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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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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
时间:2023-04-18 01:34:36     小编:牟丹丹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施行后,宽进新政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企业数量示断扩充。同时,因设立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示再实质性审查也示要求验资,且取消企业年检,导致市场中的企业鱼龙混杂,市场信息示对称,判断交易对方的法律资格、履约能力等真实信息难度加大,增加了交易风险。新形势下呼唤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山此,催生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2014年7月23口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口起正式施行,这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支撑。企业是招标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主要投标人,所以,《条例》的实施也深刻地影响着招标采购活动。

一、《条例》的主要制度

《条例》建立了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公示信息抽查制度、部门联动响应机制、信用修复机制等一系列制度,通过运用信息公示、社会监督等手段强化对企业的信用约束,以保障交易安全,营造透明诚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了保障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地,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开通,各地2013年度企业信息公示工作也已普遍展开。

企业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

根据《条例》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向社会公示的信息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政府部门作为市场监管主体,在履行有关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职责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反映企业状况的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示。《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以下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对这些企业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产生之口起20个工作口内予以公T。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二、((条例》的主要制度对招标采购的影响

1.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对招标的影响

以前,实行企业年检审批制,企业须提交年检报告书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时间长、效率低。《条例》规定了企业年度报告制度,每年6月30口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即可,示再需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年度报告内容限定为能够直接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而对于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等,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

以往招标时审查投标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企业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等,都需要凭借投标人提交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以及财务报表等资料评判,而且纸质证明材料难免有伪造、变造的可能,其客观真实性受到质疑,同时受手段所限,在有限的评标时限内对一些虚假信息也难以及时查出。如今,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后,市场主体纷纷进行网上信息公示,资格预审或评标时可以通过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便捷、准确地获知这些信息和有关数据。

2.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招标的影响

为便于社会公众及时了解企业情况,《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口起20个工作口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如股东出资、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等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条例》建立了政府部门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等信息。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企业信息是招投标活动中评判企业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资格、能力的基本依据。招标人可以直接调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的企业信息来进行评审,尤其是企业注册登记、备案信息、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股权出质登记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以及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3.黑名单制度对招标的影响

《条例》设立了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督促企业增强社会诚信意识。《条例》要求企业必须真实、及时地公示信息,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准确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条例》建立了对企业公示信息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企业公示的虚假信息的举报制度。《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进行检查。企业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或者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即黑名单。《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的考慮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上述规定,有利于督促企业提高自我约束力和诚信度,自觉向社会公示真实的信息,这关系到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招标人可以拒绝或限制其投标。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的规定,加强和完善对投标人是否列入黑名单的审查工作,以防范法律风险。如果列入黑名单的企业5年后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及时解除对其设置的投标限制。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若发现企业公示的信息有虚假成分的,可以依法举报,以促进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企业信用约束机制。

三、招标人加强招标管理的对策

《条例》对企业的监管山事前监管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企业年检制也改为报告制,有利于加大企业诚信约束力度,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后,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组织都能够方便、及时、全面地了解企业信息,也能低成本、及时高效地实施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申报虚假信息的,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丧失信用则会失去投标机会或增加违法违约成本,这样能督促企业合规经营、诚信自律,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招标人在招标中应积极利用好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更为便捷、全面、准确地获知投标人相关信息,客观地评价投标人。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投标企业要进行查处并公之于众,山社会公众来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选择是否与之交易。通过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一方面提醒企业履行公共义务,另一方面也对社会提示风险。招标人如果发现投标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情况的,应向政府部门举报要求整改。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工作中,应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慮因素,并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惩戒力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应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推动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

《条例》规定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约束机制,为营造诚信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应当利用好这些制度,推进招标采购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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