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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贸易争端与中国的战略资源保护-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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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贸易争端与中国的战略资源保护-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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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言人戴比•梅斯洛发表声明指出,因为中国限制包括焦炭、稀土等战略资源的出口,美国、欧盟和墨西哥等国家和地区尝试通过磋商解决这一问题但没有成功,因此欧盟、美国和墨西哥等一起请求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立专家组,对由中国限制战略资源出口引发的争端做出裁决。同日,欧盟贸易委员阿什顿也发表声明称,“中国限制原材料出口继续令市场竞争状态被扭曲,令全球价格上升,令我们的企业在当前的经济气候下经营环境更艰难”。

事实上,早在6月23日,美国和欧盟已就此问题向WTO提出申诉,要求与中国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展开磋商,墨西哥在8月21日加入这一行列。中国对资源的出口限制这一争端的缘起是2011年以来中国不断强化的对战略资源的贸易限制政策。

以焦炭为例,2011年1月,中国推出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将焦炭出口配额从l200万吨削减到900万吨,2011年5月又宣布对出口的焦炭及半焦炭、炼焦煤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而后,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并将其作为重要的配额资质条件,截至2007年底,获准进入的企业仅108家,占焦炭总产能的40%。

在2006年11月又对焦炭出口征收5%出口税,2007年6月又将焦炭出口税率调高至15%,2008年进一步提高至25%。在商务部在出台的《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中,还逐年提高了申请焦炭配额的资质要求。

另以稀土为例,虽然早在1999年国务院就决定将稀土列入重要工业品出口管理目录,决定从当年开始实施稀土出口配额管理,但早期的配额管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较为有效的稀土贸易政策始于2005年。

当年5月1日中国海关取消稀土金属、稀土氧化物、稀土盐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年10月将稀土矿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11月,中国又对稀土氧化物征收10%的出口关税;2007年6月我国进一步调整稀土出口税率,从10%调整至15%。

2007年10月,为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改善贸易条件,中国商务部在《2008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中,进一步提高了申报稀土配额企业的条件,并严格执行配额政策。随着以上贸易政策的实施,近年来国际市场上以焦炭、稀土为代表的中国具有优势的战略资源的价格明显上涨,贸易条件得到改善,无疑,中国已实行的资源贸易政策体现了作为大国的中国所应具有的定价能力。

尤其是,近来中国仍有准备进一步减少战略资源出口以保护这些资源的贸易政策趋势。例如,国内外媒体及分析家普遍预测,中国将在即将推出的《2009年-2015年稀土工业发展规划》及《稀土工业产业发展政策》中进一步控制稀土出口量,还将试图以兼并重组等方式提高行业集中度,以进一步改变中国定价和资源保护不力的局面。

如何看待中国资源贸易争端?与2011年前相比,中国的资源贸易政策的确使美欧等国战略资源消费者支付了更高的价格,且预期还将因升级的贸易限制措施要支付更高的价格,由此,引发美欧等国战略资源消费者、媒体乃至政府的反弹实属情理之中。面对以上争端,中国商务部的回复是根据WTO规则进行处理,中国的态度也是,以上出口限制政策主要是为了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资源,是符合WTO规则的。

但显然美欧等国并不认同,这些国家认为,中国的资源出口限制给中国企业带来了不公平的成本优势,违背了WTO规则。如何看待因中国的战略资源贸易政策而引发的贸易争端?笔者认为,与这一争端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两个:

(1)美欧等国已向WTO提出申诉,其动机是什么,而按照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争端将会如何解决?

(2)争端缘起的资源贸易政策是否是中国优化的政策选择?首先讨论第一个问题。美欧之申诉是其自身利益使然,如果我们不健忘的话,美欧对中国资源出口的态度反复无常,纯以其内部利益集团的斗争结果而定。

如以焦炭为例,1999年欧盟就对中国向其出口的焦炭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2000年12月起对中国焦炭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后来在2003-2011年,因其内部市场焦炭需求旺盛,暂停征收,甚至在中国2011年推出焦炭出口许可证制度并削减配额量后,力压中国不得减少输欧焦炭量。但时过境迁后,2006年,欧盟焦炭生产企业又以倾销和损害为由,向欧盟委员会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于2008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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