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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5/5)-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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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改革与管理记述(5/5)-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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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提供以下材料,供关心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同志参考。

(四)农村水电管理重点转移1.农村水电管理职能和管理重点转移农村水电是农村型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要求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一要依法行政,实施职责内的普遍监督管理;二是配合国资部门建立和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三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实施行业管理;四是通过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组织指导企业管理。以农村水电现代化建设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重点,实行管理重点转移,开创农村水电行业管理新局面。

2.加强普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负责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电生产、供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村水电工程、水电农村电气化工程、小水电代燃料工程、农村水电电网建设改造工程、无电乡、村、户光明工程。

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保护和调动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依法开发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3.加强农村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包括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必须进行开发论证。

开发论证工作,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农村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对农村水能资源依法实行开发许可制度。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申请领取开发、利用许可证,取得开发、利用权。

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国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以出售、转让。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管理,并推进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并在出让前根据水电建设项目报批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开发论证、取水许可等方面进行核准。

涉及跨地区用水权益的,地区之间要达成用水协议,并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实施细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加强农村水电电源网建设研究拟定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农村水电发展规划。

农村水电发展规划包括电源开发、电网建改、电气化建设、代燃料建设、光明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农村水电发展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包括电源、电网、电气化、代燃料、光明工程项目,下同)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前期工作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进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村水电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装机容量5万kW及以下的小水电工程,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可以将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装机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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