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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_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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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分析_行政法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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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当前,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已进入研究草拟阶段,在此过程中,诚实信用作为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已成为学界共识,该原则为未来的正式立法所接纳当无疑义。因此,探究该原则的内涵解释,遂成为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

鉴于诚实信用私法原则引入公法的特殊背景,不同法系的私法学者就如何确定该原则的内涵存在争议的现象必会在公法领域有所体现,由此为公法领域解释和适用诚信原则带来困难。本文从概括私法诚信原则的内涵出发,以善意真诚、恪守信用和公平合理三项基本内核作为参照标准,运用描述方法勾勒了诚信原则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即行政机关和相对人提出的不同要求,希望对今后行政程序法出台时诚信原则的解释适用提供一种参考。

论文关键词:行政法 诚实信用 行政机关 相对人 在行政程序立法成为法治发达国家制度进步标志性事件的背景下,诚信原则作为一项公法原则的地位日益凸现。我国学界在研拟行政程序法过程中,诚实信用被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加以规定已无太大疑义。

因此,探讨该原则的内涵进而为更好地适用该原则指导行政管理实践,当是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内行政法学研究的课题之一。现代法学理论研究表明,发端于私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为民法所独有,而是公法、私法共同适用的原则。

基于此种认识,本文在分析行政法诚信原则的内涵时,秉承以下两种认识:一是尊重其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要求,并以通行的认识作为参照;二是分别就该原则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的不同要求进行具体阐述。通过上述努力,笔者希望为将来解释适用该原则提供一种理论支持。

一、民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内涵 民法学界对诚信原则存在多种解释,但概括而言,本文以为,民法诚信原则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基本内容:

(一)善意真诚 善意真诚是诚信原则对从事法律活动的当事人提出的首要要求。首先,善意真诚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时要动机善良,善待他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要尽量顾及相对人的权益,于谋求自身利益时不得侵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其次,善意真诚要求行为主体以真诚的心态和诚实的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虚构事实,不行欺诈,不得以陷他人于错误的方式谋取个人私利。

善意与真诚都是具有丰富含义的概念。就善意而言,其可以指主观心理,即动机善良;也可以指客观行为,即不以自己的不良行为损害他人的权益。

但是,主观动机需要以客观行为加以表现,同时客观行为的作出也可以反应行为主体动机上的善良,因此,法律上的善意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概念。真诚强调的是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时要做到诚实,既不自欺,也不欺人,要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真实的信息,不得采用虚假陈述使对方陷入一种错误的状态,进而损害对方的利益。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善意是真诚的基础,只有行为主体出于善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才能在其行为上实现诚实的要求;真诚是善意的一种具体体现,只有对他人不行欺诈,才可认为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善意的要求。 善意真诚的诚信观念在古罗马法中已有明确的体现。

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规定,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此处的“为人诚实”具有真诚不欺的要求,而“不损害他人”则可被理解为对从事法律交往的当事人所提出的顾及他人权益的要求。

中世纪法学家在对诚信进行定义时,也不同程度地对善意和真诚的要求作出了肯定。如将诚信之人称为“依自然与善良的意识行事,既不自己,也不通过他人以牺牲第三人的方法致富的人”;认为不以任何欺诈和虚构,而是忠诚和勤勉行事,承担必须之事的人,即是诚信行事。

[①]近代之后,立法、学说和判例都以不同的方式对善意真诚的诚信要求进行了肯定。在立法上,德国民法典二百四十二条的诚实信用原则由诚实与信任两词组成,诚实的字面含义是面对他人时,一个建立在可靠、正直及顾及(他人)所存在之外在及内在的举止。

[②]此处的“正直”是指人的一种优良品质,其内涵包括对人的真诚,而“顾及他人”可以被解释为行为人行为的善意,即行使权利时考虑到他人的利益。美国统一商法典中的两种诚信定义都肯定了诚信是一种“事实上的诚实”,强调当事人要以真诚的态度从事民事活动。

就学说而言,德国学者Stammler认为,法律应以社会的理想,即以爱人如爱己的人类最高理想为标准,诚信原则即须依此理想为判断。[③]由此,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要以一种爱人如爱己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诚实对待他人,顾及他人的权益,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自己利益的实现。

概括起来,民法学中的以下制度体现着诚信原则的善意真诚要求:

1、权利滥用禁止。权利滥用的本质是行为人以一种恶意的方式来理解和执行法律,从而严重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善意真诚要求。

该类行为具体表现为:以故意损害他人为目的行使权利;从事对自己无利却对他人有害的行为;在有多种方式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故意选择对他人有害的方式等。[④]就权利滥用制度与诚信原则的关系而言,民法学主流观点认为,诚实信用是原则,权利滥用禁止是违反诚信原则之效果,运用于具体事件时,二者可以重复适用,认为“……依诚信原则,属权利滥用……”。

[⑤]台湾学者曾世雄也指出,诚信原则适用于一切权利之行使及义务之履行,因而衍生若干常见引用之原则,如权利禁止滥用原则,义务须符合本旨原则等。[⑥]

2、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结民事契约过程中,相互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信赖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产生的法律义务,称为先契约义务,包括协力、通知、照管等附随义务。

先契约义务的设定直接体现了诚信原则的善意要求。按照早期的契约理论,契约未签订之前,当事人之间尚未建立起法律关系,因此无相应的义务约束,一方当事人可以自由作出行为,对方当事人则毫无约束方法,即使由于信赖对方行为而遭受损失也无救济之策。

而按照诚信原则的善意真诚要求,则可认为一旦当事人进入缔结契约阶段,即会因其参与行为而同对方建立起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在此关系中,当事人的行为须符合善意诚实的基本要求,不能以一种恶意的或不负责任的方式从事活动。

3、禁止诈欺行为。狭义的诈欺行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使对方陷入错误从而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如通过自己的作为使对方陷入错误(积极诈欺),通过不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消极诈欺)。广义的诈欺是指恶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对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恶意促使其成就或者不成就;债务人在濒临破产时为未设定担保的债权设定担保等。

[⑦]英国法的“非合同义务”中有两项否定了欺诈行为,从而体现了善意真诚的诚信要求:一是揭示各种重要事实的义务,要求法律规定的处于某种优势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如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之于消费者),在缔约过程中,要向对方当事人揭示某些重要事实;二是避免错误陈述的义务。要求一方当事人不得向另一方作虚假的陈述,从而引诱另一方订立合同。

[⑧]上述两项义务中,第一项体现了善意的诚信要求,第二项则体现了真诚的诚信要求。 就司法判例而言,台湾地区1970年(民国59年)台上字第3490号判决否定了权利滥用的违法行为。

该判决谓:凡以恶意方法所获致权利取得之主张,常有权利滥用之存在,本件系争地上房屋残余部分,如果尚可居住或供其他之使用,上诉人予以修复,在客观上能否谓无必要,倘在客观上有此必要,而被上诉人故意不为同意,以冀获得租约终止权,并据以请求上诉人拆屋还地及赔偿损害,能否谓为非权利之滥用,殊非无推究之余地。[⑨]

(二)恪守信用 恪守信用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求行为主体在从事法律交往过程中,于自己先前所作承诺要积极予以兑现,不得作出背信行为损害相对人的权益;二是当事人因行为人的一贯行为而产生正当信赖时,后者在改变上述行为时要注意保护前者的信赖利益。 从广义上而言,恪守信用可被认为是善意真诚的一种表现形式,重承诺、守信用本身即体现出行为主体的善意和真诚。

但此处本文将其作出区分,使其具有独立的价值。此处的恪守信用所强调的是对所作承诺的践行和对相对方信赖利益的保护,突出体现了诚信原则维护法律生活安定的价值,以促使社会成员之间建立起信任关系。

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是法律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从一定意义上,法律的制定为社会成员提供了一个预测未来、安排自己生活的准绳。

在民事活动中,日常的法律交往主要通过契约完成。契约的合意因素使当事人双方借助自由意志的表达为自身制定了“法律”。

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兑现在契约中所作的承诺,实现彼此订立契约的行为预期,可以增加社会生活的稳定感。基于此种意义,恪守信用的诚信要求对维护社会生活安定极具价值。

恪守信用的诚信要求在罗马法中已有多处体现。如信义概念中即有相信他人会给自己以保护和某种保障的意思。

西塞罗对“信”(fides)直观定义集中体现了恪守信用的诚信要求。中世纪法学家也将诚信解释为“言行一致”。

[⑩]近代民事立法法典化后,恪守信用仍未失去其诚信原则核心内涵的地位。德国学者认为,诚信原则中的“信任”是指对于行为人的可靠、正直及顾及他人所存在的举止的相信。

对于相对人的信任状态,法律应予以保护,使其正当期待不至于落空。我国民法学者也提出,恪守信用要求行为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严格遵守既已形成的信用关系,彼此给予信用上的方便,而不能做“过河拆桥”之类的事情。

[12] 民法中的以下制度及相关判例体现了恪守信用的诚信要求:

1、允诺禁反言。允诺禁反言是英美合同法为确立合同责任而发展起来的概念,是对传统的对价理论中恩惠性允诺不发生约束力的一种修正,又称允诺后不得翻供或不得自食其言。

它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允诺人所作赠与的允诺或无偿的允诺具有拘束力,须加以执行。[13]就判例而言,英国法官丹宁在审理高树案过程中确立了允诺禁反言原则,即“如债权人对债务人表示接受少数数目以清偿较大数目之债务,经债务人业已依约履行,纵债务人未给予债权人其他酬劳或对价,此项约定即生效力,禁止债权人再违反先前之允诺。

”[14]就立法而言,美国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若允诺人有理由期望其允诺会引致受诺人或第三人作为或不作为,且其允诺引致了此种作为或不作为,则唯有强制执行该允诺方可避免不公正时,该允诺具有拘束力。因违反允诺而准许的救济可限制在维护公正所需的范围内。

2、权利失效。权利失效是指民事债权人于长时间未行使其权利的行为足以使义务人正当信任其不再要求履行义务时,基于诚信原则,债权人不得再提出其权利主张。

台湾地区1973年(民国62年)台上字第2400号判决乙案是该制度的最好注脚。在该案中,土地出租人明知承租人转租土地的行为无效,本来可以通过请求收回土地,却长期保持沉默,不提出相应主张。

且每隔六年仍与承租人换订租约一次。基于此种事实,法院判决认为:“似此行为,显已引起上诉人之正当信任,以为被上诉人当不欲使其履行义务,而今忽贯彻其请求权之行使,致令上诉人限于窘境,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尤为明显。

”由此驳回了被上诉人的权利主张。[15]

(三)公平合理 公平合理是要求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要保持平衡,避免出现利益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 从字面意义而言,诚信原则很难与公平合理联系起来。

但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诚信自始即承载着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要求。台湾学者谢孟瑶认为,诚信原则自罗马法时代的bona fides(善意)或aequum et bonum(善意与衡平)等观念而来。

[16]诚信的内涵除诚实守信外,还应包括利益分配公平合理这一内涵。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还可从罗马法的诚信诉讼制度找到根据。

在该种诉讼中,承审员按照公平正义的精神作出判决,无须如严法诉讼那样拘泥于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僵化的形式进行裁判。[17] 中世纪法学家在对诚信进行定义时也认为利益的公正分配属于诚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马里亚诺?索奇尼在解释诚信原则时指出,公正地分配并给予各人应得之物的人,属于认识诚信的人。[18] 近代以来,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被不断的强调。

德国法学家Schneider认为,诚实信用是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Egger认为,诚实信用是公正估量双方的利益并谋求其利益之调和。台湾学者史尚宽认为,除当事人利益之外,需要考虑的因素还包括社会一般公共利益。

[19]大陆学者徐国栋也指出,诚信原则涉及两个利益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的平衡。 在民法理论中,较能体现诚信原则公平合理内容的制度是情事变更原则。

该原则是对恪守信用这一诚信要求的一种修正。进入现代社会之后,随着社会关系的日趋复杂,严格奉行契约必须遵守的原则将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合理结果的出现。

为此,在契约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预见的情况,使得要求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契约将使其陷入困境,从而出现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时,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对契约内容进行变更直至解约。这是诚信原则维护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平衡的一种表现。

民法学占优势的观点认为,诚信原则构成情事变更的理论基础。学者认为,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以诚实信用的方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当发生了一些特殊情况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失衡时,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20] 在司法实务方面,体现诚信原则公平合理要求的判例已有很多积累。如日本大审院1920年12月18日判决最先按照当事人利益分配公平合理的诚信要求,确认了买回约定的效力,认为债权人以买回的价金有少量不足为由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效力违反了支配债权关系的信义原则。

[21]我国台湾地区1937年(民国26年)沪上字第69号判例也以债权人行为不符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由,否定了其权利主张。[22] 综合以上分析,本文以为,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以及公平合理共同构成民法诚信原则的三项基本要求。

同时,本文也承认还三项内容本身也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基于解释角度的差异,三者之间可能存在交叉,学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得出不同的归类结论。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学中的含义 民法诚信原则的基本含义已如上述,对照上述概括,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具有以下不同要求:

(一)诚信原则对行政机关的要求 对行政机关而言,诚信原则可以具体化为以下几项要求:

1、行政职权的运用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这是诚信原则善意真诚内涵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具体要求。行政机关在进行管理过程中,时时处处要以实现公共利益作为权力行使的出发点和归宿。

此点可由政府权力的最初来源进行说明。政治法律哲学的基本观点认为,政府权力既非源于神授,也非源于强权,而是来源于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委托。

依照社会契约理论,为消除自然状态下人们行使权利时存在的诸多不便,社会成员将其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让渡给社会,进而组成政府,委托其行使集体权利以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基于此种委托,政府权力获得存在的正当性基础。

在宪政制度下,此种委托体现为宪法的制定。宪法确认了社会成员与政府之间的委托授权关系。

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既产生了政府权力,同时也明确了政府义务,即其权力的运用只能是为了实现社会成员权利让渡的真实目的——维护社会秩序、保证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权利,这些目的都是公共利益的体现。基于政府与公民之间委托关系的存在,政府要按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兑现其承诺义务,于实施管理行为时,除了维护上述公共利益之外,不应搀杂任何私心杂念。

理论虽可做到自恰,但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能否真正兑现承诺,始终从公益出发行使职权,却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在行政管理实践中,出于部门利益、执法人员个人私利的考虑,很难保证行政行为的作出始终以追求公共利益为指针。

汉密尔顿等人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 [23]我们也可以说,如果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天使,也就不存在公共利益为行政执法现实所侵蚀的现象了。

人性的复杂和阴暗注定了现实生活不能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绝对纯洁。所以,在行政管理领域落实诚信原则的要求,首先需从执法目的上时时提醒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要从公益维护出发,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要始终出于公心,保有一种善良真诚的动机,以维护和增进公益作为权力行使的起点和归宿。

在保证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符合公共利益方面,各国立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的司法判例也进行了积极努力。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典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限在尊重公民权利及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前提下,谋求公共利益。

西班牙1992年公共行政机关及共同的行政程序法第三条第一款也规定:公共行政机关完全依据宪法、法律及法规客观地为总体利益服务,并根据效率、级别、非集权化、非集中化及协调原则行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一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上述规定或者从原则层面或者从具体执法领域层面,都规定了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机关从事管理活动的目的。[24]在司法判例方面,法国行政法院长期发展积累起来的判例可资说明。

如1934年,行政法院认为某市长对该市的酒吧和舞厅实行管制的行为仅是为了不与他开办的客栈竞争,是与公益无关的行为,因此撤销之;又如在1924年和1936年的两个案件中,行政法院均以政府的行为虽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特定公共利益为由作出了撤销判决。[25]

2、行政职权的运用须顾及相对人权益 这是诚信原则善意真诚内涵的又一体现。在行政法关系中,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构成一对基本矛盾,但两者之间并非水火不容,在多数情况下是相辅相成的。

在根本意义上,私人权益处于更为基础的地位——政府权力奠基于公民的权利让与,更需要得到政府权力的尊重和保护。依此而言,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相对人权益的维护也是公共利益的实现。

基于此种认识,可以认为,按照善意真诚的诚信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要时刻注意维护相对人的利益,顾及到相对人的愿望和要求。 在此处强调行政职权的行使须顾及相对人的权益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在实际生活中,政府权力一般处于强势地位。

行政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相对于立法权力,它是一种持续存在的权力,遵循公务连续性原则;相对于司法权,它是一种积极行使的权力,遵循主动运作的逻辑。进入行政国之后,随着委任立法、行政司法等现象的出现,行政权力更加强大。

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命令服从性获得了更大的发挥空间。相对而言,从摇篮到坟墓都要同行政机关打交道的相对人则处于弱者地位,没有能力与行政权力直接抗衡。

基于此种不平衡的权力——权利格局,英美行政法学才一再强调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大陆法系行政法学也逐渐步出形式主义法治的传统藩篱,注意运用比例原则等一般法律原则调整日益倾斜的行政法律关系。在现代社会,对于公民权益的尊重和保护已经成为行政法不能回避的问题。

[26]在行政法领域强调诚信原则的运用,可以为实现保护公民权益提供一个新工具。诚信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要符合善意的要求,善意的本意是要求行为实施者作出行为时须顾及他人权益,秉承“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以对待自身利益的态度对待他人利益。

该种要求运用到行政法领域,便体现为要求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要尽量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从为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帮助和服务、尽量减少相对人损失的角度出发,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如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考虑相对人有无从轻、减轻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在作出强制行为时,要注意所选择措施的合理适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顾及相对人权益的诚信要求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体现。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行政行为时,应尽可能采用能够确保完成实现行政行为的目标,以及对私人的权利与利益造成较少损失的方法。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那些可能构成对个人隐私权不当侵犯以及可能危及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的档案和信息,行政机关有权决定不予公开。上述规定都体现着对相对人权益的充分顾及。

在司法判例方面,台湾行政法院1994年(民国83年)判字第二二九一号判决认为:原告之违规行为既系因油管漏油,适逢台风来袭带来大雨冲刷所致,而原告于事故发生后,复迅速清理污染水体,以避免损害扩大,显见上该违规行为,情节尚非重大。乃被告机关对原告之上该违规行为于行使裁量权决定作成应为何种程度之裁罚处分时,竟疏于审酌实际情况,率为法院(疑为“定”)最高额度之裁罚,是否得谓无逾越必要范围,而悉符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则,非无研究之余地。

[27]此外,1998年(民国87年)判字第一0五号判决也含有相同旨趣。[28]

3、行政机关应保证意思表示的真实、准确、全面 这是诚信原则善意真诚内涵的另一体现。行政机关掌握着国家行政权力,其职权行使承载着公民的合法性期待。

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相对人具有一种“善良”假定,存在一种天然信任,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合法的、妥当的。此种信任对于推行政府政策,减少政策执行中的磨擦,提高执法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无视此种善意期待和信赖,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保护公民的上述信赖除坚持依法行政外,还应该做到使相对人获得可靠的信息支持。

为此,按照真诚的诚信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管理行为时要做到以下两点: 首先,行政机关应保证意思表示的明确、真实,不能模棱两可,含糊其词。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意思表示,是具体管理领域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行政机关在对行政法上的事件作出处理时,一定要做到意思表示的真实明确,以尽早确定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稳定行政管理秩序。

对此,主要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都有明确的规定。德国1997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在内容上充分而确定;第四款规定,借助自动设备作出的书面行政行为,内容可采取摘要形式表示,只要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涉及的人,通过列出的说明能够清楚认识(着重号为笔者所加)行政行为的内容。

葡萄牙1996年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应以清楚、准确、完整的方式载明上款所要求具备的内容,以便使人能易于确定其意义、范围和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之行政作用,其内容要具体明确。

台湾地区2000年行政程序法第五条也规定,行政行为之内容应明确。上述规定都反映出一个共同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做到管理意志的真实明确。

其次,政府发布的各种信息,应该做到真实、全面和准确,避免出现模糊、片面以及错误的情况。基于权力、技术和人员等资源优势,行政机关掌握着大量公共信息,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来源。

为了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相对人经常会向行政机关提出获取信息的要求,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政机关负有提供上述信息的义务。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提供各种信息时,要保证信息的真实、全面和准确,否则将导致违反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引发公民对政府信誉的信任危机。

4、行政机关应恪守信用,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 这是恪守信用的诚信原则内涵对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具体要求。诚信原则的核心内容是行为主体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自己作出的承诺负责,而不能出尔反尔,自食其言。

在行政管理领域,一个说话算数的政府就是一个负责的政府,一个失信于民的政府则是一个逃避责任的政府。前面已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对政府本身怀有一种善良期待,该种期待具有多种含义,认为政府是诚实的,说话负责的,恪守信用的也是其中应有之义。

正是此种信任的存在提高了政府政策推行的合法性含量,减少了行政管理中出现磨擦的几率,密切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期待,兑现向其作出的各种承诺,尽量维持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不仅有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对于政府也多有裨益。

[29] 要求政府恪守信用、保护相对人正当信赖的立法规定已有很多。韩国1996年行政程序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令之解释或行政机关之惯例为国民普遍地接受后,除对公益或第三者的正当利益有明显危害之虑外,不得依新的解释或惯例溯及而为不利之处理。

台湾地区2000年行政程序法第八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诚实信用之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们正当合理之信赖。我国行政立法研究组提出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也有类似规定。

[30] 就司法判例而言,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86年(民国75年)判字第一六四四号认为:原告前担任被告机关保防室调查组组长时于年满六十岁之七十二年四月一日未被命令退休,依当时适用之上开法令,在法令之外貌上,并无显然明白之违法性存在,原告善意信赖之继续担任该组长职务截至七十三年十一月始奉令退休,并于同月六日离职于情于法似非无据。被告机关……竟以原告于年满六十岁之七十二年四月一日本即退休为由,将其退休生效日期,溯及原告届满命令退休(六十岁)之次月一日即七十二年四月一日,且核定退休等阶为六十岁退休当时之警佐一阶一级,年功俸三九0元,按诸公法上信赖保护原则,非无再予斟酌之必要。

盖原告身为公务员,信赖被告机关而继续任职服务,其延续服务超过六十岁,并无恶意,必须予以保护。[31]

5、行政机关应及时行使行政职权,超过合理期限行使职权将构成违法 行政管理事关公共利益的维护,及时、高效是其必然要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力求避免出现拖沓、怠惰的行为。按照诚信原则善意真诚、公平合理内容的要求,行政机关在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及时行使行政职权,以尽早实现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保证社会生活关系的持续发展。

落实上述要求,行政机关须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行政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实施管理活动将可能造成极不合理的结果,违背公平正义的一般要求,从而不能为法律所接受。

行政机关及时行使职权的诚信要求在行政法上的制度体现是公法上的权利失效,即行政机关的公法权利在一定期间内未行使,同样会导致该种权利的丧失,行政机关不能以公益为由再次行使之。权利失效制度在一些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中也有体现。

如德国1997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除法定情形外,行政机关获知撤销一违法行为的事实后,仅允许从得知时刻起一年内作出撤销决定。台湾地区2000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也规定:该法第一百十七条之撤销权,应自原处分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知有撤销原因时起二年内为之。

6、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注意平衡公益和私益,保证行政决定的公平合理 此项要求是诚信原则中公平合理内涵在行政法领域的体现。诚信原则发展到今天,已成为具有自然法意义的原则,不仅包含真诚守信等基本内容,而且成为利益衡量的代名词,诚信原则更多地用于追求当事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

诚信原则在平衡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公平合理内容以及利益平衡功能仍具有广泛的适用余地。

现代行政法发展的历史说明,传统行政法单纯强调公共利益优先的观念正在发生改变,现代行政法治所追求的不仅限于公益维护,而是力图实现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协调统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既要以考虑公益的实现,又要兼顾私人权益的保护。

对公益的优先考虑必须提出充分的正当性根据,说明优先考虑公益的理由,而不能象早期那样以泛泛的公益进行敷衍。[32]因此,在行政法领域适用诚信原则,发挥其利益平衡功能,做到既坚持保障实现公共利益,又充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已成为现代行政法必须认真加以面对的问题。

在促进公益与私益之间的协调统一过程中,诚信原则具有广阔的适用空间。诚信原则的根本要求之一就是利益分配的公平合理,实现上述要求,就需要在利益之间进行取舍,平衡各方利益。

就行政法而言,虽然公益和私益在根本意义上具有一致性,但就现实的行政法律关系而言,公益和私益之间仍存在冲突的可能。如城市发展过程中政府实施拆迁所追求的公益与现有居民私有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保护之间、撤销违法行政行为与保护公民信赖利益之间等,都需要进行利益衡量。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公益和私益的平衡尤其重要。诚信原则的运用,为实现两种利益的平衡提供了一个极佳工具。

借助于诚信原则的适用,在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下,行政或司法机关可以有根据地对公益和私益的冲突进行调整,力争实现两种利益的双赢共存,最终实现行政法上的公平正义。

(二)诚信原则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 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除以政府行为作为其规范重点之外,对行政相对人在公法上的行为也具有规范作用。换言之,相对人的公法行为也要接受诚信原则的规范和调整,虽然其并未成为行政法学的关注焦点。

具体讲,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诚信原则对其提出以下要求:

1、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怀有善良动机,不得谋取非法利益 按照善意真诚的诚信原则要求,在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交往过程中,相对人同样须在善良动机的指引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恶意行事。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应当在善意的前提下追求各自利益,不应只片面考虑个人利益而作出不当行为。

对于此点,可以台湾行政法院1986年(民国75年)判字第八二二号判决为例。在该案中,行政法院以相对人在知晓其所有的土地将被政府征收的情况下,蓄意在其土地上抢种经济价值较高的花木以牟取高额补偿费用的行为属于恶意的投机行为为由,判决否定了其提出的领取高额补偿费的请求,体现了对相对人恶意行为的一种惩罚。

[33]

2、相对人应保证其意思表示的真实准确 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从事法律交往过程中,应做到意思表示真实、准确,不得故意作出虚假陈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构成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其行为将受到否定评价。

此种情形于行政机关作出许可行为时较为多见。一些相对人为了获得行政机关的许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申请文件,导致行政机关错误颁发许可证件,进而谋取非法利益。

该种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直接违反了诚信原则包含的善意真实要求,依法应予制裁。 相对人在作出公法行为时意思表示应真实准确的要求,既有立法规定,也有司法判例佐证。

在立法方面,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当相对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作出虚假或不完整陈述造成行政机关作出授益行为时,其所获利益将不受保护。德国1997年联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条第

(二)项规定:基于以下情况,受益人不得以信赖为其依据(主张信赖利益保护):

(1)受益人以欺诈、胁迫或行贿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2)受益人以严重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取得一行政行为的;

(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条也有类似规定。

[34]在司法判例方面,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86年(民国85年)判字第一六五0号判决认为,关于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受益人对重要事项提供不正确资料或为不完整陈述,致使行政机关依该资料或陈述而作成行政处分者,自无信赖保护原则之适用。原告报运轿车进口,提供不确实之价格资料,致使被告无法为正确之核价,且海关于未发现本案不法情事前,依关税法第十二条之六规定核定之价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又为原告所知,自不受信赖利益之保护。

[35]

3、相对人应言而有信,不得出尔反尔,反复无常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后不得任意反悔,对于相对人作出承诺的行为也有相同要求。由于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维持一种和谐信任的关系对于构造良好的公共管理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任何违背承诺,背信弃义的行为都将破坏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妨碍双方良好关系的建立。

就被管理一方而言,相对人言而有信,对自己的陈述和承诺负责,将减少行政机关的调查费用,节约公共支出,在根本上有利于公民权益。因此,相对人在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联系时,应对自己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承诺负责,不能前后矛盾,任意反复,否则,将构成对诚信原则的违背,接受法律的否定评价。

对此,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94年(民国83年)判字第七0八号的判决理由值得借鉴。该判决认为,原告以遗产之土地申请抵缴时,既声明绝无产权纠纷之情形,且保证日后发现有产权纠纷情形,致难于办理抵缴登记为国有财产时,愿依有关法令规定处理,而于获得被告同意以系争土地抵缴遗产税后,即以系争房地产权有纠纷,正在诉讼中为理由,请求缓缴土地所有权状,显有违背诚信原则。

[36]此外,行政法院1990年(民国79年)判字第一三八五号判决也持类似观点。[37]

4、相对人应及时主张其权益,超过合理期间,其权益主张将不能得到支持 与民事法律关系相比,行政管理事关公益,更加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故无论行政机关抑或相对人都应及时主张权利,行使权利,否则,将会导致社会关系的不稳定,影响社会公益的实现。所以,行政法上的诚信原则要求相对人须在法定或合理期间内尽早行使权利,否则,其权益主张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

对此,德国1997年联邦行政程序法规定: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而遭受财产损失的,须在行政机关向其指明享有补偿申请权时起一年内行使之。我国台湾地区2000年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撤销违法授益行为而产生的补偿请求权,自行政机关告知其事由时起,因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自处分撤销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按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间内相对人未及时行使补偿请求权,则在上述期间经过之后,相对人将丧失该种权利。在司法判例方面,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院1990年(民国79年)判字第六二八号判决认为:中美菸酒协议ⅢB规定,进口菸酒证明受损致不能使用者,公卖局应退还公卖利益,固未明示所谓损害系因何种原因所致及通关前或通关后发生损害,然参酌该协议精神,受损之原因及发生时间仍应有相当之限制,而此项限制应依社会一般通念本诸诚信原则及贸易惯例为依据认定。

本件原告系于七十六年六月至八月间进口该批香菸,通关后即销售,竟未销售,且迟至七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始经公证公司检验香菸内包之菸草发霉,早已超过一般香菸保存有效期限,则此项因香菸发霉变质致不能使用,原告难辞怠忽之咎,衡诸诚信原则及贸易惯例,即难谓合中美协议ⅢB之规定,不得据以申退公卖利益。原告徒执中美菸酒协议ⅢB就进口菸酒受损致不能使用之原因未明示,主张不得排除因菸草发霉所受之损害,应退还公卖利益,殊非可采。

[38]-------------------------------------------------------------------------------- [①] 徐国栋:《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法学》2009年第6期。 [②] 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15页。

[③] 史尚宽:《债权总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8年版,第319页。 [④] 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48-151页。

[⑤] [日]我妻荣:《民法总则》,昭和二十六年,第29-30页。转引自林诚二:《民法理论与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⑥] 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页。 [⑦] 同④,第134-135页。

[⑧] 参见郑强:《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29页。 [⑨]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6-557页。

[⑩] 参见徐国栋:《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法学》2009年第6期。 Palandt/Heinrichs,§242 Rn.3;Jauernig/Vollkommer,Bürgerliches Gesetzbuch(Kommentar),7.Auflage,1994,§242 I Ic.转引自姚志明:《诚信原则与附随义务之研究》,元照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6页。

[12] 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40页。 [13] 田有方:《允诺禁反言原则论》,《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14] 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6页。 [15]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9-560页。

[16] 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收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

(二),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199页。 [17] 周枬:《罗马法》(下),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85页。

[18] 参见徐国栋:《中世纪法学家对诚信问题的研究》,《法学》2009年第6期。 [19] 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4页。

此外,我国台湾1997年台再字第64号判决认为,诚实信用之原则系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之关系,依正义公平之方法,确定并实现权利之内容,避免当事人间牺牲他方利益以图利自己,自应以权利人及义务人双方利益为衡量依据,并应考虑权利义务之社会作用,于具体事实妥善运用之方法。同②,第556-557页。

[2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3页。 [21]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在付买回约定的不动产买卖中,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债务人用于买回的价金少量不足的场合否定买回约定本身的法律效力。

渠涛:《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的研究》,载氏编:《中日民商法研究》(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0页。 [22] 该判决谓:债权人甲与债权人乙成立和解契约,约明如乙依此次所定日期、数额如数付清,则全部债款作为清偿,每期付款均应于午12时前为之。

嗣后乙已将第八期以前各期应付之款如数付清,其最后第

九、第十两期之款,应于上年12月31日付清,是日乙因须以即期支票换取银行本票始可付甲,而是日银行业务繁忙致稽时间,送交甲处已12时30分,乙于是日上午11时32分曾以电话致甲商缓数分钟,甲虽未缓30分钟,而乙之迟误时间,按其情形非无可原,双方之和解契约系因该地商业习惯,票据于下午2时送入银行,须作为翌日所收之款,故特约明须于12时前付款,如甲于12时30分收款后即以之送入银行,银行仍可作为当日所收之款,于甲并无损失,乃甲以乙已迟延30分钟拒绝受领,主张乙应偿还全部债款,其行使职权,实有背于诚实及信用方法,依第219条之规定,不能认为正当。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7页。

[2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4页。 [24] 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确立了滥用权力的三项标准,其中两项涉及权力的行使应符合公共利益:

1、与任何公共利益无关的行为为滥用权力行为,即行为的作出完全未考虑公共利益。

2、行为虽然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授权法所规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有层次,具体公益相对于总体公益具有优先地位。

违反授权法规定的特定公益,仍然属于不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2页。

[25] 1924年,一位市长禁止海水浴者在海滩上穿衣和脱衣,只允许在浴场更衣室更衣,但这一措施并非基于保护公共文明,而是以本市及更衣室的财政利益为目的;1937年,一位市长禁止流动食品售货车在该市内售货,但其目的不是为了交通需要或保障出售食品的卫生,而是为了保护本地的商业。参见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616页。

[26] 我国行政立法的导向也已经发生变化。诸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都是以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为基本指导原则,这与先前立法注重授予行政机关更多的行政权力形成了鲜明对比。

[27] 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 2000年版,第144页。 [28] 该判决谓:原告无进货事实违反营业税法第五十一条第五款规定,既在被告裁罚处分核定前已补缴税款并以书面承认违章事实等情,为被告所不争执,则参照财政部八十六年修正之税务违章案件裁罚金额和倍数参考表所载,自应处五倍锾,始符比例原则,被告无视原告已补缴税款及以书面承认违章情形,而重处八倍罚锾,虽在该营业税法所定一至十倍罚锾范围内,但其处分,显属于滥用权力,自无可维持。

同①,第145页。 [29] 英国行政法学者施恩博格(S?REN J.SCH?NBERG)认为,保护相对人的正当期待对政府而言有三种益处:

(1)如果公共行政当局任意改变自己先前作出的行为和提出的咨询性意见,则将难以指望其获得公民的信任。保护公民的正当信赖有助于增进公民对公共行政当局的信任,鼓励公民参与管理、谋求与官方合作以及促进公民对行政管理的服从。

(2)受保护相对人正当信赖的激励,公共行政当局会自觉提高所发布信息的质量,从而更加有益于公众对行政政策的理解和接受。

(3)保护相对人的正当信赖有助于防止行政政策的突然变动,借助预警机制和过渡性措施等手段,可以使受到行政政策变动影响的公民继续维持与公共行政当局的合作,增加对政策变动的服从。See S?REN J.SCH?NBERG,Expectations,Fairness, and Lawful Administration(Oxford,2000),P25-26. [30] 该稿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信赖关系。

行政立法研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 [31] 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处分之意义解释、裁判选辑》(第二辑),1995年版,第83-84页。

[32] 台湾行政法院1994年(民国83年)判字第二0六八号判决认为,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发觉所颁发给原告的建筑执照违法法律规定后,虽然有权依法撤销该违法的授益行政处分,但需要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和保护相对人能信赖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只有在撤销所维护的公益显然大于受益人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之。该案被告仅凭原告“提供不详资料”的空泛理由,而未具体查明原告究否具有信赖不受保护的情绪,也未审酌衡量原告的信赖利益与撤销所欲维护的公益孰轻孰重,更未对原告指明撤销该违法授予利益的行政处分后,如受到财产上损失时,给予何种程度的补偿,从而草率地撤销了原告的建造执照,属于违法的行政处分。

参见司法院行政诉讼及惩戒厅编:《公法私法之区别、行政法一般原则、行政处分之定义解释裁判选辑》,2000年版,第90-91页。 [33] 判决认为:按征收土地时,其地上之改良物,除该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者外,应一并征收,为土地法第二百十五条所明定。

考其立法意旨乃鉴于政府征收土地时,如将其地上改良物强予迁移,恐不能复为从来之使用,致地上改良物所有人蒙受损害,乃规定除改良物所有权人要求取回并自行迁移外,应连同土地一并征收。若地上改良物所有权人预知土地将被征收,乃违反从来之使用,强行种植,幸图领取巨额补偿费,则已属于投机行为,如仍由政府予以征收发给补偿费,殊违一般诚信原则。

似此不正行为,原不在法律保护之列,从而政府机关不予征收地上改良物而改发迁移费,尚难谓与上述立法精神有抵触,系争土地经被告机关于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发布属“公共设施保留地”,即都市计划内“道路用地”,限制仅能作为“道路使用”,况据原告自承亦系迟至六十八年底至六十九年间开始种植高经济价值之花木类。殊有违背常情,原告就系争土地违反从来之使用,非法种植,足堪认定。

纵其时系争土地尚未经公告征收,仍难谓非有投机之抢种行为。原告所提四邻正面核系事后勾串之作,难期客观、公正,不足采凭。

综上所述,被告机关乃据以将系争土地地上物之征收予以撤销,改依台湾省政府(七二)府地四字第一五四0八一号函规定事项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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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程序正义是英国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该原则是在行政权急剧扩张的现代社会背景下,普通法院将起初用以规范司法权的自然正义原则适用于控制行政权,并根据行政行为的特点加以调整。避免偏私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而公平听证则构......
浅谈比例原则在行政法中的适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 行政法 运用 论文论文摘要: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行政纠纷的增多,行政主体在各项行政活动中应重视比例原则这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以促进行政行为不仅合法而且合理,这也是我国向法治社会迈进的重要一步。......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 要:诚信原则是指在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进行民事行为信息的充分披露,以谋求各方利益较量均衡所应遵循的准则。从用的层面解析人性善恶,并整合出六大类二十一种交易模式。唯恶大善制恶大善、小恶制小恶、小恶制恶大善三种交易模......
探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完善
发布时间:2017-06-12
民商法是作为处理社会经济行为当中的最基本的法律也是最主要的法律,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发展过程当中的基本需求,而民商法,就是民法以及商法两者之间的进行结合的综合体,它不单单包括了民法的内容,还包括了商法当中的一些内容,并且也是在很多程度上关乎着我国社会在发展过程当中的各个层面领域的发展状况,与此同时,民商法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以及本质上的充分表现。在对于我国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当中,城.........
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指导作用(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1-29
【论文摘要】分析国内学术界的一些理论观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应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在我国行政法律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都起着非常重要的......
探究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与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17-06-08
市场经济讲究诚信为本,诚实信用原则历来在我国司法领域有着较高的位置,它不断体现了民事立法对自身价值的追求,也对我国物权、债权法的立法执法起着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诚信认识受到冲击,催生出一系列违背诚信交易的违规违法行为,在民商法体系中,对诚信原则的维护措施也仍旧匮乏。基于此,笔者将在审视民商法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基础上,对其完善途径进行有益的探索,使社会诚信体系在民商法的保障下得到良.........
给付行政与行政组织法的变革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给付行政的发展,使得行政组织承担着多元化的行政任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行政任务被不断交由私人承担,而一些私法形式的行政组织也开始出现。此外,很多行政任务也开始越来越依靠地方基层组织。由此,行政组织法的纵向职权......
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探究(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关键词】民商法 诚实信用 法律 【论文摘要】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中调整平等主体间交换关系的最为重要的法律,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的主要原则,统率着民商法的所有条款。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应成为法律界研究的重要课题。 ......
行政处罚立法探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我国行政处罚的现状是软与滥两者同时存在,立法指导思想应为既要加强处罚力度,又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立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要以宪法确定的精神解决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立法要遵循几个基本原则,核心是依法......
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17
「摘要」文章在阅读教科书和判例的基础上,对英国行政法上的听证程序做了相对翔实的阐述。其中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听证原则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听证的适用对象,听证的方式,以及违反程序规则的救济。文章最后探讨了英国听证制度对中国行......
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3
【论文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
简析日本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7-21
日本在2009年修改了行政诉讼法,这里简要地介绍一下其修改的过程、主要内容以及它的意义,希望能给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带来一点启示和借鉴。 一、日本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 日本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日语称之为《行政......
试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5-05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 行政法 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经......
英语世界中的诚信原则民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内容提要:本文以英美两国为例探讨了诚信原则在英语世界的运作情况。在英美法系,主观诚信未受争议地长期存在,一般被理解为“不知”,个别被理解为“确信”;出于对法律与道德相分离的强调,英美法系的取得时效制度设以较低的人性标准,不包含......
略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法律责任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09-24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订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注:罗豪才:《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28页。)上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订的行政法规,下至乡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都属于抽象......
论比例原则对行政执法的规制
发布时间:2022-12-10
【摘要】自2008年国务院推行“大部制”改革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机构的行政权力相对集中,极大提高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节奏。近年来,有关征地拆迁、城管执法等暴力执法事件引起了人们对平衡公......
非正式行政法渊源的效力适用规则研究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0
同两大法系的世界各国一样,中国行政法渊源也十分繁杂。如果我们用控权理论来审视行政法渊源,就会发现并不是所有与行政有关的规范性依据都是行政法的正式渊源,其中存在为数众多,非常庞杂的非正式行政法渊源。加强对非正式行政法渊源价......
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7
“平衡论”这一行政法基本观念的提出,从辩证的角度把握住了行政权与公民权这一对行政法的最基本矛盾,使法学界开始重视对公民权利的研究。本文以此为背景,提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为行文方便,以下简称行政第三人)的概念,并探讨对行......
行政程序违法之我见 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2-21
摘要:行政行为必须走向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法制建设价值取向的要求,行政程序违法及其法律后果是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论题。本文探讨了行政程序违法的表现,在此基础上与实体违法进行了比较,最后借鉴国外做法提出了对行......
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1)论文
发布时间:2013-12-18
【论文摘要】行政法总论体现了减轻思维负担、法律解释及人权保障的功能。部门行政法的研究则有助于行政法制建设的推进,行政法总论学理体系的完善及中国行政法学的本土化。本文以药品行政法为例证,说明部门行政法有助于思考行政法上的利......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15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政治纲领,第一次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这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加强对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依法行政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以......
论行政程序法的效率功能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07
长期以来,法律多是从实体内容角度着眼于结果来规范行政行为。然而,由于行政权力不断膨胀,单单侧重于实体法的作法越来越不适应需要,于是行政程序法开始受到重视。行政程序法通过控制行政行为的过程来实现行政合理性,具体表现在其正义......
英国行政法上的越权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22
19世纪末期以戴雪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对行政法怀有一种“近乎顽固”的偏见,认为行政法与英国的法治、普通法和宪法自由是不相容的。后来日益发展的事实证明了戴雪等人的观点显然是对行政法的一种误解,行政法在英国的存在已经基本上为英国......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6-06
一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理论依据 自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了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作用后,我国出现了行政合同和有关行政合同的法律规范。十三大报告又明确提出“无论实行哪种经营责任制,都要运用法律手段,以契约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
行政程序法价值的定位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8
二十世纪以降,行政法的发展呈现出行政程序法大量出现并进而法典化的趋势。程序制度的迅速崛起并日渐严密已成为现代行政法重要特征之一。行政过程不仅受到实体法规范的调整,还受到系统、严密的程序规范调控,而且后者在行政法中占有日益......
论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4-27
摘 要: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是既相互区别又密切联系的法律现象。把哪些严重的行政违法规定为犯罪,这取决于立法者对行政违法的关注程度。然而,我国行政立法与刑事立法并未处理好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二者间的衔接关系,以致于一些严重的行......
法国行政诉讼中的原告(1)论文
发布时间:2022-10-12
法国行政诉讼程序是为了实现多项同为基本但可能相互矛盾的原则间恰到好处的平衡而建立起来的。篇幅所限,我在此仅想提及其中的三项,因为原告资格制度直接源于其中。 第一项是自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法国行政判例较早就确立了这项......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
发布时间:2013-12-17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 试论税法上的诚信原则 「摘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私法领域的所谓“帝王条款”,在私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该原则能否同样适应于公法领域,能......
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
行政观念更新与行政法范式的转变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6
一、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范式“学术的历史乃是现象的概念化与概念的规范化、思维模式的培育与变革、方法论的探索与创新的历史。”(P226)将现象概念化并形成包含特定价值和方法在内的理论框架,通过比较不同理论框架解决面临问题的效果......
浅论行政处分争议的可诉性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7-23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行于1990年10月1日,随后又相继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1年7月11日),后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浅谈《行政许可法》的立法意义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0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就开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拉开了这一进程的序幕。2009年8月27日,讨论了7年之久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
行政法的价值及其实现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是调整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由此形成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关系的复杂化,各种新型社会关系和社会事务剧增,权力作为一种管理......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9
[摘要]城市规划作为调整和分配城市空间利益的公共规则,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是小谷围艺术村案却引出了如何判断城市规划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疑问。由于现代行政的任务除单纯消极的秩序维持之执行功能外,更包括积极的形成功能,即行政并非......
论私有财产权的行政法保护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4
论文关键词: 私有财产权/行政法/保护 内容提要: 我国现有行政法对公民一方即行政相对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足,其背后存在着“公共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和“私有财产在行政法中地位与民法中的地位混同”的认识误区,为此需要......
浅谈行政诉讼中原告的举证责任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6
行政诉讼是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有明显的区别,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理所当然行政机关要向人民法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特许、行政法与规制工具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摘要」 特许作为一种政府规制工具以及行政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其与一般许可具有何种区别以及在相关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哪些问题,这些研究不仅可以充实行政法学的内容。同时,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法;特许;规制 一、......
论行政法律关系第三人(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1-22
(一)通过行政程序对行政第三人权利进行保护。迟至行政诉讼程序才开始关注行政第三人权利的保护问题,未免失之过晚。譬如:我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1
[内容提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发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
论解决网络域名和商标冲突的法律原则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22
互联网(Internet)联结着全世界的国家,渐渐成为国际间不可缺少的基本通信工具和媒介。互联网络给了我们一个网络虚拟空间。它和我们长期生活的现实空间完全不同,许多现实空间公认的原理、规则,在网络的虚拟空间中时不被接受的。人们徘......
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09
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
论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一、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从法学意义上说的,而不是从政治学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客观存在的,由......
论现代行政法之法源中的“行政惯例”(1)论文
发布时间:2023-06-27
【论文摘要】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
行政许可权初探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行政机关普遍地禁止公民从事某一活动,但又根据需要和具体环境允许某个或某些公民从事该活动的制度,称为行政许可制度。它是现代公共管理制度中唯一把强力控制和灵活适用结合起来的手段。①正是由于这一特殊作用,受到了行政管理者高度重......
论对资助行政行为的控制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给付行政作为现代行政的一项基本职能,虽然不同于传统的规制行政,但亦应遵循法治主义的基本原则。给付行政大致可分为供给行政、资助行政和社会保障行政等领域。本文以资助行政为研究对象,在分析资助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的基础......
试论行政合同的司法审查 (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27
(二)法理依据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历来推崇法律的形式,这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一大障碍,成文法的立法局限性已为我国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官所认识。“如果一个社会纯粹地、严格地依照既定的法律规则来治理,执行和适用法律的国家......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不同,世界观和价值观的不同,法律意识的不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常发生,有的十分严重。如有的行政失职,应该作为的不作为,该管......
论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3)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5-26
政府职能的转变,主要是指从过去政府机关直接组织管理经济活动的经济主体身份,转变为间接地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宏观调控的行政主体身份。在新形势下的政府职能,主要是宏观调控,即“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高......
行政公务员权利及救济的行政法哲学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 行政公务员是宪法赋予政府所拥有行政权的直接行使者,在整个权力或权利运作过程中,他们是双重或多重身份实体,并以其身份权为核心和逻辑起点被赋予其他各项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是公务员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执......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2-11-15
行政主体(Verwaltungstraeger或 Rechtstraeger der Vefwaltung)是德国行政法学中具有中心地位的概念之一,它加强了行政法学与宪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反映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权利义务之学)的基本特征,并在诸多方面指导行政法具体制度......
平衡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01
如果思维尚迷离于对事物支离破碎的、局部的、有限的认识而不求突破,不求对事物本质把握的诚挚努力,事物本身就不可能充分地、全面地向我们展开。因此,当我们利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范畴以图寻求对行政法现象基本的真理性认识时,......
论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
发布时间:2023-01-19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介绍 最大诚信原则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首先在英国确立。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契约是基于最大诚信的契约,如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规定),则他方得主张契约无效。”英国的约翰・・・T・斯......
WTO下的中国行政法制变革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导语: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行政法制的变革。我们应努力根据WTO的要求,对我国的行政法律进行调整,促进我国行政法制体系、制度、原则等方面的整体改革。 我国现行行政法律制度正处于建立与健全阶段,但由于受到传统和过......
论法律在行政行为中的一票否决权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2-16
论 文 摘 要“以法治国”这一口号被国家提出来已有多年,实践证明,我们国家自从重视法制建设至今,国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得到了根本的改观:从“行政一言堂”到“民众听证会”;从不被人理解的“秋菊打官司”到“三角钱的厕所收费案......
浅析行政征用补偿制度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论文摘要:从理论界有纷争的行政征用展开,着重分析了行政征用补偿的特征及其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征用补偿制度的若干建议。论文关键词: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补偿An Analysis of Administrative Expropriation ......
浅析行政执法的人文精神(1)-行政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2-07-24
论文摘要:人文精神可以说是一种“唯人”的精神,是对人类生存处境的思考和关怀,是人类对自身的关注和爱心,是对人的存在、本质、价值、地位、尊严,生命的意义、人类的命运、困境、信仰,社会的出路以及人类对终极价值的追求等一系列基......
行政行为法律救济中的利益衡量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27
利益衡量是行政行为法律救济[1]的一种基本方法。在笔者看来,行政行为审查者的利益衡量是在行政争议当事人相互博弈的基础上进行的,理应要受到当事博弈合意的约束,但利益衡量对于实现行政行为法律救济的功能有着独特的意义。 一、利......
论行政司法行为司法制度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3-13
一 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以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行为。在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
德国行政法学中行政主体概念的探讨(2)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27
二 德国的行政主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 国家。德国学者所理解的国家,其法律上的涵义是由领土、民族和政府等要素构成的统一法律人格。国家的权力固然来自于人民,但除此之外,其存在及权限不能从其他组织推导出来,因而被......
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_法学理论论文(1)
发布时间:2023-04-07
目 录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1、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2、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3、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4、诚实信用是保障......
论必要性原则适用的困境及其解决_行政法论文(1)
发布时间:2013-12-17
主要内容:必要性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法原则,它以“最小侵害”作为联结点,确立起一套相对清晰的审查标准,并把最终确定排他性手段的权力赋予司法。也正因为如此,必要性原则的适用引发了许多理论和实务操作中的困境。许多法治发达国家......
浅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探索
发布时间:2017-06-12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开展的社会活动越来越多,人们之间的交流也越来越多,在此背景之下,必然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无论在道德领域还是在法律领域,诚实信用原则也都因此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出现,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已经被正式纳入民商法中,这一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出现,极大的约束了人们之间互惠性的经济交往。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是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