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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策建议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4-27 00:19:02
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对策建议
时间:2023-04-27 00:19:02     小编:

摘要:本文以安庆市为例,从组织机构,具体政策,业务流程以及经办人员等四个方面阐述了安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现状,同时对进一步改进改善安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问题进行了初步分析研究。

关键词:下岗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通过政府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委托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由经办商业银行发放,以解决符合一定条件的待就业人员从事创业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贷款业务,其主要对象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组织。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程序、额度、期限、担保及贴息等具体内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一、安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主要做法

安庆市于2003年成立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并于2003年7月制定并下发了《安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并于同年9月正式办理业务。

一是组织健全,领导有力。2003年启动之初,安庆市成立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主要负责经办市本级业务,并指导各县(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与此同时,成立了由市劳动保障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副局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就业部门等组成的安庆市小额担保贷款监管领导小组,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初步形成了“党政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安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政策完善,形式多样。2003年安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精神下发了《安庆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重点强调申请小贷的对象、条件及用途、申请小贷的程序、催收及管理,市监管领导小组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除提高贷款额度外,为了解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新地实施了组合式小额担保贷款,组合式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是扶持人员,贷款使用人是企业。这项政策的实施,极大地鼓励了企业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三是服务周到,流程优化。安庆市加快推进全市小额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建设,加大服务力度,不断提高创业服务质量和效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窗口,开展对再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指导服务,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服务功能,提高小额担保贷款服务效率。同时,市担保中心为再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创业指导、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信息、政策发布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担保政策支持。

四是强化培训,提高效率。为了贯彻落实好小额担保贷款在安庆市促进就业创业工作中的作用,加强基础工作管理,提高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能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均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规、政策、程序、基础台帐、业务工作操作流程及担保基金的管理等等,同时还参与SYB等创业培训模式,使下岗再就业人员不仅想创业、敢创业,还能创业、会创业。使小额担保贷款培训到了针对性和实用性,不断提高各基层经办人员的业务能力,又与创业培训相结合。

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存在问题

虽然安庆市小额贷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相与下岗失业人员的创业需求还是存在着一定差距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工作的开展。

一是从政策层面看,责任主体不清,宣传不到位。《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对责任主体,特别是宣传责任主体并未明确,再加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性强,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商业银行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从而缺乏主动宣传的动力,致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没有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根据对全市500名下岗失业人员调查显示,有75%以上的被调查者有此项贷款,但其中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的不到20%,可见政策宣传的覆盖面低,宣传效果不彰。

二是从银行层面看,主动性不高,承担风险较大。由于借贷主体为下岗失业人员或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小微企业,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致使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担保中心审核一笔,经办行办理一笔,而不是积极主动的为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同时,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小额担保贷款可以放大到贷款担保基金的5倍。按照这一比例,贷款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的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超贷款担保基金额发放的贷款出现风险,银行催收无果后,将承担这一部分损失,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到银行的有效放贷。

三是从用户层面看,创业能力较低,申请程序复杂。从下岗失业人员的现实状况分析,失业者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和资金优势等问题。由于受文化层次低的限制,多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差,加之思想较为保守,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缺乏创业经营的勇气和胆量,更多的是不愿创业,安于现状。另外一方面,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要分别经过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工作站、劳动就业局、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最后到贷款银行。考虑到申请贷款需要提交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以及需要办理抵押评估、反担保等系列手续,失业人员贷款需要跑10多个部门,所需时间较长,手续较繁琐,客观上限制了用户的贷款需求。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对策建议

推动为主导,开办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应充分发挥部门合力作用,以政府政策带动为纽带,部门联动、龙头企业带动为手段,商业性贷款为辅助,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力争使这项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及中介组织要利用各种机会,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指导和培训,宣传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依据及办理流程,为下岗失业人员做好上岗或创业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使下岗失业人员轻松创业、愉快就业,提高下岗再就业的成功率。

进一步创新担保机制。政府应着力协调好担保机构与银企和相关部门的关系,解决担保基金与贷款放大比例和财政支持、减免税费等优惠政策落实问题,为担保机构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机构补偿基金,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坏账损失予以适当比例的补贴,通过制度创新解决担保机构的风险和收益不对称问题。同时,可以组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信用再担保公司,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担保公司风险。

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一是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使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尽快掌握新本领,增强自强自立意识,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为下岗失业者搭建劳动用工供求咨询平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供求信息,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三是下岗失业者大多从事微利项目,政府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费用收缴上实行减免。对于贷款约期,可根据创业项目资金用途实际予以分别确定,个别项目应适当延长约期。

进一步推进信用建设。政府人社劳动部门,人民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应加强调研,深入联动,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立健全下岗失业人员档案,积极推进辖区信用体系建设。对有恶意逃废贷款者,应严格追究其责任。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惠及群体,从而带动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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