司内滋事打架、办公时间吵闹造成恶劣影响的; ......
2023年基建部项目管理办法最新汇总
发布时间:2023-05-03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
最新信用信息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4-10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
末位淘汰管理办法最新(5篇)
发布时间:2023-06-24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02-03
为了做好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的需要,提升资产管理水平,财政部近日印发了《财政部关.........
最新企业治安管理办法(七篇)
发布时间:2023-06-21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3-01-22
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甲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
发布时间:2023-02-24
合同编号:_________合同签署地点:_________甲方:_________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乙方:_________名称:_________地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注册.........
最新执业医师管理办法哪年出台 医师执业管理暂行办法(四篇)
发布时间:2023-01-11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执业医......
努力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政府管理创新的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23-01-27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对新时期的政府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之路,形成顺应时代潮流、符合发展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为此,政府就必须从管理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机制、管理方式乃至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等各个方面有一个大的转变。一、进一步更新政府管理理念。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前进,要求政府必须.........
最新融资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解读 融资性担保管理办理办法(3篇)
发布时间:2023-05-19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7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9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一、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
最新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六篇)
发布时间:2023-03-22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
浅谈政府扶持民营企业项目资金管理问题
发布时间:2023-05-30
近年来,国家和省上对我市民营企业的项目发展给予大力支持,就2007年下达资金2400多万元,扶持企业56家。这些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的转化、专利转化、企业技术创新和改造、弱势项目的扶持、环保的投入,资金的扶.........
最新手机管理办法制度部队 手机管理办法的班会记录(5篇)
发布时间:2023-06-13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
最新政府办办公室工作总结(5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总结是对过去一定时期的工作、学习或思想情况进行回顾、分析,并做出客观评价的书面材料,它有助于我们寻找工作和事物发展的规律,从而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
最新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3-23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
2023年会议室管理办法最新(5篇)
发布时间:2023-04-14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
最新托管企业管理办法十三篇(模板)
发布时间:2023-08-04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我为......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2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1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
邮政密码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9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密码设备的管理、及时、妥善处置突发性涉密问题,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保密法》和上级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组织机构成立密码设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密码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
安徽省省级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五篇)
发布时间:2023-07-02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安徽......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26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准备的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一起来看看吧。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第三条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
公司政务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系统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系统信息工作要紧紧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工业改.........
最新中小企业创业基金 中小企业 基金(5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是小......
产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3-02-13
□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应品。 第三.........
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09
为了将公司档案纳入规范化管理,特制订本制度。1、档案管理内容:公司将规划、方案、各级文件、内部规章制度、董事会、股东会及重要会议材料、人事资料、信用材料、合同、工资档案、学习材料、发言材料、技术资料.........
企业管理督查办法
发布时间:2022-12-02
为了强化执行力,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场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切实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圆满完成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目标,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经总场研究决定实行内部管理督察制度。一、督察原则与.........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04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 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
营销业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5
营销业务管理办法 .........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2
执业医师管理办法1.本办法系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本院医师。2.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0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为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网收集整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发改等6部委25号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
最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4篇(模板)
发布时间:2023-04-27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
最新企业复工复产方案集合管理办法(二十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26
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就是小编给大家讲解介绍的相关方......
最新煤炭生产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优秀(3篇)
发布时间:2023-04-12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
公司电脑管理办法 企业软件管理办法(二十一篇)
发布时间:2023-07-23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
烟草公司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2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行业资金的内部监控,确保行业内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烟草公司资金管理中心内部成员单位。第三条 .........
最新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7-1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
最新废旧物资回收管理办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8-04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
最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6-20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
邮政局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27
邮政局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为严格接待工作管理,规范接待程序,本着热情接待、促进工作、控制费用、维护形象的原则,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范围 国家局、省局、市局领导,兄弟局领导,本.........
最新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模板15篇)
发布时间:2023-07-07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以下是小......
备用金规章制度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5-07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