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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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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探讨
时间:2023-08-05 18:39:18     小编:时景荣

一、价值概念辨析

(一)哲学层面的价值含义

哲学的核心价值关怀是对人的生存眷顾,即是对在世界之中存在的人的生存方式和生存状况的关注。哲学层面上的价值与世界的存在和人的存在紧密相关。人如何在世界之中存在?世界的存在与人的存在之间有何关系? 人的生存方式何以满足人的需要、合乎人的本性?如果说科学是对世界的知识论研究,研究的是关于对象的事实知识,哲学则是研究关于世界的对象性的事实对人的生存意义,是超越于科学知识之上的智慧之学。这就产生出了哲学层面上的价值概念。价值作为一种关系概念,指向的是对象与人的需要之间的满足与否的关系,是物对于人的意义。价值意味着客体的存在、作用及其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和一致。

人对物的需要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于物的物质性条件的依赖关系,是人的本质特性,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人的生存发展必须通过需要被满足的形式表现出来,物质性的需要得以满足是人的生存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条件,所以人的需要这种本质特性直接地就是人对于物的物质依赖性。需要本身作为主体活动的内在条件,只是一种否定的,即贫困和匮乏的状态;只有与客体会合并使自身对象化,它才能获得自己肯定的特征。在此,否定的状态就是人的物质依赖性需要,肯定的状态就是人的物质依赖性需要被满足。作为人的本质性特征的需要成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始源性动力。满足人生存发展的需要就是物对于人的意义的彰显,价值批判和价值重构的动机就在于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合理的价值抉择、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人类就是在不断的价值批判和重构的过程中通过哲学的理论形态来塑造正确合理的价值观,以此指导人类改变世界和改变自身的活动。可见,哲学上的价值概念可定义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具有特定属性的客体对于主体需要的意义。

二、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

基于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对于事关国家民族生存发展的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大意义,研究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是该立法活动的首要前提。价值取向表明立法主体对立法对象在整个价值体系中的价值排序,反映了立法主体对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能否和如何满足国家的生存发展需要的意义的认识,是立法主体的价值观的理论表达。考虑到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对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限制性作用,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法律地位,为国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和法律保障。因此,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取向首先应定位于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兼顾到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确保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存和发展是人类永恒的主题。在不同的时代和同一时代的不同阶段,不同国家求生存谋发展的不同方式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国情特征。20 世纪至今的全球化时代以社会发展和社会建设来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理念及其实践发展方式的巨大转变,现在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发展理念。上世纪70 年代,罗马俱乐部发布了《人类增长的极限》的系列报告,提出了包括粮食危机、生态危机、能源危机在内的一系列的全球性问题,打破了增长无限的神话。上世纪80 代,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

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首先解决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之一。作为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理论基础,资源的长久利用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国防、社会能否保持可持续发展,其关键就在于该国的资源是否经得住长期使用。依此逻辑,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指的是稀有矿产资源能否长期使用一直到其替代产品的出现,然而在其替代产品出现之前,一旦稀有矿产资源供给中断则势必影响该国的可持续发展进程。因此,要不断地进行被替代矿产资源物理和化学性质的试验研究,力争为稀有矿产资源替代品的开发提供成果支持,实现稀有矿产资源替代品的研制成功,保证社会经济的有效运行。

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必须建立自己的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制度,这凸显出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必要性。国土资__源部副部长汪民表示:矿产资源储备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价格上涨是建立储备制度的一个原因,但绝不是唯一原因。加强资源储备,最主要是保证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可持续供应,避免由于资源的供应出现问题导致经济大起大落。作为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稀有矿产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指的是稀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要考虑到后代人的发展需要,既要确保本地区的发展需要,又要满足其他区域的发展需要,在尽可能大的空间区域和尽可能长的时间内使稀有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最大化,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面对日益逼近的能源危机、生态危机,基于保证经济、军事、科技、国防等发展所需的矿产资源的可持续供应,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要协调好国家对资源的需要与资源的限制之间的关系,以国家经济、科技、国防需要的满足为主要目的,重视长期的可持续性的资源消费,提升全面的发展潜力,反对掠夺资源和过度开发,合理开发利用稀有矿产资源,为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动力,同时降低因稀有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保护环境,实行不可再生的稀有矿产资源的减量化生产,开发核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清洁能源以替代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开发稀有矿产资源的替代产品,使稀有矿产资源能满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三、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评价标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人的思维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这说明人们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自己认识的真理性。我国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的价值检验应该将其放在实践中进行。稀有矿产资源的战略储备是资源安全的重要内容。通过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来为资源安全提供重要保障,资源安全已经被提升为国家战略。美国《新世纪的国家安全战略》中关于资源安全的表述是:在提供能源保障方面,采取保护措施以及为提高能源效用和寻找替代能源而进行的研究工作,是美国能源保障战略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美国还将一如既往地在确保外国石油的来源不能中断这个问题上予以特别的关注;美国必须一如既往地记住保持重要产油区地区稳定和安全的必要性,从而确保美国拥有得到这些资源的机会和这些资源的自由流动。

谷树忠认为,国家资源安全所考察的对象是国家,其核心是国家资源,其安全涵义是指一个国家因其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不能获得持续、稳定、及时、足量的供给而受到的威胁状态,它通常用国家自然资源保障程度、稳定性和均衡性来表示。看通过立法是否为资源安全提供保障,从法律实施的结果衡量立法的价值,即从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三方面来衡量资源安全。只要有利于保障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就说明我国的资源安全是有保障的,稀有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立法是合理的、成功的和有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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