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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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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之我见
时间:2023-08-06 03:06:32     小编:冯纯孝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是人类文化的重要载体,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宝贵的记忆资源,具有重要的保护、科研、教育价值。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同时,保护工作也出现了新的问题。这些都对保护和传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互联网+”; 非物质文化遗产; “档案式保护”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这是目前我国唯一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法律。该法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遗有关情况,建立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遗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由此可见,建立非遗档案直接关系到遗产保护的成效。

“档案式保护”是非遗保护的基础手段之一。在传统的非遗保护观点里,它指相关保护单位对非遗项目、传承人以及与之相关的具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直接收集、整理、立档、保存、管理并提供利用服务的各项工作的总称。早在1950年,日本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就提出了为无形文化财建档的要求,在该法律第三章第二部分中明确规定了“重要无形文化财及重要无形文化财之外的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及其保持者或保持团体的认定、保存展示、记录档案的制作及经费等内容”。在此之后,各国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式保护”。

在我国,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是非遗“档案式保护”工作的主体。它们对非遗虽然起到了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的重要作用,但是在新时代下,这类传统的主体保护方式对非遗的宣传、弘扬、传承和振兴的作用并不太突出。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非遗作为一种“活态”遗产,不仅仅是为了简单保存而归档,而是为了保护和传承才归档,并且保护和传承绝不是固守的。[1]因此,它们必须要走进广大民众的视野,从民众中来到民众中去,这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

一、“互联网+”时代下非遗“档案式保护”的新特点

1.保护内容的变化:由显性到隐性

在传统的观点里,“档案式保护”的内容主要包括非遗活动中产生的一系列实物、道具、资料、非遗项目档案、传承人档案等。随着我国非遗项目的增加,“申遗”档案、学术论文、会议报告文件、课程资料、图书出版物等开始进入档案工作者和相关学者专家的视野。非遗主要体现在口头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传统手工艺等方面,是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隐性知识”。例如张小泉锻制技艺、郫县豆瓣传统制作技艺、中医正骨疗法等等,在过去,它们主要是依靠家族代代相传,因此,对于家族而言这些技艺是他们的隐性知识。[2]在现代化的今天,这些技艺仍然发挥着造福人类的作用。因此,档案工作者们有意识地收集、整理这些隐性知识,通过档案化处理,将其变成显性化知识,从而可以达到为人类广泛享用的目的。

早在2007年,著名学者冯骥才先生就指出,“非遗档案不仅包括纸质的、数据库多媒体的东西,活的东西也是档案,甚至活的空间也是档案”[3]。今天的资料也许就是明天的档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档案的价值认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所以要重视新环境下出现的新问题。非遗衍生品作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的成果表现,在“互联网+”时代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了。以“夏布制作技艺”为例,重庆壹秋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独特的创意设计来激活夏布的美,以此传播传统的非遗,目前已经开发出包括围巾、布包、桌旗、团扇、笔记本、钱夹等500多种夏布衍生品。从这个角度来看,非遗衍生品的设计、制作、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有价值的资料都可以成为档案;因为它们发挥了档案的教育、保存、研究等功能。

2.保护载体的变化:由物质到虚拟

过去,我们对非遗的档案主要采用纸质记载、录音、影像记录等方式保存。在互联网时代,随着技术的进步,许多非遗档案开始实现数字化,通过扫描技术、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3D虚拟交互技术、VR、AR、MR等高新技术,将非遗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例如韩国文化遗产管理局建立了非遗在线百科全书,通过信息技术、多媒体平台记录非遗资源,各非遗团体、个人可以及时提供非遗动态并且更有效地把信息传播给公众。[4]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匈牙利、印度等国家都在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数字化建档工作。

早在2006年,文化部就联合中国艺术研究院建立了“中国非遗数字博物馆”网站,从国家层面对非遗进行数字化保护。随后,江苏省、河北省、太原市、凉山彝族自治州等省市地区也开始积极探索非遗档案资料数据库建设。此外,很多保护单位开始尝试建立非遗“大数据”中心,统计非遗及传承人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基于数据,我们可以快速地了解同类非遗在不同地区、不同传承人手中的传承状态,从而挖掘其传播价值,建立良性的传播生态圈。非遗共享性保护原则要求我们在对其实现数字化保护的同时,可以通过网络利用非遗档案资源。

3.保护主体的变化:由单一到多元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定义,非遗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基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认为非遗的传承主体可以是群体、团体或个人,而从非遗保护的实践来看,单纯地依靠政府部门或非遗传承主体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利用集体的力量和“公众参与”保护是非常重要的,对非遗档案的保护工作亦然。

近年来,随着“申遗”的进行,非遗“档案式保护”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公益性档案保护主体开始向商业性保护主体过渡,形成了包括博物馆、纪念馆、档案馆、各种研究团体、政府文化机构、公司、民间个人等在内的保护管理体系。[5]因此,对非遗的档案式保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记忆”工程、日本“亚太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以及台湾“兰屿媒体与文化数字典藏”计划的经验,开展跨地区跨国界的合作模式,争取最大范围地收集档案资源。[6]此外,高校也可以利用自身优势资源开展非遗档案保护,如加拿大纽芬兰纪念大学成立数字档案馆,利用高科技手段,积极参与非遗档案建设工作,通过互联网平台分享保护成果,传承本国文化。

我国幅员辽阔,还有很多非遗档案资料分散在民间。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加快,档案工作人员应该抓住机会,借助网络力量多方互动,展开对它的收集整理工作。非遗传承人分布在全国的各个角落,需要政府从顶层设计着手,制定相关的政策,规范传承人的网络传承行为。

档案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遗专门网站,并设置一个网络接口,非遗传承人、研究者等可以通过注册形式上传相关资料,从而可以不分时间、空间收集档案资料,不断完善内容,保持档案内容的持续更新。这种方式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资料;当然资料内容会有鱼龙混杂的现象。这就需要对档案进行仔细甄别查验,保证档案资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

3.加强对档案的宣传推广工作

非遗的保护工作机制应当是“决策机制、协调机制、咨询机制与执行机制、督查机制等的有机结合”。[11]其中,“决策机制”是保护工作的基础,档案资料不仅依靠大量的人力物力,更需要政府部门对收集整理好的档案进行编研,并在此基础上策划一系列档案宣传活动,让档案真正实现普及,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由贵州省档案局和上海市档案局联合主办的“黔姿百态D贵州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充分运用了500多件档案文献、照片和实物,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贵州省最具代表性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12]

尽管“文件生命周期”①理论告诉我们,处于非现行期的非线性文件需要进入档案馆永久保存,可是非遗是靠传承者“身体”传承的,所形成的档案需要回归传承生态环境。因此,档案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开展线上线下主题展览活动、学术研讨会、专题讲座,通过策划这些活动来扩大受众对象,广泛吸收各方意见,强化档案保护意识。此外,开展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新观点可以集结成书并公开出版,从而扩大档案的传播范围。

有学者提出“固态活化”理论,即“对非遗档案进行研究、开发和利用,开发出蕴藏在非遗档案中的精髓和灵魂,将固态的非遗还原为活态非遗并以活态的形式传承发展”。[13]按此理论并结合非遗保护的实际情况,档案相关部门还可以开发非遗相关辅助教材、学习课程,与大中小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网络学习的方式进一步发挥档案的教育文化功能。

4.建立非遗专题档案数据库

20世纪60年代中期,产生了数据库技术。它主要是指对数据进行存储、处理、管理和维护的一种现代信息技术。非遗档案数据库是指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对非遗档案资源进行分类、记录、保存,建立科学有效的存储空间的一种技术保护手段。非遗档案数据库是实现非遗资源共享的重要平台,同时也是宣传推广非遗的有效手段。目前我国已建成中国荣昌陶艺文献专题数据库、楚雄彝族文献专题数据库、伏羲文化文献专题数据库、山西戏剧文物文献数据库等。[14]这些地方特色数据库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和学习。

然而,我国还有很多的非遗档案资源分布零散,并且官方和民间资料都比较少,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分类标准。尤其是一些濒危非遗项目更需要及时采用数据库进行保护,如羌年、黎族传统纺染织绣技艺、中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麦西热甫、中国活字印刷术、中国水密隔舱福船制造技艺、赫哲族伊玛堪说唱等等。因此,档案保护单位可以参照《中国档案分类法》,统一制定分类标准,分级进行编码保存,并根据地域特色,建立专题档案数据库。

5.加强档案的立法保护

“档案式保护”是国际法确立的保护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以国际文件或立法形式强调档案式保护的重要性。从1972年的《关于在国家一级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建议》到1989年的《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的建议》,再到2003年的《公约》,[15]这些文件法规拓宽了非遗档案保护的立法空间。

以非遗档案的所有权为例,群体、团体或个人是非遗的传承者、创造者、享用者,他们在非遗的保护、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他们在行使非遗传承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享受非遗带来的经济收益。然而在我国,很多集体创造的非遗资源,由于所有权关系尚未明确,传承者本身得不到应有的利益。因此,需要加快制定法律,还原传承者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此外,非遗档案中涉及的内容可能包含个人的商业秘密,如传统手工技艺或饮食医药配方。系统的档案材料一旦通过网络泄露了,不仅对传承人造成损失,很有可能对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文化造成伤害。因此,通过对商标的预防式注册和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措施可以有效防止侵权行为。

注释:

①1940年,美国档案学者菲利普・布鲁克斯最早提出“文件生命周期”概念。“文件生命周期”指的是文件从产生直至因丧失作用而被销毁或者因具有长远历史价值而被档案馆永久保存的整体运动过程。

参考文献:

[1]罗宗奎,王芳,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2(2):47.

[2]吴品才,储蕾,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化保护的理论基础[J].档案学通讯,2012(5):76.

[3]吴红,王天泉.为流逝的文明建档――访冯骥才[J].中国档案,2007(2).

[4]陈师鞠,徐妙妙.国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建档式保护进展研究[J].中国档案,2016(6):75.

[5]罗宗奎,王芳.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J].档案学通讯,2012(2):45.

[6]徐拥军,王薇.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文化遗产档案数据库资源建设的经验借鉴,2013(5):61.

[7]国家图书馆中国记忆项目“东北抗日联军专题”资源建设成果丰硕[N].中国文化报,2016-9-20.

[8]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8.

[9]徐欣云.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式保护中的“新来源观”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3(5):24.

[10]韩英,章军杰.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档案资源开发[J].档案学通讯,2011(5):72.

[11]何永斌.谈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工作中的几对关系[J].山西档案,2009(3):49.

[12]我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在沪开展[N].贵州日报,2010-5-29.

[13]王云庆,陈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展览研究[J].档案学通讯,2012(4):37.

[14]戴D,周耀林.论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原则与方法[J].图书情报知识,2011(5):73.

[15]张继.“非遗”档案式保护的国际立法探析[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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