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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谈判须以双轨机制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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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气候谈判须以双轨机制为依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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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近190个国家的代表团正云集德国波恩,进行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之后的首轮正式谈判,各谈判主体的不同观点再次正面交锋,火药气息依然弥漫。为将国际气候合作不断推向深入, 2005年12月召开的蒙特利尔气候大会建立起双轨并行的谈判机制。其一是依照《京都议定书》规定,继续讨论并确定附件一国家 2012年后的减排承诺问题,设立“附件一国家未来承诺特设工作组”负责起草谈判案文;其二是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为推动发达国家全面履约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拓展双方合作空间,启动长期合作行动对话进程。 2007年12月,巴厘岛气候大会通过《巴厘岛行动计划》,正式设立"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负责就长期合作行动的内容及方式提出方案。然而,部分发达国家借各种场合对该机制屡屡发起冲击。一方面,意图在联合国框架之外另起炉灶,比如布什政府召开的“主要经济体气候变化会议”以及奥巴马政府主持的“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变化论坛”等。另一方面,迫使双轨谈判合二为一。在哥本哈根大会前,“丹麦草案”横空出世,可谓平地起波澜。这份由美、英等发达国家私下拟就的文件试图越过两个特设工作组进入大会议程,甚至“空降”至高级别会议。会后,更有国家试图以偷梁换柱手法,极力鼓噪完全以《哥本哈根协议》取代两个工作组案文作为进一步谈判的基础。这些做法的实质就是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等而视之,罔顾发展中国家薄弱的经济实力和气候变化减缓与适应能力,强行赋予其约束性减排责任。同时,回避《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规定的发达国家进一步减排和对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援助等法律义务。双轨机制是维护气候谈判公平与正义、深化国际气候合作的基础。首先,它是联合国框架下国际气候谈判进程的自然延续。上世纪 70年代,气候变化问题进入国际政治议程,历经20余年终于达成堪称“里程碑”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并逐步形成包括双轨谈判机制在内的一系列规则及决策程序,推动各国将意愿化为承诺与行动,一路走来,殊为不易。再者,它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条约确立的若干基本原则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成本效率原则”等集中表达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取向,已经成为各国采取集体气候行动时的核心共识,也是双轨谈判机制得以运转的逻辑前提。第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法律文书构成国际气候谈判的法律基础,根据其精神所设计的双轨机制最具合法性,理应得到各缔约方的尊重与支持。所以,双轨谈判机制存废之争绝不是简单的程序性问题。否定双轨机制无异于将气候谈判推倒重来,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等为基础的应对气候变化机国际制将被架空。国际社会数十年的成果将可能化为云烟,发展中国家的环境与发展权益也将无以保障。所以,联合国框架下的双轨机制是进行国际气候谈判的主渠道。各谈判主体在二十国集团峰会、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等平台上的坦诚沟通,对于促进双轨谈判进程取得实质进展可起到一定补充作用。在4月份召开的工作层会议上,两个特设工作组通过了《 2010年组织和工作方法》等相关工作计划。而“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也在5月中旬产生了新的主席案文。到目前为止,谈判进程虽然遭遇层层阻力,但始终运行在双轨机制上。未来的谈判当继续以此为依托,贯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推动发达国家承担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并兑现在资金与技术方面对发展中国家所作的承诺。唯有如此,国际气候合作进程方能获得持续的动力,获致积极成果。(作者是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动态信息和突发事件研究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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