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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环境损害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16-09-12 09:55:07
关于跨国环境损害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时间:2016-09-12 09:55:07     小编:韩壹亮

人类社会在科技发展的推动下,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环境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密切关注的世界问题,也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博弈的利益问题。尤其是跨国环境问题,对于区域性的和平问题可持续发展问题,具有重要影响,我国与周边十几个国家相邻,近年来,已经在沙尘暴问题、多国河流问题、海洋污染问题、外来物种入侵问题等领域产生了一些纠纷,如日本的福岛核泄漏事件给我们提出了很大挑战。如何解决这些跨国环境损害纠纷,对于当前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国策和发展同相邻国家的和平外交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跨国环境损害的概述

跨国环境损害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部分,深入理认识和解决跨国环境问题对于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977 年,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关于实施跨国环境污染的参与和非歧视平等权利制度的理事会建议》中指出,跨国环境损害的定义为:其损害来源全部或部分来源于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但在另一个国家的管辖区域发生的任何故意或者非故意的污染。本文讲的跨国环境损害是指因跨越国境的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跨国环境损害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其中跨国环境损害的主体涉及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和团体,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个人和公司;损害结果和损害对象的不确定性也为该纠纷的解决增加了困难,另外,环境所涉及的政治、经济等利益,也使得关于环境损害纠纷方面的国际条约很难达成。因此在处理跨国环境纠纷时,各国往往更加谨慎,以至于很多环境损害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一些无辜的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寻求规范化、多样化、和平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国际环境领域的重要任务。

二、跨国环境损害的处理原则

正如前述跨国环境损害问题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利益,牵一发而动全身,跨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受到国际关系和国际经济秩序的影响,还会牵涉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的矛盾。跨国环境损害又具有影响时间长、受害对象不确定等复杂因素。因此提出跨国环境损害纠纷处理的原则,对于解决跨国环境损害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可以作为处理跨国环境问题的首要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尊重邻国的环境主权,并确保各国负有不损害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环境的责任。环境问题没有国界,所以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的指导下各国对环境负有的责任和义务显得至关重要:第一,对国家领域内的环境,各国有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进行保护和管理;第二,对国家领域内管理的个人、团体,各国负有确保其行为活动不能损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环境;第三,各国在国际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负有对全球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的义务。

2、加强国际合作原则

跨国环境问题至少涉及两个国家,往往是全球性的国际问题,单靠一国或少数几个国家很难彻底解决问题,只有国际社会通力合作,才能成功。在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的活动中,各国有不同的发展水平,同时各种技术也不同,只有各个国家贯彻国际合作原则,开展广泛的合作,完善跨国环境损害事故的通报、协商和援助制度,健全环境事故信息共享体系,尽量避免和防止环境事故扩大化。兼顾各国利益求同存异,才能促进跨国环境损害的和平解决。

3、和平解决跨国环境损害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旨在发生国际争端时,各国应致力于和平方式解决,首先应通过和平谈判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解决,还可以通过第三方的斡旋和调停。最后还可以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进行解决。在环境领域,1992 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26 条指出:国家之间应按照联合国宪章,运用合适的和平方式解决环境纠纷。而且在实践中跨国环境纠纷采用和平解决的方式,有助于环境事故的及时有效的解决,并能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

三、跨国环境损害的多元纠纷解决方式

建立和谐的国际社会秩序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复杂的国际形势决定了跨国环境纠纷的敏感性,因此提倡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国际环境领域重要的任务,要在跨国环境纠纷处理原则的指导下,以维护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基础,妥善处理跨国环境损害纠纷,最终平衡各国的利益需求,真正解决环境损害产生的矛盾。在面对跨国环境纠纷时应以国际社会的大局为重,加强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根据国际法的基本规则处理跨国环境纠纷。传统的处理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政治外交方式和司法解决方式两种。在国际社会复杂的形势下,多元化的解决方式要求不能仅仅局限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应大胆提倡符合世界发展需要的新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随着国际组织的发展,利用国际组织的方式来解决跨国环境纠纷成为一种新的尝试。可见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的跨国环境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国际环境领域重要的任务之一。

1、政治外交方式解决

政治外交方式是最早的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在跨国环境纠纷中也是最基本的纠纷解决方式。利用政治外交方式解决纠纷是指在跨国环境纠纷发生后当事国主动进行谈判与协商,或第三国介入进行斡旋与调停以及将纠纷交予一个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与调解,最后达成协议解决纠纷。首先来看谈判与协商,谈判与协商是政治外交方式中最常见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当事国在纠纷发生后直接进行谈判,达成一致意见。在实践中也是最主要的方式,如1978 年前苏联的核动力卫星坠入加拿大境内,使加拿大境内的环境遭受核污染,后来两国经过三年的谈判与协商,最终解决了此次环境纠纷。如果当事国达不成一致意见,就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第三方向当事国进行建议和劝告,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这就是斡旋与调停,斡旋是指第三国不加入谈判,利用自身的影响力促使当事国自己进行谈判,而调停是指第三国直接参与谈判并提出解决方案,促使纠纷得以解决。斡旋与调停中第三国的作用非常重要,对纠纷的解决有关键的作用,一般一些大国才能担任这个角色。最后一种是调查和调解,这是一种为查明环境纠纷事实当事国通过订立协议,寻求第三方,也就是调查委员会和调节委员会进行调查和调解,进而更好的解决跨国环境纠纷。

一般来讲,通过政治外交方式达成的解决跨国环境纠纷的解决协议,都是没有法律强制力的,这些协议只能依靠各国的自愿来实现,在特殊的情况下很难彻底解决环境纠纷。但是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外交方式解决跨国纠纷往往会使各个国家在沟通和交流的过程中签订一系列的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作为未来处理环境纠纷的依据。如中国已同周边等40 多个国家签订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

2、司法解决方式

用司法方式解决环境纠纷也是传统的纠纷解决的方式,这种方式与政治外交方式最大的区别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形成的解决方案具有强制力,当事国必须遵守。司法解决方式主要有国际仲裁和国际诉讼两种形式。国际仲裁是指在环境损害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当事国达成仲裁协议,根据当事国选定的仲裁规则将争端交予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最后形成具有强制力的裁决。1900 年在海牙成立的国际常设仲裁法院是目前国际上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仲裁机构,著名的美国与加拿大之间的特雷尔冶炼厂污染纠纷就是在海牙国际仲裁庭得到成功仲裁。另外一种解决方式就是国际诉讼,跨国环境纠纷通过国际诉讼解决就是当事国到国际性的法院去起诉,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以判决的形式解决跨国环境纠纷。但在实践中由于国际社会的复杂性和国际法院程序的繁琐,一般很少当事国到国际法院起诉。现今国际上能受理跨国环境纠纷的有国际法院下设的环境事务庭和国际海洋法庭以及受理欧盟区域性案件的欧洲法院。司法解决方式对当事国有拘束力,否则就会产生国家责任,受到国际社会的制裁。

3、国际组织解决方式

利用国际组织解决跨国环境纠纷是为了避免把环境纠纷政治化、意识形态化,以致于引发不必要的国际争端。同时也是多元化趋势下解决跨国环境纠纷问题的一个创新性选择。近年来在国际社会复杂的关系中,国际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在国际组织的参与下总能很好的得到解决。尤其是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国际舞台上的协调作用日益凸显。在跨国环境纠纷中这些国际组织能够使纠纷得以和平解决。1994 年在墨西哥成立的国际生态法院是一个近年来成立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专门处理跨国环境纠纷,还提供法律咨询和调解以及裁决争端等服务。为未来解决跨国环境纠纷方式的多元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价值。尽管现在通过这些国际组织来解决复杂的跨国环境纠纷还存在许多问题,但是大胆的尝试总会给国际社会的和平稳定发展带来一些好处。

环境问题是未来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需要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在发生跨国环境纠纷时,致力于和平、公平、公正的解决。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我们理性的选择,无论跨国环境纠纷多么复杂,多一种选择方式便多一种为人类社会谋福利的机会。在我国进入全面深入改革开放的潮流下,处理好同其他国家关于环境问题的纠纷,能够彰显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地位,为全世界做好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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