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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思路-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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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营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思路-综合新能源论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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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四川省委省政府的关怀、重视和省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四川省水利厅党组的直接领导下,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的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机制转换战略和水利部关于水电改革与发展的思路,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省、市、县级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出资,经省经贸委批准,省工资企业,注册资本3.28亿元,有股东单位14个,有成员企业8户,总资产42亿元,经营性净资产29.5亿元。1998年8月,经省政府同意,由国家计委批准,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省级项目法人实施全省水利系统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并承担统贷统还责任。

经过近5年的努力,截至2002年底,完成投资80.982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24.2亿元,全面完成了国家计委下达的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任务。与此同时,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也得到发展壮大,全省103户市、县级电力公司加入了产业集团。

目前,产业集团总资产达200亿元(含农网建改投资80.9825亿元形成的资产)。为加强包括农网建改形成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明确权责关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水平,保障水利地电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的资源、区位和比较优势,培育省级水电支柱产业集团和区域电力市场竞争主体,推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更好地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2号、20033号)精神,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城镇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监督营运体系的试行意见》(川委发200022号)和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四川省省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暂行办法》(川国资委20014号)以及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四川水利电力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川国资办函20028号)等文件精神,将报请四川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出资人)对四川省水利系统农网建改资金形成的水利地方电力资产,实施授权经营,首批授权经营的资产范围为农网建改中由国债资金形成的水利地方电力资产。

一、授权经营的必要性一是防止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平调、流失,保障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确保为“三农”服务的需要。我省地方电力的主体是中小水电。

新时期,全国将主要由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的中小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统称农村水电。中发20022号、20033号文件将农村水电列为应予重点支持的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属于扶贫性、生态性、基础性、公益性工程。

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具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高度统一的特点,既是电力工业又是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为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障和支撑服务。因此,实施授权经营、明确出资人代表十分必要,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出资人制度,明晰产权、权益和责任,形成有效的调控、监督与激励机制,搞好国有资产的监管和运营,防止和纠正国有资产的平调和流失,保障水利地方电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促进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和农网城网建设改造顺利进行,从而确保并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是争取中央支持,吸纳各方面资金,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的资源、区位和比较优势的需要。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全国建设40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安排我省60个县,居全国第一位;我省率先开展“小水电代燃料”工程规划,是全国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的重点地区。

水利部明确提出在省水利厅的行业管理下,由四川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作为全省的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因此实施授权经营、明确出资人代表,符合中央有关部门的要求,有利于争取中央给予我省更多的资金支持,加强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和“小水电代燃料”试点实施,充分发挥四川中小水电的资源、区位和比较优势,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建设,促进盆周山区丘陵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农村、地方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并为从根本上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状况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巩固发展各地水电支柱产业,培育省级水电支柱产业集团,增加省、市、县三级财政收入的需要。实施授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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