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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水电光辉发展历程(5)-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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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水电光辉发展历程(5)-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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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行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的20年】

二、加强法制建设、坚持实施改革我国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的发展,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下,主要是:一靠法律法规政策的引导、保护与规范,二靠改革赋与的动力、活力和支撑。

(一)《电力法》的制定、施行和修改1.水利部成立电力法立法研讨小组

(1)1985年人大常委会向水利电力部交付了电力法起草任务,国务院也于1986年列入了立法计划。1986年水电部成立了立法起草小组。

1988年水利、电力分部后,能源部继续组织电力法起草。水利部部十分重视电力法起草工作,成立了全国水利系统电力法立法研讨小组,由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司、水政司,四川、湖南、湖北、福建、浙江、广西、吉林,杭州小水电中心,长委、黄委、丹江口等13个单位组成。

日常工作由水电司衔接联系。从1990年7月起,至1995年5月止,前后共进行13次研讨。

对能源部起草的《电力法》、《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等进行深入研讨,提出了原则意见和修改建议意见,及时向国家法制局、人大法工委反映,并前后四次直接行文能源部(后为电力部。1993年3月,八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撤销能源部,组建电力工业部),提出水利部的看法和意见、建议。

有关省区均组织本省区研讨,由省区法制局或政府向上反映意见。

(2)13次研讨的简况是:1)1990年7月6日~8日,在北京,宣布成立水利系统立法研讨小组,接着开展研讨;2)1990年10月10日~14日,在成都,继续北京的研讨;3)1990年10月1日~19日,在四川都江堰市,形成水利系统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一稿;4)1991年4月16日~20日,在北京,结合全国农村水电暨第二批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工作会议召开,会外研究,会内部分同志深入讨论,会后水利部第一次行文能源部;5)1991年6月25日~30日,在北京,水利部副部长张春园到会,形成水利系统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二稿,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一稿;6)1991年12月10日~13日,在北京大兴县,形成水利系统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建议稿,并形成与《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配套的并(联)网合同本建议稿,会后水利部第二次行文能源部;7)1993年3月6日~9日,在北京,形成水利系统对《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三稿,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二稿;8)1993年7月27日~29日,在北京,形成水利系统对《电网电力调度管理条例》的修改建议第三稿;9)1994年8月11日~15日,在北京,进一步讨论“一法两条例”,会后水利部第三次行文电力部;10)1995年3月23日~25日,结合昆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工作会议召开,安排时间讨论《电力法(修改稿)》,会后水利部第四次行文电力部;11)1995年2月下旬~3月上旬国家法制局负责人带队、电力部、水利部同志参加,赴川、粤等地作实地调研;12)1995年4月12日~30日立法研讨小组分成4个调研组分赴闽浙、湘鄂、川滇、两广进行调查研究,分别形成对“一法两条例”的调研报告;13)1995年5月14日~26日,在北京召开调研汇报会,形成水利部意见,书面、口头向国家法制局、人大法工委汇报反映。《电力法》自1985年人大常委会交付起草,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以第60号令颁布,历时10年,水利系统参加研讨历时5年。

2.水利系统对《电力法》起草工作和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主要意见

(1)制定《电力法》十分必要,迫切希望一部符合我国国情,能调动和保护各级各方面办电积极性及合法权益,促进电力生产力发展的《电力法》早日问世。

(2)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存在四个方面的严重不足:一是未重视各方面的意见,把经过长期实践检验证明是行之有效的符合电力工业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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